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上市的主要中介機構及其角色
保薦人
計劃上市的公司必須委任合適的保薦人,且符合以下規定:
主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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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為交易所會員、發行商、商人銀行或交易所接納的其他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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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主板上市規則》,中國發行人須于上市后至少一年內繼續聘任其保薦人,或交易所接納的其他財務顧問或專業券商。
創業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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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依照《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及注冊,同時在交易所核準的「創業板保薦人名單」中挑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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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有固定任期,至少涵蓋上市時該財政年度的余下時間及其后兩個財政年度。
角色及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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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繁復上市過程的統籌者和領導者,為擬上市公司(公司)籌備上市事宜,并處理交易所就有關申請的一切事宜所提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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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上市的專業財務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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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公司與聯交所、中國證監會、香港證監會及各專業中介機構之間的主要溝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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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各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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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公司的重要資料已在招股文件中全面及準確地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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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公司所有董事明白作為上市公司董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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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股票推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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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承銷團
申報會計師
公司的所有會計師報告,均須由具備《專業會計師條例》所規定可獲委任為公司核數師資格的專業會計師編制。該等專業會計師須獨立于發行人之外。
角色及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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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準備會計師報告,此報告將刊在招股章程內,使準投資者能作出充分掌握資料的投資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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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公司的財務記錄及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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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會計準則及監管指引編制公司帳目
法律顧問
法例規定擬上市機構須委任兩位香港律師,分別擔任公司及有關保薦人和承銷商的法律顧問。倘若公司于國內或海外均有業務,也須委任一名當地的律師,提供有關該司法區域的法律意見。
角色及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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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委任公司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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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公司遵照各個相關司法管轄區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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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保薦人及申報會計師就公司須進行的重組事宜緊密合作
資產評估師
擬上市公司須在上市前委任資產評估師對其物業及其他資產進行估值。
角色及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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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公司的土地及物業權益作出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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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有關估值報告刊載于招股章程內
包銷商/配售代理
一般為證券行及交易所參與者。
角色及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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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份發售期間分銷公司的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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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銷商須包銷投資者未有認購的股份
財經公關公司
角色及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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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統籌及執行上市公司的推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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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投資者及公眾人士對公司的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