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13條規定?
《公司法》第113條規定,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便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客戶咨詢熱線:400-880-8098
24小時服務熱線:137 2896 5777
微信二維碼

主站蜘蛛池模板:
通榆县|
石棉县|
囊谦县|
通海县|
瑞金市|
通州市|
历史|
类乌齐县|
五河县|
博乐市|
鹤庆县|
海丰县|
重庆市|
白山市|
电白县|
苍南县|
安丘市|
壤塘县|
博野县|
安国市|
五河县|
睢宁县|
大足县|
孝昌县|
花垣县|
常德市|
博兴县|
崇礼县|
宜章县|
衡水市|
木里|
阜阳市|
长顺县|
绥宁县|
郸城县|
平阴县|
湘潭县|
荥阳市|
定安县|
潜山县|
积石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