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本報記者從煤炭信息研究院獲悉,《煤炭法》修訂稿目前已報送國務院法制辦。相較舊法,新《煤炭法》在多處有突破。
據本報記者了解,新《煤炭法》將重點突出兩點,一是理順煤炭行業管理體制,二是強調煤炭行業發展規劃。此外,還涉及煤炭開發準入制度、礦區環境保護、礦工權益維護等內容。
“現行《煤炭法》與當前的煤炭行業管理體制和企業發展機制存在諸多不協調、不適應的地方,突出表現在行業管理職能分散、煤礦企業稅費制度不合理、安全生產事故頻發等方面。”參與《煤炭法》修訂全過程的煤炭信息研究院能源安全研究所所長劉文革說。
煤炭多頭管理有望簡化
現行《煤炭法》實施于1996年8月29日,修訂則始于2005年3月,至今5年有余。
“通過對《煤炭法》的修訂,希望能建立一個完善合理的煤炭管理體系。現行煤炭監管部門偏多,需要借助《煤炭法》協調各部門職責。”劉文革說。
《煤炭法》修訂送審稿就強調:“國務院煤炭行業管理部門依法負責全國煤炭行業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相應職責。”
有參與《煤炭法》修訂人士表示,“上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即為國家能源局,《煤炭法》將提升能源局在煤炭行業管理中的地位。強調‘按照職責分工’,意味著從法理上約束一些部門的越權行為。”
開灤煤炭集團人士給記者列舉稱,“煤炭企業上級主要監管部門包括國資委、發改委、國稅、地稅、安監局、工商、地礦局、國土資源、質檢等。對于地方煤炭企業而言,與之打交道的部門更多而雜。”
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司長方君實在一次演講中舉例稱,一家地方煤炭企業在2009年全年就收到500份由不同部門下發的“安全管理”文件(通知)。
方君實直言,“現行煤炭行業管理體制沒有理順。由于煤炭體制變化比較頻繁,發改委、工信部、安全監察、煤監局等多個部門都有煤炭職能,監管比較弱化,存在職能不清、職能交叉、政出多門、權責不對等問題。”
礦區將實行“價值劃分”
相較現行《煤炭法》,《煤炭法》修訂送審稿突出“煤炭規劃”作用,并將其單列一章。
《煤炭法》修訂送審稿將“煤炭規劃”劃分為四類:煤炭工業發展規劃、煤炭資源勘查規劃、煤炭生產開發規劃和礦區總體規劃。
其中,煤炭工業發展規劃將確定煤炭工業發展方針、發展目標、勘查開發布局、生產總量和重大政策措施;煤炭生產開發規劃將確定煤礦建設項目及項目開發時序,提出煤炭生產開發要求。
按照《煤炭法》修訂送審稿,國務院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是上述四大規劃的編制和組織實施者。礦區總體規劃按照礦區煤炭資源儲量和規劃規模,由國家發改委或地方發改委分級審批,具體辦法由國家發改委制定。
此外,修訂送審稿把礦區依據價值分為三類——煤炭資源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礦區、特殊和稀缺煤種礦區。
不同的分區意味著開發策略的不同。特殊和稀缺煤種礦區將采取保護性開采;國家規劃礦區是國家建設大、中型礦山劃定的礦產資源分布區域;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是尚未列入國家建設規劃的,儲量大、質量好、具有開發前景的礦產資源保護區域。
“‘三區’由國務院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國務院礦產資源管理部門共同審定公布。上述規劃批準實施后,不得擅自變更。”劉文革告訴本報記者。
但是,對于《煤炭法》修訂能否盡快完成,前述參與修訂人士均表示尚無時間表。而作為《煤炭法》母法的《能源法》亦只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年立法規劃中的預備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