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機構金融穩定委員會(FSB)對影子銀行的定義是“從事信用中介的非銀行機構”(編注:信用中介指從儲蓄到投資的循環往復過程)。按照FSB的定義,廣義概念下中國非銀行信用中介包括了銀行表外活動的大多數、部分信用債券融資以及民間融資等。
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社會融資總量中可以被劃入影子銀行范圍的包括表外融資(委托貸款、信托貸款、未貼現承兌匯票)和直接融資中的非銀行機構持有的信用債部分,從增量的角度來統計,2011年全年,新增委托貸款1.3萬億元,信托貸款2000億元,未貼現承兌匯票1萬億,企業債券融資1.4萬億元(非銀行機構持有部分在1.1萬億元左右),四[注冊安圭拉公司]者合計增量達到近4萬億元(遠高于FSB利用資金流量表估算的0.4萬億美元),占2011年全社會融資總量30%左右。
社會融資總量口徑下的影子銀行相關項目并未全部覆蓋銀行理財、信托公司、券商資管等其他非傳統銀行主體所提供的信用,例如理財資金直接投資的貸款、票據類資產等,如果將“信用中介”的內涵也擴展到針對同業機構的信用行為,那么銀行理財配置的同業存款、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等也均應包含在內,若進一步考慮上述機構通過延伸信用鏈條間接對實體進行的融資活動,那么銀行理財投資的多數信托產品/受益權、券商定向資產管理計劃(銀證信合作票據/受益權等)以及信托公司借投資類之名所隱藏的融資性項目等等,均應當納入對影子銀行的統計當中。
從廣義信用中介角度來測算,中國的影子銀行規模在30萬億元。如此,從資產方的角度,上述主要非銀機構資產投向的很大部分都直接或間接地涉及到了“信用中介”的概念內核,幾類機構的往來資金在名目眾多的科目騰挪掩蓋下難以對應軋差。
我們從匯總而非合并的角度來粗略統計,按照銀行理財7萬億元存量規模、券商資管1萬億元、資金信托扣除貸款和股權后的總資產3萬億元、非銀行機構信用債持有量4萬億元、委托貸款余額5.4萬億元、信托貸款2.4萬億元、未貼現承兌匯票5.7萬億元匯總估算,則上述項目合計規模在28萬億元左右,如果考慮3萬億-4萬億元的民間融資(央行2011年5月調研統計的民間融資規模在3.38萬億元),中國從廣義信用中介角度定義的影子銀行總規模應當在30萬億元左右的水平。(編注:以上數據來自中國信托業行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債登、中國銀監會官員公開講話等官方統計。中信銀行行長朱小黃上月在一個論壇上表示,根據不完全的統計,影子銀行的規模,包括未貼現的銀行承兌匯票委托代理、信托代管[注冊加拿大公司]、民間借貸等至少17萬億元以上;海通證券商月測算,中國影子銀行規模大致在28.8萬億元,占2012年GDP的55.4%,占存款余額的32.3%;其中企業三角債、互保聯保等風險不容小視。)
銀行間同業業務規模攀升
國內的類影子銀行管理機構最根本的負債來源依然是居民儲蓄資金,并且杠桿的使用程度非常輕,與海外影子銀行依靠機構間同業市場大量融資來維持資產運作有很大區別。
但兩者間依然存在著共同的問題,那就是負債的穩定性狀況堪憂——海外影子銀行是由于同業負債的內在脆弱性,而國內的類影子銀行則是源于負債期限相對資產的錯配問題,產品以短滾長運作,所投資資產的流動性甚低。
如果暫且放下對期限錯配的討論,重新審視中國的金融體系是否也存在著海外影子銀行的脆弱負債的潛在風險,那么答案或許會出人意料:銀行體系表內的風險點其實更為突出,并且由于記入表內而幸運地逃離了市場爭議,投資者普遍沒有對其給予足夠的警覺。
與海外影子銀行借助回購市場融資的弊端一樣,同業間相互資金往來會使得體系資產負債表虛高,并且一方出現流動性問題導致違約后會發生連鎖反應:同業往來加深使得體系內資金波動加劇,牽一發動全身的特點極易造成局部性、結構性失衡向系統性的流動性緊張轉化。
銀行間同業業務規模占比持續攀升,但由于其在表內給予了確認,往往被認為是業務結構優化的表現,“表內”二字障目市場容易忽略真正的風險,盲區也許比陰影更應令人擔憂。
理財是否屬于龐氏騙局?
圍繞影子銀行的主要爭議目前集中在三點:1. 以銀行理財為代表,產品和投資標的期限錯配可能出現的流動性風險問題;2. “資產池”模式下滾動發行產品導致的“龐氏騙局”嫌疑;3. 投資資產的安全性問題。
銀行理財產品的短期限特征突出,發行產品的期限占比上,1-3個月的產品占據發行總數的60%左右,而對應的資產標的期限普遍較長:監管部門披露截至年中銀行理財產品投向中,債券、貨幣市場工具、同業存款占比超過60%,債權項目融資類(信托貸款、委托貸款、票據資產、銀信合作等)占比25%左右,高收益型權益類資產占比10%左右。
但是,期限錯配的盈利模式本身其實無可厚非,事實上,期限錯配正是銀行表內經營最主要利潤來源:商業銀行一般存款中活期占比在30%以上,超過1年的定期存款占比也始終較低,而貸款結構中中長期比例整體在50%以上,存款利率上限管理和貸款利率下限管理的背景下,活期存款和中長期貸款之間的穩定利差成為銀行凈息差貢獻的主力。
期限錯配并非影子銀行的特有風險,問題的本質停留在如何有效進行流動性安排,提高理財賬戶的全盤現金流擺布規劃能力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如果僅僅因為銀行理財采用了借新還舊式期限錯配的操作模式,就認為其屬于“龐氏騙局”的范疇,顯然有失公平。理財是否屬于龐氏騙局,標準應該取決于兩點:資產池是否有真實的優質資產和產品預期收益率是否明顯高估。
我們根據銀監會對媒體披露的理財配置資產占比,用AA+短融和中票收益率、SHIBOR3M、票據直貼利率、1年期貸款利率進行加權,模擬出的綜合收益率與全市場1個月期理財產品收益走勢基本相符,并且收益和成本的利差盡管從去年年中以來高位回落,但截至目前依然有1個百分點左右的獲利空間,不屬于資產回報無法覆蓋產品要求收益的情形。
并且,理財產品的設計上,存在募集期只有活期收益、到期清算往往采用T+N形式(此期間不付息)的問題,導致真實的產品收益率相比名義的預期收益存在一定差距,實際收益水平對比存款并未明顯高估。我們以大型銀行發行的1個月期預期收益4%的產品為例,經發售期和清算規則調整后的實際收益水平在3%附近(如果設計為保本型產品納入表內以存款核算,那么要求的投資收益率在3.3%以上,加上托管和銷售費率,資產收益應當在3.5%上下水平——含同業存款、信用債和貸款性質標的的理財資產池綜合收益完全可以滿足),已經低于3.25%的大行一年定存牌價利率。
銀行理財風險高估或招致政策干預風險
銀監會對理財的規模、投向和業務運作情況的知悉程度可能高于市場預期,[注冊巴拿馬公司]開始從業務發展初期事后被動規范的角色轉換為主動管理和引導業務發展的位置。
資產池直接/間接持有的各類資產的安全性也是市場擔憂的主要問題之一,由于資產池采用集合運作,單個產品無法追蹤具體投向,一旦資金最終流入了高風險區域,例如一些媒體報道理財資金通過信托進入房地產和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等,高風險收益的資產若出現違約,造成理財產品虧損事件發生,可能引發儲戶恐慌性贖回的問題,產品無法滾動續作將帶來全面的流動性危機。
上述擔憂不無其合理性,資產池擴容和高收益標的的增長無疑會提高整體的違約風險,但難以忽略的事實是:銀行理財業務的真正擴張其實僅有2年左右的時間,即使是在監管未禁止直接投資信貸資產的時期,對投資對象的要求也是在銀行表內優質客戶資源的范疇。
換一個角度來說,截至目前各家銀行自行發行的理財產品都未出現真正的違約事件,而表內貸款則均存在一定程度的呆壞賬記錄,問題資產留存表內以撥備覆蓋等方式逐步化解處理顯然要比暴露于理財資產池更為經濟,在市場尚無違約發生的環境下,產品出現兌付問題所帶來的聲譽損失和可能的監管懲罰對任何一家銀行來說都將難以承受。
因此短期來看,銀行理財的真實風險當低于市場的普遍擔心,但是輿論壓力和群體恐慌一旦泛濫,則可能倒逼監管在政策力度上大幅加碼。市場恐懼可能招致政策干預,將潛在的信用風險問題轉化為真實的政策風險。
從近年來對銀行理財、銀信合作類信托業務的規范方式來看,前期的監管缺位往往催生業務規模的急速擴大,體量膨脹后輿論壓力紛至沓來,監管于是給予窗口指導等一系列限制措施,一定程度上帶來短期矯枉過正的問題。體現在金融市場 上,則表現為階段性的估值沖擊(尤其是今年如火如荼的信用債市場)。
流動性管理是關鍵
影子銀行的管理和規范問題“宜疏不宜堵”。
2010年到2011年年中,央行12次提高存款準備金率,2011年下半年之后經歷3次降準,2012年5月后一直是采取了逆回購的措施來調節市場短期流動性——持續上調存準率直接考驗銀行體系流動性管理水平,對銀行體系大幅提升同業杠桿形成壓力——2012年三季度商業銀行對同業資金的吸收和運作明顯趨于謹慎,同業負債余額下降,流動性管理短板迫使銀行三季度經歷了去杠桿的過程。
銀監會方面,2013年起實施的資本新規,將同業風險權重由現行原始期限4個月以內0%、4個月以上20%,調整為3個月以內20%、3個月以上25%,權重提升使得商業銀行進行同業存出、資金拆借和買入返售票據業務等原有的資本節約優勢下降,同業業務的整體成本抬升。
以上兩類操作,不管央行和監管的直接目的如何,客觀上都起到了未雨綢繆、檢驗影子銀行風險程度高低的效果,尤其是在市場存在盲點,對影子銀行風險本質缺乏足夠認識的情況下。
對影子銀行最根本的擔憂當來源于同業市場傳導的流動性風險,那么針對同業市場的上述兩項舉措顯然是抓住了問題的關鍵所在:央行收緊銀行間市場流動性水平,對全系統進行“壓力測試”;銀監實施資本新規,提高同業業務風險權重,抬高銀行同業運作成本——兩者分別從價格角度和資本管理角度對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干預,這比糾結于影子銀行定性和被動窗口指導顯然更為有效。
我們認為,在影子銀行的監管問題上,價格工具同樣比數量工具更為有效,無論表內還是表外監管,都應逐步過渡到加強對利率體系的監測和引導,逐步放棄總量控制和“一刀切”式管理作風的層面上,未來理性的管理措施應當是從進一步規范理財產品的銷售、逐步明確理財產品可投資標的資質標準、對銀信合作和銀證信合作等提高業務經營成本、甚至進一步要求資產池仿照表內經營進行資產準備計提等,不大可能出現強制要求業務規模收縮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