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中國銀監會向各地銀監局以及商業銀行和郵儲銀行下發《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做好住房金融服務加強風險管理的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已與借款人簽訂不可撤銷的書面合同,且該合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及時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專家表示,這意味存量房貸款利率不能擅調。
《通知》規定,對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已受理并同意借款人的貸款申請,且在個人住房貸款合同面簽過程中,借款人已單方在貸款合同上簽字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確認貸款合同沒有法律瑕疵、收益能夠覆蓋風險、符合貸款條件的前提下,原則上應繼續簽訂合同并按合同約定執行。《通知》還嚴格禁止,虛假承諾、捆綁銷售、委托中介機構代簽代收貸款合同、亂收費等違規行為。
2011年2月以來,全國多個地區出現了房貸反價糾紛,包括深圳、北京、廣州、青島、武漢、成都等,而深圳和廣東出現了數百名按揭購房者聯合聲討銀行反價提高利率的情況。銀監會此番再次發文,強調銀行需妥善處理相關情況,并要求各銀監局要加大對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住房貸款合規情況的檢查力度,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解讀存量房貸利率不能擅自調
中央財經大學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微博)表示,他注意到目前銀行在經營壓力比較大的情況下,開始打提高存量房貸款利率的主意。而《通知》的下發,意味著銀行不能擅自對存量房貸款利率調整,給存量房客戶吃了一顆“定心丸”。
他還提醒銀行,因為存量房貸利率當初已有協議在先,銀行提高存量房貸利率有違法嫌疑。郭田勇進一步表示:“除非遇到國家政策調整、央行加息等不可抗拒的外部原因,銀行是不能隨意變更已形成契約的利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