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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指南
    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在CEPA的框架下的香港法律服務業

    《內地與香港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CEPA)中國成為世貿成員后,放寬了外資公司參與內地法律服務業的市場準入條件。《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實施的開放措施,亦有助香港法律服務業進入內地市場。

    自CEPA于2004年實施后,內地已向香港法律服務業開放市場,其中的開放措施包括放寬對香港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的代表在內地的居留時間要求;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允許內地律師事務所聘用香港律師為法律顧問;以及放寬香港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的限制。

    根據CEPA補充協議九,已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行),可與1至3家內地律師事務所實行聯營。截至2014年3月底為止,香港律師事務所(包括多家以香港為基地的外地律師事務所)在內地設立了117家代表機構,其中44家是在2004年CEPA實施后設立,北京、上海及廣州是最熱門的地點。此外,在CEPA的框架下,有10家香港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訂立聯營協議。

    CEPA允許內地律師事務所聘用香港法律執業者,但香港法律執業者不得辦理內地法律事務。香港律師因個案接受內地律師事務所請求提供業務協助,可不必申請香港法律顧問證。CEPA亦允許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通過考試的香港律師,取得所需實習經驗,完成集中培訓和考核合格后,可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從事非訴訟法律事務。2013年,有114名香港居民參加在香港舉行的國家司法考試,當中6名通過考試。CEPA補充協議八訂明,內地將研究擴大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并獲得內地律師執業證書的香港居民在內地從事涉及香港居民、法人的民事訴訟代理業務范圍。

    CEPA補充協議十于2014年1月生效,允許香港律師事務所與廣東省律師事務所以協議方式,由廣東省律師事務所向香港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派駐內地律師擔任內地法律顧問。目前,20多家香港律師事務所于廣東省設有代表機構。CEPA補充協議十的新措施生效后,這些代表機構可以提供更廣泛的服務,就內地及國際法律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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