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相關負責人昨日就《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規定》)降低了懲罰力度一事做出回應,表示將懲罰上限從10萬調整到3萬是為了符合國家法律規定,而并非“降低對違規者的懲罰力度”。
10萬元上限屬“超罰”
工信部27日公布了《規定》:不得讓軟件安裝簡單卸載難;不得違規修改用戶瀏覽器配置;不得違規將軟件捆綁下載;不得反復彈出廣告窗口等。違規者面臨一萬以上三萬以下的罰款。但今年年初,工信部已出臺了《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其中也涉及了上述內容,并且稱違規者最高罰款10萬元。
昨日,工信部相關負責人解釋稱,最新公布的《規定》和年初出臺的征求意見稿屬于同一個辦法的草案。該文件最初是由電信管理局起草并公開征求社會意見,隨后送工信部政策法規司審查,審查完畢后形成《規定》。
針對罰款上限從10萬元下調至3萬元,該負責人表示:“《規定》是一個規章,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規章里自主設定的行政罰款最高上限只能是3萬。”而最初起草的電信管理局并非專門從事政法工作,因此制定的上限偏高。“并不是我們降低了懲罰力度,而是依法制定。”
該人士表示,《規定》屬于廣義的法律范疇,其懲罰規定具有強制執行力。“現在還處于征求意見期間,我們歡迎各方提出意見。”
用戶信息嚴禁提供給第三方
《規定》主要從如下幾方面規范了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行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用戶終端上進行軟件安裝、運行、升級、卸載等操作的,應當提供明確、完整的軟件功能等信息,并事先征得用戶同意,需要提供與安裝方式同等或者更為便捷的卸載方式;不得未經提示并由用戶主動選擇同意,修改用戶瀏覽器配置或者其他設置,迫使用戶訪問特定頁面,接受指定產品或者服務。
《規定》還要求,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只能收集其提供服務所必需的用戶個人信息,并明確告知用戶收集和處理用戶個人信息的方式、內容和用途,并不得超出上述用途使用用戶個人信息。
未經用戶同意或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將用戶個人信息提供給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