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據實方法申報納稅
從事商務,法律,稅務,會計,審計等各類咨詢服務性的代表機構,必須建立健全會計賬簿,正確計算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據實申報納稅。
(二) 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方法申報納稅:
1、適用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方法的代表處包括:
(1) 從事各項代理,貿易(除自營貿易)等各類服務性代表機構。
(2) 廣告公司設立的代表機構從事的承攬或代理廣告業務。
(3) 旅游公司設立的代表機構為旅游者提供的服務活動(如辦理簽證、收取費用、代訂機票、導游、聯系食宿)。
考慮到此類代表機構從事的各項業務,主要是依照其總機構的要求開展的,沒有直接與接受服務者簽定合同或協議,其提供服務應歸屬于該代表機構的收入,通常由其總機構統一收取。對此類代表機構同意采取經費支出換算收入的辦法確定收入,并據以證稅。
2、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包括:
在中國境內、外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福利費、物品采購費(包括汽車、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通訊費、差旅費、房租、設備租賃費、交通費、交際費、其他費用。代表機構對上述經費支出額必須據實向稅務機關申報,并提供有關部門資料,不得拒絕和隱瞞。
3、按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計算征收營業稅和所得稅的公式
營業稅: 本期(季度)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10%-營業稅稅率5%)=收入額
收入額*營業稅稅率5%=應納所得稅額
企業所得稅: 本期(季度)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10%-營業稅稅率5%)=收入額
收入額*核定利潤率10%=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25%=應納所得稅額
4、與經費支出相關的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63號)規定:“代表機構以貨幣形式用于我國境內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可不計入代表機構用以換算收入計稅的經費支出額。”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滯納金、罰款不列入其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證稅的批復》(國稅函發[1991]726號)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在按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時,可不列作經費支出,計算繳納所得稅,”
(三) 核定方法申報納稅;
1、上述兩類(據實、經費)以外從事應稅業務的代表機構,可根據其從事經營活動實際取得的業務收入(包括由其總機構統一收取的),按期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除上述兩類以外從事應稅業務的代表機構的應稅業務活動通常是指
(1) 集團或控股公司設立的代表機構為其集團內公司提供的各項服務活動。
(2) 銀行金融等機構設立的代表機構兼營的投資咨詢或其他咨詢服務。
(3) 運輸企業設立的代表機構就運輸業務各環節為客戶提供的服務。
(4) 代表機構為客戶提供的其他應稅業務活動。
2、不予征稅業務活動
代表機構僅為其總機構的產品生產制造以及銷售該自產產品的業務,在中國進行了解市場情況、提供商情資料、聯絡及其他準備性、輔助性活動。不包括代表機構為本公司的各類代理、服務性業務而進行的同類或相關業務活動。
注意事項: 2009年5月31日前所有的代表機構進行非居民企業(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及非法人外資金融機構)匯算清繳自行申報,逾期將有稅務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