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的條件
1.開發主體合法 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單位和個人,首先應取得房地產開發的資格。如果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則應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的條件設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并取得營業執照。
2.依法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使用權 房地產開發主體必須通過《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的合法途徑(出讓和劃撥),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的土地,必須權屬清晰,房地產開發主體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7條規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 3.在規定的期限內動工開發房地產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