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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修例風波”首宗正式受審案件裁決

    香港“修例風波”以來首宗正式受審的案件,昨日(7日)在西九龍法院少年法庭裁決,被告兩項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立。

    綜合“明報”等港媒報道,在9月21日在屯門舉行的游行前,一名15歲中學男生被搜出經改裝的長傘、行山杖及鐳射筆,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及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受審后否認兩罪,押后至今日(7日)裁決。

    7日,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宣讀裁決前,認為鐳射筆也應被視作攻擊性武器,將首項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改為“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并裁定涉事少年所有罪名成立。

    裁判官認為,原有的控罪和證據不符,決定修改首項控罪。他指出,雖然鐳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但專家證人指出,它會傷及眼睛和令皮膚輕微燒傷。至于被告同時被搜出頭盔、護膝等,裁判官質疑“如果他是和平表達訴求的人,為何帶有在沖突中‘保護自己’的全套裝備?”這顯示少年有意圖用鐳射筆在示威中傷及警員或其他人。

    控方專家證人也指出,被告管有的鐳射筆,在36米內直射眼睛0.25秒,可造成傷害。

    就第二項控罪,裁判官表示,被告的雨傘經過蓄意改裝,拉動傘篷后會露出47厘米的傘桿,傘尖突出的部分可用作傷人,同時自己可隱藏于傘蓬之中。被告被警員截查時,兩端有金屬螺絲的行山杖從傘中跌出,行山杖拆掉手柄后,兩端均為金屬,更易傷人。裁判官認為被告刻意把行山杖藏起來,之后可向警員投擲。

    被告的代表律師呈上7封求情信,稱患有讀寫障礙的被告因此事令七旬父親操勞,已深感后悔。父親自責教導無方,被告才牽涉本案。

    報道稱,由于其中一項控罪引《公安條例》檢控,被捕后滿16歲的被告必須收監。裁判官將判刑押后至本月25日,期間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等報告,少年繼續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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