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起草了《個體工商戶條例》的配套規章《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眾可登錄工商總局政府網站通過網站首頁右側“規章草案征求意見”欄目進入《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和建議,也可致電、致信工商總局個體私營經濟監管司。有關意見和建議的反饋截止日期為2011年8月14日。
根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有效期最長為4年;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的使用期限核定營業執照有效期,有效期最短為6個月。
個體工商戶應當于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換領新營業執照,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換發。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于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涉及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應當換發營業執照。營業執照遺失或毀損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聲明作廢,并向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或者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