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管理規定形式實施6年后,中國汽車產品召回管理即將以條例形式執行,晉升行政法規層次。7月2日,質檢總局對外公示《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其罰款力度,召回范圍,召回期限以及懲罰形式都有升級。
懲罰力度大幅提升
據了解,與2004年發布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相比,《條例》最大改進在于懲罰力度加強。《規定》對于車企隱瞞召回最多處以3萬元罰款,《條例》則規定:“隱瞞缺陷責任可能會被處以違法生產、銷售、進口產品貨值金額2%以上百分之50%以下的罰款;生產者不配合缺陷調查的,可能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主管部門權限擴展
此外,《條例》進一步強化了主管部門的權限,規定主管部門可對“生產者、進口商或者代理商、銷售者、修理者、租賃者等相關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必要時還可“查封、扣押可能存在缺陷的汽車產品”。
此外,主管部門還可同公安、交通等部門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維修、銷售、人身傷害等信息共享機制。
對于此前國外廠商在國內召回時效明顯晚于國外的問題,《條例》也予以改進,限定生產者不僅是在國內注冊,生產并以其名義頒發產品合格證的本土企業,還包括在國內生產銷售的外國車企,以及進口商,代理商等。此外,《條例》規定進口商或者境內代理商應當將境外生產者召回信息同步向主管部門通報。
對于條例的改進,汽車營銷傳播專家張志勇認為,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是很重要的改進,比如對于交通事故究竟是由駕駛不當還是質量缺陷導致,交通部門和質檢總局之間的信息共享十分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