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標準尺寸及非標準尺寸嬰兒床的安全立法,2010年7月23日,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公布了一項新的消費品安全條例提案,該標準將在最終條例頒布日起6個月后生效。
新的嬰兒床標準適用于嬰兒床的生產商、分銷商或合約銷售商,兒童護理以及應了解嬰兒床用法的其他人,租借、轉租或將嬰兒床投入商業流通的人員,以及公共住宿地的擁有者和經營者。
挑戰
有關標準尺寸嬰兒床的標準
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提出一項對ASTM F 1169-10的修改建議,即在嬰兒床的測試過程中, 無需將螺絲重新擰緊,以便測試能夠反映嬰兒床的真實使用狀況。
有關非標準尺寸嬰兒床的標準
委員會提出對ASTM F 406–10的六項修改:
1. 床墊支撐系統沖擊測試
采用ASTM F1169-10標準中引用的加拿大標準測試要求替換ASTM F 406–10中的床墊支撐系統的測試要求。這一修改是為解決床墊支撐硬體和相關結構風險的問題。
2. 嬰兒床側欄測試
提案對非標準尺寸嬰兒床標準中的側面沖擊測試進行了修改,使其與ASTM F 1169–10取得一致,包括增加了沖擊測試的重量和次數,以及增加了欄桿/板條扭矩測試,這一測試是在側面圍欄沖擊測試后扭曲每一根板條,以檢查側面圍欄沖擊測試是否削弱了欄桿/板條與圍欄接合的牢固性,如果欄桿/板條與圍欄的接合不牢固,可能會導致嬰兒床產生使兒童陷入間隙而窒息的危險。
3. 可移動側欄的鎖定機構測試
修改了可移動側欄的鎖定機構測試要求
4. 結構測試的順序
規定了非標準尺寸嬰兒床的測試順序
5. 新標準僅涉及非標準尺寸嬰兒床
對涉及的產品范圍進行了修改,新標準僅限于非標準尺寸嬰兒床不包含有關游戲床和帶網孔/織物側面的產品。
6. 基本要求當中增加了對保存記錄的規定
將ASTM F 406–10非強制性要求附錄中有關保存記錄的規定移至標準的基本要求部分。
上述標準中詞語解釋:
在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和ASTM標準中,嬰兒床的定義是為嬰兒提供睡眠處所而設計的床。標準尺寸嬰兒床的內部尺寸規定為:長52-3/8 ± 5/8英寸(133 ± 1.6厘米),寬28 ± 5/8英寸(71 ± 1.6厘米);而非標準尺寸嬰兒床是指大于或小于標準尺寸嬰兒床的嬰兒床。非標準尺寸嬰兒床包括超大、特殊、小型以及可擕式嬰兒床,但不包括帶有網孔/滑移式側邊、軟質結構的嬰兒床、搖籃、汽車床、嬰兒提籃或嬰兒睡籃。
美國國會提案禁止帶有下拉式側欄的嬰兒床
除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提出的標準外,美國國會也提出兩項議案,即HR 5386和S.3400,要求禁止在美國生產、銷售、分銷,或在公共設施中使用帶有升降側邊的嬰兒床。受該提案管制的產品,依據消費品安全法第8部分的規定,從該法生效日起將被視為受禁的危險產品。
上述法案中詞語解釋:
“受管制的產品”指消費品安全法生效日期或其后在商業流通領域中銷售、為銷售供商、為銷售生產及分銷的,或在酒店或日間看護中心等公共設施中使用的,或進口入美國的帶有升降側邊的嬰兒床。
“帶有升降側邊的嬰兒床”指至少有一側可以上下移動的嬰兒床,但不包括帶的升降側門的嬰兒床,以及側邊整體固定但其部分可下折的嬰兒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