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特海關在2009年1月18日向所有陸路、海路和航空口岸發出通告72/11/m,關于嚴格執行進口產品產地來源標志的規定。這是沙特海關在2008年3月11日發出的通告第99S/43/m號的基礎上的一項規定,此通告包括管制未能提供產地來源標志的進口產品。
自2009年1月27日起,任何進口貨物如未能提供不易拆去的產地來源標志,將會被沙特海關扣留在口岸并要求進口商采取更正措施或承諾不會再犯。否則會收繳罰款或把相關貨物退回產地來源國。
在首次發現進口商的貨物未有符合產地來源標志要求后的30天內,其后進口的貨物如再次無法提供不可拆去的產地來源標志,沙特海關將不會接受任何更正措施并會把有關貨物退回產地來源國。
沙特海關將會嚴格執行上述的規定,進口貨物必須按照其產品的類別,以雕刻、列印或壓制的方式附上清晰和不易拆去的產地來源標志。如果因為產品的體積太細或其類別而無法貼上標志,則必須在產品的包裝材料上附上固定和不易拆去的產地來源標志。
如果產品上提供雙重的產地來源資訊,或誤導消費者的資訊,這種情況將會由海關的法律部門呈交海關專員調查。
一旦海關認為進口的產品會危害自然環境,貨物將會被充公并會收繳罰款。這批貨物并不會獲準采取任何更正措施。并會按照統一標準海關制度第56/C條再作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