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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布斯富豪案爭議 投資門檻被指傷害民營經濟

    經濟觀察網消息稱,廣州華美集團總裁、福布斯中國富豪榜人物張克強等被訴詐騙罪一案近期有望一審宣判,該案自去年年底的12月30日、31日和今年1月4日三天的公開審理后至今已有半年。

      張克強案禍起投資

      據中國經營報(微博)報道,2008年3月11日,ST數碼成功更名為ST鹽湖后復牌。張克強旗下的華美豐收和其他投資伙伴,當天的股票市值超過了50億元。這是他們兩年前花了3.69億元取得的一項投資。 [瑞豐香港銀行開戶]

      時間上溯到2006年,當年的9月19日,正在借殼上市沖刺中的鹽湖集團,召開年度股東會議,決定以1.52元/股的價格進行增資,總募集資金為10億元。募集對象一方為中化集團,募集8億元,另一方為深圳興云信,增資2億元。

      不到三個月,鹽湖集團公告稱公司重組事宜已取得了實質性進展,12月28日,鹽湖集團召開臨時股東會,將上述增資入股價格調整至2.13元/股。與此同時,深圳興云信又獲得了向青海國投購買該集團股份的資格。自此,興云信獲得了鹽湖集團增資后約7.56%的股份。

      停牌半年后,2007年7月4日,該公司公布的借殼方案中,鹽湖集團的股權被定價為4.73元/股。至此興云信這筆投資半年內就獲得了兩倍的賬面收入。彼時,興云信還是云南中煙的旗下公司,百分百的國有企業。

      然而5個月后,讓人出乎意料的是,興云信的母公司興云投資以8050萬元的價格,將該公司轉讓給張克強控制的華美豐收和華美國際投資集團。這筆交易完成后,興云信公開表示,公司所持的鹽湖股份系信托財產,實際權益人為華美豐收、王一虹、深圳禾之禾公司和興云投資。[北京德永注冊香港公司]

      次年11月,深圳禾之禾公司向深圳中院提出確權訴訟,2009年1月,深圳市中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興云信代持的鹽湖股份分割給實際權益人。

      正當張克強等人認為這筆交易終于塵埃落定時,2010年4月至2011年1月,張克強、宋世新等人先后被云南省警方逮捕。2011年9月,昆明市檢察院以詐騙罪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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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中國經濟周刊(微博)報道,2008年5月,一篇報道成為導火索。該報道稱:興云信坐擁70億市值的“ST鹽湖”股票,卻被以7000萬元賤賣。而這個ST鹽湖,恰恰就是已經擁有“鹽湖鉀肥”的鹽湖集團。由于2006年底開始的中國A股牛市,鹽湖集團的上市和“華美、興云信、鹽湖集團的這樁交易”一起,引起了外界的注意。

      知情人士向記者透露,張克強等人投資鹽湖集團股權時,并沒有預料到其后鹽湖集團會上市,因為鹽湖集團的主要資產已經裝在鹽湖鉀肥中,按照證監會對同業競爭的相關規定,鹽湖集團并無上市資格。“他們只是希望通過分紅的方式,來分享鹽湖集團高增長帶來的收益!

      2006年12月5日,青海省連年虧損、瀕臨退市的上市公司S*ST數碼(000578.SZ)停牌,12月30日,公司公告稱,鹽湖集團將對其進行重組。

      2008年3月,鹽湖集團(“ST鹽湖”,000578.SZ)發了《青海鹽湖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發暨吸收合并方案及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及復牌公告》(下稱“定向增發方案”),鹽湖集團資產重組告一段落,000578.SZ變身“ST鹽湖”復牌。

      鹽湖集團借殼上市,讓華美豐收等通過興云信投資鹽湖集團股權的升值預期開始加大。

      按該股2008年5月7日收盤價31.87元/股計算,興云信持有的ST鹽湖大約2.25億股隨著股票的復牌最高時已經升值至70多億元。同一時間,興云信轉讓過程中存在國有資產流失的舉報也開始流向媒體和云南中煙。

      然而,外界只看到了興云信與華美集團之間股權轉讓,但并不清楚他們之間的信托關系。

      2008年6月,興云信通過ST鹽湖發布“致歉”公告,稱公司所持ST鹽湖股份系信托財產,實際權益人為華美豐收、王一虹、禾之禾公司和興云投資。

      11月17日,禾之禾公司向深圳市中院提起確權訴訟。次年1月4日,深圳市中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確定了各方對ST鹽湖的股權分割。

      庭審激辯鉀肥行業是否設置投資門檻

      2011年12月30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克強、宋世新、羅峰、董曉云、曹迅毅、李葦等人涉嫌詐騙罪開庭審理。根據法制日報社下屬法制周末報道,庭審上控辯雙方就投資門檻進行了激辯。以下為部分實錄:

      控方:2001年以來,被告人張克強、宋世新、羅峰等人,看到青海鹽湖集團所屬的鹽湖鉀肥這一只屬于國家稀缺資源的國有股份具有巨大的經濟利益,一直策劃要購買到鹽湖鉀肥股份,但由于國有企業青海鹽湖集團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該只國有股的股東資格進行了限定:只能是國有企業。而張克強等人根本不具備成為鹽湖鉀肥股東的條件,但面對巨大的經濟利益,被告人張克強等并不甘心,產生了非法占有國有股權的目的。

      2006年至2008年期間,被告人張克強、宋世新、羅峰、曹迅毅、李葦等人商議,利用深圳興云信的國有企業身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由宋世新等人與青海國資委和青海鹽湖集團商談收購鹽湖集團股份,收購成功后由張克強等人所有的華美集團及其下屬華美豐收公司將國有企業深圳興云信全部收購,從而占有鹽湖鉀肥股份。

      辯方:是否存在所謂的投資門檻,是起訴書的立論基礎,也是控方據以認為張克強等人產生所謂“詐騙故意”的原因所在。因此,投資門檻問題是本案的最重要的問題之一。

      所謂的“投資門檻”應是一個法律問題,而不是一個事實問題,應當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來判斷和認定,而不能僅憑當事人的供述或陳述來認定,尤其在鹽湖集團高層的證言前后矛盾的情況下。

      法律問題只能以法律的規定為準。我方提供的證據充分證明,在我國當時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層面均不存在對鹽湖集團或鹽湖鉀肥項目的投資門檻,相反,經國務院批準,發改委發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6年)》都將鉀肥項目納入鼓勵外資和民營企業投資的項目;國務院批準,發改委下發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2004年修訂)》更進一步明確地將“鹽湖資源開發和綜合利用”列為“青海省”鼓勵利用外資投資的優勢產業目錄。由此可見,投資鹽湖集團不僅沒有資格限制,反而受到各種產業政策的鼓勵。

      退一步講,即使地方政府和鹽湖集團因為自己法律上的無知,設置了所謂的投資門檻,該門檻的設置也是違法的,是對民營企業的歧視,是對企業法人合法投資權利的非法限制和剝奪,是對市場經濟基本規律的嚴重違反,如果華美豐收等企業敢于打破違法的投資門檻,為我國鹽湖鉀肥生產事業做強做大貢獻自己的力量,不僅不應該受到法律追究,反而應該受到贊揚。

      因為沒有投資門檻問題,所以華美豐收等與興云信合作參與鹽湖集團增資擴股就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控方:青海國資委在受讓股權時,限定了受讓股的范圍,因為鉀肥是國家的戰略性資源,為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在本案中,張克強、宋世新等人為了能達到占有國家戰略性資源而從中獲利的目的,之前采用假冒他人身份的手段,之后又采用偽造工商登記,在法院虛假確權的手段。如果說他們曾經支付過鹽湖股權的對價,那么也是他們在不具備購買者身份的情況下,虛構了事實、隱瞞真相的整個過程中實施的一個行為,屬于詐騙的手段之一。所以,支付了對價并不影響張克強等人占有行為的非法性。

      辯方:收購興云信是為了更好地保證投資鹽湖集團所形成的權益,這是二者的關聯點。但二者并非缺一不可的關系,二者是完全可以獨立存在并獨立發生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說,即使沒有收購興云信這一行為,華美豐收等與興云信合作投資鹽湖集團的行為也能獨立完成和產生法律效力,華美豐收、禾之禾和王一虹作為實際出資人一樣可以享有作為鹽湖集團的股東權益。

      因此,與興云信合作投資鹽湖集團股權和收購興云信股權是兩個不同的、有聯系又完全相互獨立的法律行為,絕不能因其中某一個行為存在的瑕疵,就當然得出另一個行為也存在瑕疵的結論,否則,就會在事實認定上犯嚴重錯誤。

      五位全國知名教授:投資門檻不符合政府鼓勵非公經濟發展精神

      近日,北師大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名譽院長高銘暄、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陳興良、中國政法大學資深教授邢文鑫、北師大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院長趙秉志、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曲新久在北京就張克強等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進行了論證,并出具了本法律意見書。

      五位教授一致認為,本案華美豐收等民營資本的投資在投資準入條件的問題上沒有欺騙行為,沒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存在犯罪故意,被告人不具備構成詐騙罪的主觀要件。

      并且,被告人不具備構成詐騙罪的客觀要件。

      本案不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也不存在被害人基于認識錯誤處分財產的行為。

      華美豐收等民營資本是基于客觀真實的投資行為并依據合法有效的合同取得的財產,華美豐收等民營資本與興云信共同投資3. 68億元,其中3. 28億元為華美豐收等民營資本實際出資,興云信投資4000萬元,投資路徑清晰、投資指向明確。

      .本案各方主體均不存在財產損失,華美豐收等民營資本足額支付了投資款,實現了鹽湖集團和青海國投通過增資擴股和股權轉讓來融資的合同目的,本案不存在國有資產流失和有關國有企業的財產損害,沒有侵害到任何一方的財產性權益,不符合詐騙罪犯罪構成客體要件。

      五位教授還指出,2010年5月13日《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 13號)的相關規定:“應規范設置投資準入門檻,創造公平競爭、平等準入的市場環境。市場準入標準和優惠扶持政策要公開透明,對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不得單對民間資本設置附加條件!痹诜ú唤氲念I域,對非公企業與其他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因此,即使地方政府或鹽湖集團設置了所謂的投資門檻,該門檻的設置也是不符合政府鼓勵非公經濟發展,建設公平市場經濟環境的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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