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境內居民個人能否直接在境外投資設立公司進行生產經營?
目前,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下稱37號文)規定,境內居民個人可以投融資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資產或權益,在境外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除此以外,境內居民個人不能進行境外直接投資。
問2:境內個人能否以其境外的合法資產出資在境外投資設立公司?若可以,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據37號文規定,境內居民個人可以投融資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資產或權益出資在境外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境內居民個人以境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的,應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下稱13號文)的規定,向戶籍所在地銀行申請辦理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具體材料可參考13號文所附操作指引“2.5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補)登記”的相關內容。
問3:A公司欲并購一家境外企業100%股權,但該企業于2015年由內地居民在境外設立,經了解,尚未在外匯局辦理手續。請問A公司是否可以并購該企業?
如果該企業屬于37號文規定的特殊目的公司,那么該企業境內實際控制人應到外匯局辦理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補登記手續,隨后到銀行辦理特殊目的公司外匯注銷登記。然后,A公司可憑相關部門批準文件,到A公司注冊地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問4:境內居民B在境外設立了一家特殊目的公司,并已在外匯局登記。現有一家境內企業欲購買該境外特殊目的公司50%股份,請問股權轉讓對價可否在境內直接支付?
可以。根據13號文的規定,境內個人應在特殊目的公司登記地銀行辦理特殊目的公司變更登記手續。境內主體間的股權轉讓款應該以人民幣進行支付。
問5:境內居民C在境外設立了一家特殊目的公司,現在準備按照37號文辦理登記,出資資產是C在境內企業的60%的股權,請問是否可以在外匯局辦理登記?
根據37號文規定,境內居民個人可以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同時,根據13號文規定,境內居民個人可直接到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注冊地銀行辦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記手續。但在辦理登記之前,除支付(含境外支付)特殊目的公司注冊費用外,若境內居民個人對該特殊目的公司已發生其他出資(含境外出資)行為,應按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補登記程序,至外匯局辦理補登記手續。
問6:某境外公司股東是大陸居民,但當時沒有辦理境外投資備案,現在因業務需要,要在境內設立一家外資公司,請問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如果該境外公司屬于37號文規定的特殊目的公司,那么其境內股東應辦理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補)登記手續。在辦理補登記后,該公司可按13號文的規定,憑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或備案文件,至擬設立的境內企業注冊地銀行辦理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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