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更多征求民意,“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被征收人超過50%(不含本數)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組織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召開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1000戶以上的,必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此外,鑒于過去頒發“拆遷”許可,更多的是考慮縮短“拆遷”周期,而對被“拆遷”人的訴求考慮不是很多。《辦法》把充分聽取被征收人的意見,作為政府做出征收決定重要條件,并明確規定:做出征收決定前,應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公布時限為33天。如果被征收人對決定公告征收目的、征收范圍、征收部門、征收實施單位、征收補償標準、征收實施期限有異議的,可以提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上述規定為被征收人提供了充足的維權訴求空間。
辦法還從最大限度地維護被征收人的利益出發,明確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必須有足額存儲征收補償資金的證明,應存儲的征收補償資金計算方法為: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房屋面積乘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面積乘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的一半。這就是說,在決定做出前,被征收人的房屋的貨幣補償資金與擬征收范圍內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建設資金已經足額存儲到政府指定賬戶。
在過去的房屋征收過程中,被征收房屋的評估也一直是個老大難問題。為此,《辦法》就房屋評估單設一章,并分別對評估程序、評估復核等內容對照上位法進行了具體規定。還設置了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并規定了專家委員會的鑒定結果為最終結果,除此之外,房地產評估機構選擇,也由過去單一的隨機選定,改為由被征收人在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3日內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征收機構組織被征收人采取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
辦法還對補償方式、被征收房屋認定、無籍房屋所有權人安置、租賃房屋搬遷與補償、被征收人正常搬遷的獎勵與補償標準、公有住房改私有產權、房屋產權調換、異地產權調換安置、非住宅所有權人產權調換、商用住宅房屋補償安置及低保戶安置、浮房戶安置等內容做出了具體規定。
作為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后全國最早出臺的一部配套政府規章,《吉林市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近日頒布施行。
吉林市城鄉和建設委員會的相關負責人介紹,《辦法》與之前相比有很大變化:刪去了令人敏感的“拆遷”,代之以“征收與補償”;征收主體由開發商變為人民政府;運作方式由先“拆遷”后補償,變為先補償后搬遷等;明確要求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寫入了《暫行辦法》,并將其列為政府做出征收決定的前置要件。而且征收評估價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