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近日對《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次《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對境內機構發起設立中資商業銀行的條件有所放寬,但對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發起人入股銀行的資金來源有嚴格規定,[薩摩亞公司注冊]要求必須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對設立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注冊資本仍然是10億元人民幣,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同時取消了此前規定的“地方政府不向銀行投資入股,不干預銀行的日常經營”。
新辦法放寬了對境內機構發起設立中資商業銀行的要求。在對境內金融機構的要求中,此次《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取消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于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和“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凈資產的50%(合并會計報表口徑)”的要求。同時對境內非金融機構發起要求取消了[薩摩亞注冊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改為“依法設立,具有法人資格”。但對境內金融機構作為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則增加了“社會聲譽良好,最近2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的要求。
同時,此次《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對于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的條件則相對有所收緊。此前要求“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應達到其注冊地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而新辦法將這一比例提高到10.5%。[注冊盧森堡公司]同時在對境外金融機構及其關聯方共同投資同一家中資銀行的,新辦法要求“單個境外金融機構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向單個中資商業銀行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投資入股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