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服務貿易總協定》由以下三部分組成:
1、 適用于所有成員的基本義務的協定,即《服務貿易總協定》條款。
2、 作為《服務貿易總協定》有機組成部分的涉及各服務部門的特定問題和供應方式的附件,以及關于最惠國待遇豁免的附件。
3、 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規定應附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之后,并成為其重要組成部分的具體承諾。
除上述3個主要部分外,還有9項有關決議,包括部長決定和金融服務承諾諒解書,以及四項組織機構決定和一項關于服務貿易與環境的決定。它們都是《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組成部分。
《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實質內容包括6部分,29個具體條款及8個總原則。
第一部分(第1條)確定了《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目標、宗旨及總原則。
第二部分(第2條至第15條)規定了各成員的普遍義務與原則。
第三部分(第16條至第18條)規定了各成員服務部門開放的具體承諾義務。
第四部分(第19條至第21條)規定各成員尤其是發展中國家服務貿易逐步自由化的原則及權力。
第五部分(第22條至第26條)是組織機構條款。
第六部分(第27至第29條)是最后條款。
八個附件是:
(1) 關于最惠國待遇豁免的附件;
(2) 關于根據本協定自然人移動提供服務的附件;
(3) 關于航運服務的附件;
(4) 關于金融服務的附件一、附件二;
(5) 關于海運服務談判的附件;
(6) 關于電訊服務的附件;
(7) 關于基礎電訊談判的附件;
其他有關文件是:關于體制安排和某些爭端解決程序的部長決定、關于普遍例外、關于基礎電訊、金融服務和專業服務的談判、關于人員流動和海運服務的談判以及金融服務承諾諒解書。
世貿組織服務貿易的概念及其范圍
根據世貿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條服務貿易的定義,服務貿易指
(1)從一成員境內向任何成員境內提供服務;
(2)從一成員境內向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
(3)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的存在在任何其他成員境內提供服務;
(4)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員境內以商業存在提供服務。商業存在指任何形式的商業或專業機構,包括通過組建、獲得或維持一個法人,或創立或維持分支機構或代表處以便在一成員境內提供服務。
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規定,服務貿易范圍包括:
(一) 商業性服務
指在商業活動中涉及的服務交換活動,報務貿易談判小組列出了6類這種服務,其中既包括個人消費的服務,也包括企業和政府消費的服務。
1、 專業性(包括咨詢)服務。專業性服務涉及范圍包括法律服務;工程設計服務;旅游機構提供服務;城市規劃與環保服務;公共關系服務;涉及上述服務項目的有關咨詢服務活動;安裝及裝配工程服務(不包括建筑工程服務)。
2、 計算機及相關服務。這類服務包括計算機硬件安裝的咨詢服務、軟件開發與執行服務、數據處理服務、數據庫服務及其他。
3、 研究與開發服務。這類服務包括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及人類學中的研究與開發服務;在紀律約束下的研究與開發服務。
4、 不動產服務。指不動產范圍內的服務交換,但是不包含土地的租賃服務。
5、 設備租賃服務。主要包括交通運輸設備,如汽車、卡車、飛機、船舶等和非交通運輸設備,如計算機、娛樂設備等的租賃服務。但是,不包括其中有可能涉及的操作人員的雇用或所需人員的培訓服務。
6、 其他服務。指生物工藝學服務;翻譯服務;展覽管理服務;廣告服務;市場研究及公眾觀點調查服務;管理咨詢服務;與人類相關的咨詢服務;技術監測及分析服務;與農、林、牧、采掘業、制造業相關的服務;與科技相關的服務;建筑物清潔服務;攝影服務;包裝服務;印刷出版服務;會議服務;其他服務等。
(二) 通訊服務
通訊服務主要指所有有關信息產品、操作、儲存設備和軟件功能等服務。通信服務由公共通信部門、信息部門、關系密切的企業集團和私人企業間進行信息轉接和服務提供。主要包括:郵電服務;信件使用權服務;視聽服務;其他電信服務等。
(三) 建筑服務
建筑服務主要指工程建筑從設計、選址到施工的整個服務過程。具體包括:選址服務,涉及建筑物的選址選擇及國內建筑工程項目,如橋梁、港口、公路等的地址選擇;建筑物的安裝及裝配工程;工程項目施工建筑;固定建筑物的維修服務;其他服務。
(四) 分銷服務
指產品銷售過程中的服務。主要包括:批發現代化建設服務;與銷售有關的代理;特許經營服務其他銷售服務等。
(五) 教育服務
指各國間在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學前教育、繼續教育、特殊教育和其他教育中的服務交往。如互派留學生、訪問學者等。
(六) 環境服務
指污水處理服務;廢物處理服務;衛生及相關服務等。
(七) 金融服務
主要指銀行和保險業及相關的金融服務活動。包括:
(1)銀行及相關的服務:銀行存款服務;與金融市場運行管理有關的服務;貸款服務;與債券市場有關的服務主要涉及經紀業、股票發行和注冊管理、有價證券管理等;附屬于金融中介的其他服務,包括貸款經紀、金融咨詢、外匯兌換服務等。
(2)保險服務:貨物運輸保險,其中含海運、航空運輸及陸路運輸中的貨物運輸保險等罪惡貨物運輸保險,具體包括人壽保險、養老保險或年金保險的服務,例如保險經紀業、保險類別咨詢、保險統計和數據服務及再保險服務等。
(八) 健康及社會服務
主要指醫療服務、其他與人類健康相關服務、社會服務等。
(九) 旅游及相關服務
指旅館、飯店提供的住宿、餐飲及相關的服務、旅行社及導游服務等。
(十) 文化、娛樂及體育服務
指不包括廣播、電影、電視在內的一切文化、娛樂、新聞、圖書館、體育服務,如文化交流、文藝演出等。
(十一) 交通運輸服務
主要包括:貨物運輸服務,如航空運輸、鐵路運輸、管道運輸、內河和沿海運輸、公路運輸服務、航天發射服務、船舶服務(包括船員)員及附屬交通運輸的服務,主要指報關行、貨物裝卸、倉儲、港口服務、起航前查驗服務等。
(十二) 其他服務
世貿組織成員必須履行的普遍義務與原則
世貿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第二部?quot;普遍義務與原則"共14條,規定了各成員必須遵守的基本義務,其中最重要的原則有:
(一)最惠國待遇
《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定世貿組織成員"應立即、無條件地向其他成員的服務及服務提供者給予不低于它給予其他成員相同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但是,"關于最惠國待遇豁免"的附件規定,世貿組織成員在特定情況下,經世貿組織允許可以對最惠國待遇實行暫時的例外,即暫時在某些特定服務領域,在世貿組織成員間不履行最惠國待遇義務。
(二)服務貿易政策、法規、措施的透明度義務
任何成員應立即并最遲在其生效前,公布所有有關或影響《服務貿易總協定》執行的相關措施。
(三)服務貿易一體化安排
《服務貿易總協定》允許各成員在世貿組織體系之外,參加推動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對發展中國家之間的有關協議采取較為靈活的政策,允許其按發展水平達成某些協議。但是參加協議的各方對該協議外的國家不應采取提高服務壁壘的措施,任何成員決定加入某一協議或對某一協議進行重大修改時,都應迅速通知各成員,而各成員應組成工作組對其進行檢查。如果某一成員認為某個協議損害了自己的利益,則按《服務貿易總協定》關于爭端解決的協定可提起爭端解決。
(四)壟斷和專營服務提供者
一成員國內的壟斷服務提供者在有關服務市場提供壟斷服務時,其行為不能損害其他成員的服務提供者按最惠國待遇、市場準入、國民待遇規定所享有的權利。
(五)服務貿易自由化中的緊急保障措施
世貿組織成員在由于沒有預見到的變化,或由于某一具體承諾而使某一服務進口數量太大,以致于對本國的服務提供者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時,可以部分地或全部地中止此承諾以減緩或消除損害。
世貿組織成員可援引的例外
(一)確保國際收支平衡的例外措施
《服務貿易總協定》允許世貿組織成員在其國際收支或金融地位嚴重惡化的情況下,就其作出具體承諾開放市場的服務貿易,采取限制性措施,或對與這種服務貿易有關的支付或貨幣轉移作出限制,尤其對金融地位比較脆弱的發展中遙迪制浞⒄鼓勘甓制渫饣憒⒈傅囊蟾璩浞值目悸恰?
(二)政府服務采購暫不受管轄
《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定,政府采購服務不受最惠國待遇、具體承諾及國民待遇的義務約束。
(三)普遍例外
一成員為了維護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環境、文化、資源等,為了維護國內法律和制止欺詐行為而采取的措施可以與《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義務不一致。本條款規定《服務貿易總協定》對其成員采取的有關國家安全、軍事、放射性物質、戰爭期間的行動,為執行聯合國憲章而采取的行動,可暫時背離《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定。
(四)政府可采取服務補貼促進服務業發展
《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5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補貼會給服務貿易造成扭曲,各成員應進行多邊談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