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會昨天三讀通過《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修訂條例》,容許香港法院承認境外包括內地的離婚判令,并賦權法院處理有關離婚個案所出現的經濟濟助、財產分配及贍養費等糾紛。這也標志著到內地娶妻的香港男士即使是在內地辦理離婚手續,內地妻子也有權到港打官司分家產。
隨著內地配偶來港定居人數越來越多,兩地聯姻的夫妻因為配偶收入減少、文化生活習慣差異等問題,引發的離婚個案越來越多。有些兩地婚姻個案,男方為了逃避在港離婚被瓜分在港的資產,于是回內地辦理離婚,新例可堵塞這種漏洞。
此外,港人在外國離婚的個案也會受影響,例如如果有香港明星在國外離婚,其配偶也可在港申請分產。
根據現行法例,香港居民在外地的法院取得離婚判令,其配偶不可以在香港法院提出財產分配及贍養費等經濟濟助申請,生活可能因此有困難。為了改善有關問題,立法會三讀通過《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修訂條例》,賦予高等法院及區域法院權力,如一段婚姻因外地的司法或其他法律程序而被解除或廢止,或婚姻雙方因外地的司法或其他法律程序而合法分居,在某些情況下法庭可對前配偶作出經濟濟助命令。新例適用于任何一方是香港永久居民或長期居于本港人士的境外婚姻。而任何一方,只要未曾再婚,都可在香港法院申請經濟濟助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