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標的金額達2億多元,涉及串通投標公司100余家,共有22名官員涉嫌違紀……日前,江西萍鄉市紀委、監察局通報查處了一起串通操縱投標的窩案串案。
一年多來,在萍鄉,同類案件已被查處近20起。招標違規案件頻發,背后存在哪些制度漏洞?
區住建局長為哥哥打招呼,買下12家公司資質操縱投標
2月13日,萍鄉市紀委執法監察室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這起案件既有投標人之間的暗箱操作,也有投標人與中介機構的串通作案,還有招標管理機構有關人員的一手操縱,更有少數領導授意操控,涉案金額之巨,社會影響之深,為萍鄉近年來所罕見。”
據介紹,窩案浮出水面,源于半年多前的一封舉報信。
2010年6月,萍鄉市紀委監察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萍鄉市工程職業技術學院主干道建設工程涉嫌串通投標;經縝密初核,發現了新余珠珊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陳永華等人串通投標的線索。
專案組發現,“安源廉租房”等多個項目背后,都出現了新余珠珊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影子。
萍鄉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舒仁慶立即指示,抽調最精干的辦案人員,聯合市公安局,把一系列有千絲萬縷聯系的串標窩案并案處理,稱為“7·22”專案。
“安源廉租房”項目,涉及到安源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馮德巍。2010年5月,“安源廉租房”項目進行招投標,在招標之前,馮給李某某(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管股股長兼招投標辦主任)打招呼,說自己的哥哥馮德浩和朋友張某某、謝某某合伙參與了“安源廉租房”項目某標段投標,要李某某想辦法給操作好。李某某當即回答,當前建筑行業圍標串標很嚴重,確實很難辦,但他會盡力辦好這件事。
之后,經過李某某與新余珠珊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溝通、協調,新余珠珊公司花費14萬元,“買下”12家公司的資質,陳永華、姚治萍組織新余珠珊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江西華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參與“安源廉租房”第三標段的招投標,操縱投標過程,該標段最終由張某某(實為張某某、馮德浩、謝某某)中標,標的584.23萬元。
串標項目涉及公司100多家,多名官員被追責
萍鄉市紀委提供的材料表明,“7·22”專案共涉及串通投標項目21起,涉及串通投標公司100多家,涉案標的金額2億余元。
6名串通投標人員被查處,3名串通投標人員被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新余珠珊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江西省萍鄉市桂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啟航建筑工程公司、九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4家組織、策劃并多次參與串通投標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門給予中標無效、取消投標資格、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列入“黑名單”等行政處罰。
馮德巍身為國家干部,利用職務之便,為親友謀取利益,其行為違反國家招投標規定。經安源區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討論,并報經2010年12月18日區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馮德巍行政警告處分。
“7·22”專案組同時查清了一些黨政領導干部在項目立項、資金撥付、結算等環節收受項目負責人錢物的問題。
辦案人員受到威脅,行賄手段五花八門
“我們經常受到威脅,因為家庭、子女在本地,所以調查組的同志們承受了巨大壓力。”一位辦案人員告訴記者。
“此類案件取證難、突破難、深入難、查處難”,萍鄉市紀委執法監察室某負責人告訴記者,該案中,少數投標人采取“價格同盟”、“輪流坐莊”、“陪標補償”、“掛靠壟斷”等手段,多年來控制著該市工程建設領域招投標市場的招投標,他們大多是“幾進宮”,是行業內的“老油條”,具有很強的反偵查能力。
該負責人說,包工頭行賄的手段可謂五花八門——“一對一”的秘密交易、公共場合的單獨接頭等都是常用的手段;逢年過節的節日禮物、婚喪嫁娶的“小意思”、子女上學的“賀喜紅包”都是送出超額禮金的有力借口;甚至有的以“贊助”、“付回扣”、“請客吃飯”、“搓麻將”等名義施行賄賂,想方設法逃避法律制裁。
招標主體與監督主體混同,處罰力度不嚴厲
“查案過程中,感覺現行的制度和招投標法漏洞太多。”安源區公安分局副局長張雪松說。
接受采訪的專家學者和業內人士也普遍認為,在《招標投標法》的適用過程中,凸顯出一些比較嚴重的問題,而且現行制度存在的缺陷也容易引發隱患。
“法規制度不健全,涉及工程建設領域的現行法律法規存在‘三多三少’的問題,即原則規定多、具體細則少,禁止規定多、配套罰則少,部門規定多、適用規范少,導致罪與非罪界限難以區分。”萍鄉市公共政務管理局一位長期從事工程建設領域法律法規研究的人士說。
他分析,從監管機構的設置上看,目前對招投標領域的行政監管模式仍沿襲著計劃經濟時代的方式,按照行業屬性,由各系統的行政主管部門分頭監管。這種模式的弊端,一是政出多門,各說各話;二是工程建設中的招投標活動,按行政隸屬分別由各地的行業主管部門管理監督,缺少一個統一、權威的管理監督機構,招標采購主體與執法監督主體的混同,對工程建設的監督實質上是一種“同體監督”,即監督由建設部門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出現違規行為,也要由同一主管部門來查處。
舒仁慶說,中標后監管不力的問題比較明顯。中標后,招標人、監理單位和主管部門對中標后的現場管理力度不夠,對中標后擅自更換項目部主要人員、轉包和違法分包的行為視而不見,甚至認為理所當然。另一方面,監管效果不佳。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和參與監督的有關部門,由于所處角度各不相同,沒有明確分工,職責不明,常使監督流于形式。
串通投標行為違法成本低,也讓違法分子肆無忌憚。比如,刑法第223條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串標行為即使被認定,只要情節不是特別嚴重,一般情況下處罰力度并不嚴厲。
舒仁慶分析,高利潤回報與串通投標違規低成本之間有較大的反差。目前對招投標違規處罰相對較輕,多數只是按中標價5%。至10%。罰款了事,再加上約1%至3%的圍標費用,與其20%以上的高額利潤相比,只是九牛一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