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價“香港一日游”旅行團的活動設置,不無“高明”之處:其一,專門選擇來深旅游或出差、在深停留時間較短、對香港游充滿渴望的外地游客,看準了這類人群缺乏維權意識或沒有時間維權的弱點,被查處或糾正的“風險”非常低。
其二,由多家正規旅行社打出低價卻非免費的旗號,打動對旅行團價格敏感的游客,并消除這些人事前對低價游品質的懷疑。據暗訪記者披露,不同游客在不同旅行社報名參加低價游時,得到了完全不同的報價,毫無疑問,這是旅行社方面察言觀色、對游客支付能力等因素作出靈活判斷的結果。
其三,由多家正規旅行社招募低價游游客,再“拼裝”成團、出行。從報道中可以看出,同一個團內,游客來自天南地北,基本沒有超過一定人數的同省老鄉同行,這樣一來,即便游客們因對低價游品質而與旅行社、導游等發生齟齬,也很難抱團維權。
其四,低價游旅行團在港期間,誘導購物、景點路線縮水等問題上,導游方面并沒有直接過當的強制動作、話語,而是“巧妙”的利用信息優勢地位(譬如不去的景點,就說道路維修去不了),以及高價商場的推銷技巧達成目的。由此,可以規避深港兩地兩套旅行監管法規體系、行業規則的敏感條款。
然而,這樣一個“高明”的低價游產品,對于正致力于提升旅游品質和品牌形象的深港,破壞力卻是不容小覷。部分旅行社、從業人員為了謀取短期效益,而對外地游客進行的愚弄,其負作用將釋放給本地全行業,使外地游客對深港旅游、深圳城市形象提出不良評價。這種不良評價在互聯網口碑經濟時代,不僅可以一點點積累起來,逐步會抵消旅游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和龍頭企業品牌推介等方面所做工作成效,而且更可能在某個節點,產生聯動性,迅速擴展開來,造成無法控制的行業破壞。
如前所述,低價游項目的互動設置頗為“高明”,但并非全無破綻。多家旅行社分別攬客再行組團、團費不一的做法,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并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釋《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十一條規定。而司法解釋第十七條,也明確將擅自改變旅游行程、遺漏旅游景點、減少旅游服務項目、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等行為,界定為旅游經營者一方的違約,應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賠償旅游客雙倍損失。
這就是說,嚴厲清查整治欺詐性的低價游項目,對于深圳市旅游主管部門及相關的質監、消協等方面,不僅有必要,而且也具備了明確系統的法律依據。針對低價游專門招攬時間緊、行程倉促、維權困難的外地游客的特點,本地旅游等主管部門可考慮在羅湖、皇崗等口岸開設標識醒目、全天候開放的游客權益保障應急處理中心,簡化游客舉證責任及內容,震懾業界不規范不合法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