2008年9月29日,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州長簽署通過一項法案,授權有毒物質控制部(DTSC)采取專項措施,加強現行珠寶中鉛含量和包裝物中重金屬(如鉛、汞、鎘或六價鉻等)限制法規的實施。
含鉛珠寶:
法案擴充了原來有關測試方法的規定,要求盡量選擇可以使樣品材料完全分解的測試方法。不符合具體適用情況,或沒達到樣品材料完全分解最佳效果的測試方法禁止使用。針對上述限制要求,該法案還更改了"珠寶"的定義,同時禁止在加利福尼亞州零售或推銷兒童珠寶、在身體上穿孔的珠寶,以及放入口中用于展示或裝飾的珠寶,除非這些珠寶完全由規定的材料制成。
"珠寶"定義的更改:
1. 更改25214.1(h)(1)(H):由"裝飾性頭發飾物"改為"頭發飾物";
2. 增加25214.1(h)(1)(N):"放入口中用于展示或裝飾的珠寶";
3. 增加25214.1(i)(3):可以從鞋子或衣服上取下的小飾物、珠子、鏈、環、垂飾或其他附件,以及作為第(1)段所指飾物的零部件的此類飾品或附件。
4. 增加25214.1(i)(4):帶有鐘表的第(1)段所指的飾物。如果該飾物上的鐘表可以取下,則不包括鐘表本身。
包裝:
法案更改了"包裝"的定義。同時,在作出特別申明的情況下,零售或推銷帶包裝的產品的個人可以免于行政或民事處罰。
"包裝"定義的更改:
"包裝"不包括可重復使用的袋子,其定義詳見《公共資源法》第42250部分第(d)小部分。["可重復使用的袋子"指以下兩類袋子:(1) 用布或其他可機洗織物制成的帶提手的袋子。(2) 提手厚度不小于2.25密耳(mil),并且專門為多次重復使用而設計和生產的耐用塑膠袋。]
為減少或消除消費品和環境中的有毒化學品,加州還簽署了其他兩項法案:
1. AB 1879
a) 2011年1月1日之前,有毒物質控制部(DTSC)將制定法規,制定消費品中可能含有的受關注化學品或化學成份的鑒別和優先處理程序,并研究現有有毒化學品替代物質的分析方法。有毒物質控制部(DTSC)可以根據評估結果("無需采取措施"到"限制或禁止"),采取相應措施。
b) 新法案還成立了由專家組成的綠絲帶科學小組,就學術問題、化學品政策建議、實施戰略,以及建立在科學基礎上的執行方法等提供意見和諮詢。另外,新法案擴展了環境政策委員會的職能,包括了加州環境保護局各部委的所有負責人,以監督綠色化學專案所有關鍵措施的有效實施。
2. SB 509
2012年1月1日之前,有毒物質控制部(DTSC)將建立一個線上的(網絡數據庫)"有毒物質信息中心",以便收集、維護、發布有關化學品危害特征、環保和有毒物質最終資料的相關信息,提高消費者對加州每天使用的數千種化學物的毒性及危害的認識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