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行也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當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注冊香港公司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亦被禁止。
中國銀監會昨日公告稱,經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已于近日正式印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
《辦法》要求,商行應按規定對理財產品進行風險評級,香港公司注冊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商行應按照風險匹配原則審慎盡責開展理財產品銷售。
《辦法》對高端客戶進行了界定,即將個人高端客戶分為私人銀行客戶和高資產凈值客戶,其中私人銀行客戶是指金融凈資產達到6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商業銀行客戶。而在征求
意見稿中,對私人銀行客戶的要求是金融資產達到6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
《辦法》還規定,商行不得銷售無市場分析預測、無風險管控預案、無風險評級、不能獨立測算的理財產品,不得銷售風險收益嚴重不對稱的含有復雜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財產品。
此外,商行不得將存款單獨作為理財產品銷售,不得將理財產品與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商業銀行不得將理財產品作為存款進行宣傳銷售,不得變相高息攬儲。
投資者有權在收益與風險間選擇
>>解讀
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院長趙錫軍表示,《辦法》從銷售環節上要求商業銀行充分揭示產品風險。不同的理財產品它的風險可能有差異,所以除收益率這個信息提供給投資者以外,還要把理財產品的不同風險信息提供給投資者。這樣投資者就可在收益率和風險間選擇。
《辦法》同時規定,商行應當采用科學、合理的方法對理財產品自主進行風險評級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分別至少包括五個等級,并建立對應關系,據此銷售產品。趙錫軍表示,這些要求進一步保障了投資者購買到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當的產品。趙錫軍指出,盡管以前也強調風險匹配的原則,但是對于產品風險的揭示和評級,對于客戶的風險忍受能力的評估,這兩方面沒有那么細。這次在這個《辦法》里頭專門做了一個明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