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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重組上市IPO

    2020最新解讀開曼群島與英屬維爾京BVI經濟實質法有何區別?

    開曼英屬維爾京群島(BVI)《經濟實質法》有何區別?


    2018年全球各國聯手打擊避稅的進程再次提速,開曼和BVI應歐盟要求,先后發布“BVI經濟實質法”與“開曼經濟實質法”,對企業提出經濟實質的要求,要求在當地注冊成立從事特定活動的公司、合伙企業等實體應具備充足的商業實質,否則將面臨罰款甚至是注銷的風險。


     同樣都是經濟實質法,那么它們有什么不同呢? 


    一、相關實體
    開曼
    根據開曼《公司法(2018年修訂版)》、《有限責任公司法(2018年修訂版)》和《2017年有限合伙法》注冊設立的開曼公司(包括在開曼注冊的外國公司)、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和有限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但投資基金(investment fund)實體除外,其業務主要在開曼境外進行管理并控制的非開曼稅收居民實體除外。
    BVI
    根據BVI《2004年商業公司法》和《2017年有限合伙法》注冊設立的BVI公司和有限合伙(包括在BVI注冊的外國公司和外國有限合伙),但非BVI稅收居民實體除外。



    二、相關業務
    兩部法案規定的相關業務范圍基本一致,包括:
    (1)銀行業務;
    (2)分銷和服務中心業務;
    (3)融資租賃業務;
    (4)基金管理業務(fund management business);
    (5)總部業務;
    (6)持股業務(holding company business/holding business);
    (7)保險業務;
    (8)知識產權業務;
    (9)運輸業務。
    兩部法案規定,基金管理業務系指在開曼或BVI持有牌照(license)的實體所從事的基金管理業務,因而豁免持有牌照的管理公司(excluded person)不在上述規管范圍之內。此外《開曼經濟實質法》還特別規定其項下的相關業務不包括投資基金業務(investment fund business)。


     


    三、經濟實質
    開曼
    從事相關業務的相關實體,就該等相關業務需滿足經濟實質要求。從事多項相關業務的,需就單獨的各項相關業務滿足經濟實質要求。
    1. 如果一般相關實體滿足以下條件,可視為滿足經濟實質要求:
    (1)其就相關業務以合理的方式在開曼進行決策和管理(“合理”的界定標準主要包括董事會成員知識和經驗是否匹配、董事會召開頻次與相關決定是否匹配、董事會法定人數是否滿足、董事會會議記錄內容及所有相關記錄是否保存在開曼等幾個方面);
    (2)在開曼開展相關業務時:
    (i)在開曼境內產生足夠的運營支出;
    (ii)在開曼境內有足夠的業務實體(包括辦公場所及相關設備等);
    (iii)在開曼境內有足夠的擁有適格資質的全職員工且在開曼從事核心創收業務。若相關實體將核心創收活動外包給其他實體,則相關實體應可監督和控制該等外包實體的相關活動。
    2. 純權益持有實體(不從事商業活動,僅持有其他公司權益),則僅需符合以下條件即可視為滿足經濟實質要求:
    (1)符合《公司法(2018年修訂版)》規定的所有申報要求;
    (2)在開曼有足夠的員工和辦公場所來持有、管理對外投資的權益。
    BVI
    從事相關業務的法律實體需滿足經濟實質要求。從事多項相關業務的,需就單獨的各項相關業務滿足經濟實質要求。
    1. 如果一般相關實體(不包括純權益持有實體)符合以下要求,則視為滿足經濟實質要求:
    (1)相關業務在BVI進行決策和管理;
    (2)在BVI開展相關業務時,考慮到其業務實質和范圍:
    (i)就該等業務雇傭了足夠數量的合格員工(短期或長期,被相關實體或其他實體雇傭均可,但必須身處BVI境內);
    (ii)在BVI境內產生足夠金額的支出;
    (iii)有進行核心創收業務合適的辦公場所;
    (iv)若系知識產權相關業務且需要使用特定設備,則該設備須位于BVI境內,且在BVI從事核心創收業務。若相關實體將核心創收活動外包給其他實體,則:
    (i)核心創收活動均應在BVI境內;
    (ii)在考慮是否滿足經濟實質要求時,僅考慮外包實體從事與相關實體產生收入相關的部分活動;
    (iii)相關實體可監督和控制外包實體的相關活動。
    2. 純權益持有實體(不從事商業活動,僅持有其他公司權益),則僅需符合以下條件即可視為滿足經濟實質要求:
    (1)遵守其相關適用法律規定的義務(包括《2004年商業公司法》、《1996年合伙法》和《2017年有限合伙法》);
    (2)有足夠的員工和辦公場所來持有、管理對外投資的權益。



    四、核心創收業務
    基本相同,“核心創收業務”是指在產生收入方面對相關實體至關重要的活動,法案對于以上列舉的每種相關業務的核心創收業務均進行了具體說明,下面選取基金管理業務和持股業務為例:
    1. 基金管理業務:
    (1)作出投資決策;
    (2)計算風險和儲備(reserve);
    (3)對貨幣和利率波動和套期保值作出決策;
    (4)為監管部門和/或投資者提供報告。
    2. 權益持有業務:
    從事持有權益所有相關活動。



    五、信息報告
    基本相同,相關實體都應向主管部門主動報告相關信息。



    六、違反經濟實質法的處罰
    開曼
    違反本法規定的實體或負責人將受到處罰,包括罰款、罰金、監禁和/或被法院裁定為已注銷(defunct)企業(視具體情況而定)。
    BVI
    違反本法規定的實體或負責人將受到處罰,包括罰款、罰金、監禁和/或吊銷(視具體情況而定)。
    瑞豐德永建議您立即展開以下分析:
    ① 確定您的實體是否正在開展經濟實質法規中規定的任何相關活動;
    ② 確定其是否被視為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以外的稅務居民。如果您的實體被視為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的稅務居民并且正在開展相關活動,您應該開始計劃并采取措施以確保符合經濟實質要求,或考慮是否需要盡快進行任何操作或架構變更。


    一、相關實體
    開曼
    根據開曼《公司法(2018年修訂版)》、《有限責任公司法(2018年修訂版)》和《2017年有限合伙法》注冊設立的開曼公司(包括在開曼注冊的外國公司)、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和有限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但投資基金(investment fund)實體除外,其業務主要在開曼境外進行管理并控制的非開曼稅收居民實體除外。
    BVI
    根據BVI《2004年商業公司法》和《2017年有限合伙法》注冊設立的BVI公司和有限合伙(包括在BVI注冊的外國公司和外國有限合伙),但非BVI稅收居民實體除外。



    二、相關業務
    兩部法案規定的相關業務范圍基本一致,包括:
    (1)銀行業務;
    (2)分銷和服務中心業務;
    (3)融資租賃業務;
    (4)基金管理業務(fund management business);
    (5)總部業務;
    (6)持股業務(holding company business/holding business);
    (7)保險業務;
    (8)知識產權業務;
    (9)運輸業務。
    兩部法案規定,基金管理業務系指在開曼或BVI持有牌照(license)的實體所從事的基金管理業務,因而豁免持有牌照的管理公司(excluded person)不在上述規管范圍之內。此外《開曼經濟實質法》還特別規定其項下的相關業務不包括投資基金業務(investment fund business)。



    三、經濟實質
    開曼
    從事相關業務的相關實體,就該等相關業務需滿足經濟實質要求。從事多項相關業務的,需就單獨的各項相關業務滿足經濟實質要求。
    1. 如果一般相關實體滿足以下條件,可視為滿足經濟實質要求:
    (1)其就相關業務以合理的方式在開曼進行決策和管理(“合理”的界定標準主要包括董事會成員知識和經驗是否匹配、董事會召開頻次與相關決定是否匹配、董事會法定人數是否滿足、董事會會議記錄內容及所有相關記錄是否保存在開曼等幾個方面);
    (2)在開曼開展相關業務時:
    (i)在開曼境內產生足夠的運營支出;
    (ii)在開曼境內有足夠的業務實體(包括辦公場所及相關設備等);
    (iii)在開曼境內有足夠的擁有適格資質的全職員工且在開曼從事核心創收業務。若相關實體將核心創收活動外包給其他實體,則相關實體應可監督和控制該等外包實體的相關活動。
    2. 純權益持有實體(不從事商業活動,僅持有其他公司權益),則僅需符合以下條件即可視為滿足經濟實質要求:
    (1)符合《公司法(2018年修訂版)》規定的所有申報要求;
    (2)在開曼有足夠的員工和辦公場所來持有、管理對外投資的權益。
    BVI
    從事相關業務的法律實體需滿足經濟實質要求。從事多項相關業務的,需就單獨的各項相關業務滿足經濟實質要求。
    1. 如果一般相關實體(不包括純權益持有實體)符合以下要求,則視為滿足經濟實質要求:
    (1)相關業務在BVI進行決策和管理;
    (2)在BVI開展相關業務時,考慮到其業務實質和范圍:
    (i)就該等業務雇傭了足夠數量的合格員工(短期或長期,被相關實體或其他實體雇傭均可,但必須身處BVI境內);
    (ii)在BVI境內產生足夠金額的支出;
    (iii)有進行核心創收業務合適的辦公場所;
    (iv)若系知識產權相關業務且需要使用特定設備,則該設備須位于BVI境內,且在BVI從事核心創收業務。若相關實體將核心創收活動外包給其他實體,則:
    (i)核心創收活動均應在BVI境內;
    (ii)在考慮是否滿足經濟實質要求時,僅考慮外包實體從事與相關實體產生收入相關的部分活動;
    (iii)相關實體可監督和控制外包實體的相關活動。
    2. 純權益持有實體(不從事商業活動,僅持有其他公司權益),則僅需符合以下條件即可視為滿足經濟實質要求:
    (1)遵守其相關適用法律規定的義務(包括《2004年商業公司法》、《1996年合伙法》和《2017年有限合伙法》);
    (2)有足夠的員工和辦公場所來持有、管理對外投資的權益。



    四、核心創收業務
    基本相同,“核心創收業務”是指在產生收入方面對相關實體至關重要的活動,法案對于以上列舉的每種相關業務的核心創收業務均進行了具體說明,下面選取基金管理業務和持股業務為例:
    1. 基金管理業務:
    (1)作出投資決策;
    (2)計算風險和儲備(reserve);
    (3)對貨幣和利率波動和套期保值作出決策;
    (4)為監管部門和/或投資者提供報告。
    2. 權益持有業務:
    從事持有權益所有相關活動。


    五、信息報告
    基本相同,相關實體都應向主管部門主動報告相關信息。


    六、違反經濟實質法的處罰
    開曼
    違反本法規定的實體或負責人將受到處罰,包括罰款、罰金、監禁和/或被法院裁定為已注銷(defunct)企業(視具體情況而定)。
    BVI
    違反本法規定的實體或負責人將受到處罰,包括罰款、罰金、監禁和/或吊銷(視具體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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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確定您的實體是否正在開展經濟實質法規中規定的任何相關活動;
    ② 確定其是否被視為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以外的稅務居民。如果您的實體被視為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的稅務居民并且正在開展相關活動,您應該開始計劃并采取措施以確保符合經濟實質要求,或考慮是否需要盡快進行任何操作或架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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