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創業板上市規則》,一家公司創業板上市,需滿足以下幾方面條件:
1、公司管理及上市前準備:上市前的24個月,公司股權結構及管理層須基本相同;公司的董事、公司秘書、會計師、監察主任、授權代表、審核委員成員等人員需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公司須聘有經核準的股票過戶登記處;公司須以合同形式在上市會計年度及以后兩個會計年度委托合格的保薦人;申請人須按規則提交會計報告,會計報告需包含上市文件刊發前兩個會計年度,會計報告有效期為6個月。
2、業務活動:一般公司需24個月的活躍業務記錄;公司可以沒有盈利,但至少24個月在建立業務方面有實質性進展;公司須清楚列明其業務目標,并說明達成目標的方法;公司或其控股的公司須有一種主管業務,而非兩種或多種不同業務;
3、法律法規:公司依法注冊在香港、中國內地、百慕大或開曼群島;公司經營活動遵守注冊地的法律法規和自身的公司章程及細則;公司章程及細則需符合《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
4、上市前股權結構及流通比例:管理層股東及大股東在上市時持有公司的發行股本不低于35%;公司首次公開招股(包括任何配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