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述銀行人士介紹,目前銀行在為PE介紹客戶等淺層次合作更為廣泛。一般PE會將企業戶開在某銀行,然后要求獲取一些中小企業客戶資源。[薩摩亞公司注冊]“有的企業資產負債率過高,銀行有時候也會要求其找PE先投資,負債率降下來以后再給它貸款”。
“有一些基金公司接洽過我們,但是銀行利益和PE還是有一些沖突的,首先客戶標準不太一樣,基金選擇的企業往往是創業前期的企業,銀行貸款客戶往往都已經比較成熟了;有的客戶資質比較好,銀行也不愿意把客戶分享給基金。”江蘇銀行一位信貸人士對記者表示。
手握龐大客戶資源的銀行,自然要求分享PE、VC投資回報,某股份行一位投行部人士告訴記者,這種利益上的互動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個是財務顧問費,一個是基金托管(托管費和存款)。
“財務顧問費收取沒有一個成型的標準,牛的企業甚至只愿意出幾萬元,差一些的企業可能會出幾十萬,主要看企業利潤走勢、規模。這個財務顧問費主要向企業收取,少數也會向PE機構收取。”他稱。
但上述銀行人士認為,通過產業基金搭接的“選擇權貸款”來平衡貸款風險收益較為復雜,也出現過一些糾紛案例,“銀行并非沒有風險,如果企業IPO不成功,又沒有回購能力,銀行和指定基金將承擔風險”。
選擇權貸款具備一定操作難度,[薩摩亞注冊公司]不少銀行對開發類似項目非常謹慎。
“蘇州地區這個業務主要只有幾個大行有,深圳、北京地區案例相對多一點。”上述銀行人士對記者稱。
“創業者最好的融資辦法就是獲得來自投資人或者風險資本家的風險投資,同時再從銀行借一部分錢,進行平衡,這是最好的組合。”浦發硅谷銀行行長魏高思曾如此闡釋“選擇權貸款”。
在他看來,高科技企業成功率較低,中國的銀行可以使用“認股權”,這也是一個為風險尋找補償的好辦法。
“是否可以允許商業銀行拿出資本金1%或者更多一點,做中小企業股權化直投,風險可控,也相對靈活,更能激發商業銀行積極性。”上述江蘇銀行信貸人士稱。
記者采訪中發現,一些地方政府已意識到科技企業融資上,企業和銀行雙方不同的難處。以江蘇省為例,2012年,該省科技廳拿出了2億元資金成立了一個風險補償基金,這筆基金將用于補償商業銀行科技貸款損失。
具體操作為,科技廳推薦科技企業,銀行在評估后進行貸款,不要擔保,也不要抵押。按照8倍杠桿,目前可以撬動16億元銀行科技貸款。
“去年開始,江蘇科技廳開始在多家銀行推介這個項目,江蘇銀行等幾家銀行參與。”一位參與此項目的人士對記者稱,出現不良,政府將負責追償貸款,目前這一項目尚未出現不良。
最近,湖北光谷10家科技支行結盟“科技金融服務協會”,為全國尚屬首家。光谷所在地地區政府人士透露,目前還有幾家銀行科技支行正在籌備中。
光谷是一個縮影,近兩年,商業銀行開設科技支行蔚然成風,除了大行、地方城商行也較為積極。據記者了解,科技支行能做到科技企業貸款集中辦理,產品卻與普通支行差距不大,創新較少。
“政策上現在還不能夠投聯貸,這樣,我們就不能分享科技和創新企業不同時期成長成果,往往,前期在小企業身上投入了大量精力,但在后期沒有享受其發展成果,投入產出不配比。”南京銀行副行長束行農表示。
據記者調查,按照《商業銀行法》規定,銀行不能直接進行股權投資,因此附加股權選擇權的貸款開始暗地推進,這些“選擇權貸款”一般圍繞國家科技園區企業展開,曲線達到投貸結合。為了避開監管限制,目前通行的辦法是銀行找第三方機構代持,分享企業股權上市溢價收益。
蘇州一位對選擇權貸款熟悉的銀行人士告訴記者,在選擇權貸款收費方面,以蘇州一家國有大行執行的標準為例,如果基金(選擇權貸款所合作的基金)輔導企業上市,其收取傭金的10%將支付給該國有大行,如果行使認購股權權利,銀行收取股權最終賣出溢價的50%及以上。
“但如果選擇的基金是銀行集團內部的企業,利潤分成也和上面不一樣。”同時據他介紹,如果銀行單純給PE或VC介紹一個普通的科技企業,可以獲取10萬元及以上介紹費。
貸款附加選擇權:第三方代持
近日,上述銀行人士告訴記者,不久前,該人士在向光大銀行咨詢貸款業務時,了解到他們在推一種選擇權模式的貸款,可以為高新園區內企業發放“認股權貸款”,即在貸款外,銀行還獲得一定條件的認股權利,認股權由指定機構行使。
4月18日,光大銀行一位客服人員表示,申請選擇權模式貸款,一般必須是政府或者高級院校所屬的科技園區內企業,指定的機構一般為光大銀行合作PE或VC,包括光大金控下屬基金、達晨、凱雷等。
“光大銀行一般要求企業在上市前,銀行有權利在”約定條件下“參與增資擴股。目前光大銀行只有江蘇等發達地區分行有做成過此類貸款,部分中西部支行尚無成形案例。”上述銀行人士稱。
記者獲悉,并非光大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等多銀行均有類似項目,產品名稱各異,例如中國銀行2009年就推出了認股權貸款、工商銀行推出“中小企業上市一路通”、建設銀行的“期權顧問協議”。
根據記者獲取的一份“期權顧問協議”,其條款規定,作為乙方(銀行)為甲方(企業)提供財務顧問服務對價,乙方有權指定投資者(PE等)按照約定價格和份額對甲進行投資。其中。投資應在“甲有明確上市意愿,有引入投資者需要時”。期權行使期限為協議簽署后60個月,期滿后,如果不適合入股可延長36個月。
記者發現,該期權顧問協議還設置了回購條款,約定“乙方指定投資者入股之日起不少于30個月期滿,目標公司IPO不成功[注冊盧森堡公司],回購價款不低于投資入股價按照年12%收益率增長后本益總金額(本金+收益)”。
“由于銀行牢牢掌握客戶資源,和PE機構合作認股權貸款項目,投資款一般由PE機構自己出,銀行對股權溢價分成要40%-50%以上不等,同時還會要求托管PE基金。”該銀行人士稱。
困局:科技貸風險與收益不對等
“科技中小企業普遍是輕資產企業,而其專利權的評估、轉讓市場也不存在,科技貸款想做好一直存在很多困難,同時科技型企業往往經營情況變化很多,科技淘汰迅速,風險很高。”上述江蘇銀行信貸人士稱。
除了認股權貸款,銀行還會通過其他途徑借助PE、VC的合作來平衡貸款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