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銀監會對《外資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并公開征求意見。這個辦法不僅更名為《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注冊塞舌爾公司]同時對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的設立條件、業務審批等進行了全面調整。
“從修訂的幾大主要內容來看,整體上監管層對外資銀行要求普遍有所提高。”一位銀行業內分析人士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一方面,金融危機爆發之后,無論是巴塞爾委員會還是各國監管機構對銀行業尤其是大型跨國銀行的監管普遍趨于嚴厲,因此中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要求自然也會有所提高。另一方面,隨著中國金融業的不斷改革和開放,外資銀行與中資銀行待遇和監管趨同是必然之事。”
上調注冊資本影響小
原辦法規定:外商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而新修訂的辦法調整為:擬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注冊資本應當為實繳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雖然監管機構對外資銀行的注冊資本從3億元提高至10億元,但是這對外資銀行基本沒什么影響。目前來看,無論是已經在中國內地成立法人銀行的外商獨資銀行,還是中外合資銀行,他們的注冊資本都遠遠高于10億元人民幣。而往后來看,一般未來想要在中國設立法人銀行或合資銀行的外資基本也都是跨國巨型銀行集團,他們的注冊資本也會比較大。”上述分析人士指出。
據悉,在2007年9家外資銀行在中國設立法人銀行之時的注冊資本沒有一家是低于10億元人民幣的。其中,匯豐銀行的注冊之本達到80億元人民幣;[注冊薩摩亞公司]三菱東京日聯銀行注冊資本為65億元人民幣;東亞銀行注冊資本為60億元人民幣;恒生銀行的注冊資本為50億元人民幣。
上述分析人士進而指出:“出于控制關聯風險的考慮,外資銀行單一客戶最大貸款規模也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與中資銀行的監管要求一致。顯然,注冊資本規模較大的外資銀行,將在公司業務上表現出一定的競爭優勢。而且,注冊資本大小直接影響到該外資銀行未來在中國的分支網點布局以及各種業務的拓展,注冊資本越大未來的發展的空間也就越大。近兩年,隨著外資銀行在中國市場的不斷發展,已有多家外資銀行進行了增資以保障其在中國市場發展的多元化和深入化。”
監管趨嚴與國際接軌
除了提高對注冊資本的要求外,新《辦法》還提升了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股東資格要求,明確規定外方股東應具有從事國際金融活動的經驗,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的有效監管,并且其申請需經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同意。此外,擬設外商獨資銀行的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除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外,其中惟一或者控股股東必須為商業銀行。
“其實,上述內容基本與現行的辦法以及實際執行狀況基本沒有什么差別。更值得注意的是,監管層對外資銀行股東資質的一些具體要求,以及對資本充足率的要求。”上述分析人士表示。新《辦法》對于申請人的資本充足率狀況不再統一做8%的強制性要求,而是要求其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以及銀監會的規定。
《辦法》還明確要求,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存在明顯缺陷;股權關系復雜或者透明度低;關聯企業眾多,關聯交易頻繁或者異常;核心業務不突出或者經營范圍涉及行業過多;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資產負債率、財務杠桿率高于行業平均水平;代他人持有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股權;其他對擬設銀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等情形的,不得作為擬設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股東。
在此次修訂的《辦法》中,對于外資金融機構開展衍生品交易業務,監管部門也秉著“從嚴”的原則進行了調整。外資金融機構的衍生品交易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具備5年以上直接參與衍生產品交易活動或者風險管理的資歷,且無不良記錄;[薩摩亞公司注冊]同時必須具備嚴格的業務分離制度,確保套期保值類業務與非套期保值類業務的市場信息、風險管理、損益核算有效隔離。
“金融危機爆發之后,全球各國監管機構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要求都有所提高。而隨著銀行各種違規操作丑聞不斷暴露,監管機構進而對銀行各種復雜的衍生品交易也做出了各種各樣的限制和規定。”上述分析人士指出,“中國監管機構對銀行資本充足率以及衍生品交易的監管也需要逐步與國際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