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共同發布的《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商業預付卡的管理作出了規范。根據《意見》,商業預付卡將實行分類管理,達到一定額度的預付卡購買須實名登記;未經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多用途預付卡,否則,將以非法從事支付結算業務予以查處。
《意見》中指出,商業預付卡在減少現鈔使用、便利公眾支付、刺激消費等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同時,商業預付卡市場也存在監管不嚴、違反財務紀律、缺乏風險防范機制、公款消費和收卡受賄等突出問題,嚴重擾亂了稅收和財務管理秩序,助長了腐敗行為。
根據國辦轉發的《意見》,對于購買記名商業預付卡和一次性購買1萬元(含)以上不記名商業預付卡的單位或個人,由發卡人進行實名登記。此外,《意見》規定,單位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000元(含)以上或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萬元(含)以上的,需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而在此之前,用現金購買商業預付卡比較普遍。此外,《意見》還規定,金融機構未經批準,不得發行預付卡;未經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多用途預付卡,否則,將以非法從事支付結算業務予以查處。此外,為防止發卡人挪用、擠占資金,《意見》規定記名商業預付卡不設有效期,不記名商業預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對于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發卡人應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服務。
《意見》強調,嚴禁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在公務活動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業預付卡。凡收受商業預付卡又不按規定及時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數額的現金論處。對涉嫌受賄的,依法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