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和交通運輸部近期聯合發布《港口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與現行標準相比,《辦法》所確定的港口建設費標準大幅上調。《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
《辦法》規定,港口建設費的征收對象為經對外開放口岸港口轄區范圍內所有碼頭、浮筒、錨地、水域裝卸(含過駁)的貨物。
具體征收標準是:國內出口貨物每重量噸4元,國外進出口貨物每重量噸5.6元。國內出口集裝箱和內支線集裝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國外進出口集裝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20英尺和40英尺以外的其他非標準集裝箱按照相近箱型的收費標準征收。
記者查閱現行的《港口建設費征收辦法》后發現,新出臺的《辦法》將港口建設費標準大幅上調。以集裝箱進出口征收標準為例,按照現行辦法,20英尺集裝箱出口時最高征收標準是12.5元/箱,但按照新辦法,則需要交納64元/箱的港口建設費。
據悉,港口建設費屬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額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