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20日表示,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公司網站及其他媒體發布信息的時間不得先于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替代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任何機構和個人利用社交媒體實施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新加坡公司注冊]證券欺詐等違法違規行為,中國證監會將依法予以查處。
為了深化投資者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的了解,維護投資者知情權,證監會舉行了“嚴管信息披露 維護‘三公’原則”微訪談活動。
證監會介紹,上市公司主動披露有關信息可以幫助投資者了解公司的生產經營等情況,需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的原則,不能選擇性披露信息。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況的監管主要包括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定期報告、臨時報告進行審核,證監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況進行現場檢查,證監局和證券交易所還會結合對公司的投訴、舉報以及新聞媒體的報道,及時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況進行監管。
證監會介紹,根據相關規定,上市公司發生可能對其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新加坡注冊公司]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等內容。
同時,上市公司應當在最先發生的以下任一時點,及時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義務: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成決議時;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并報告時。及時是指觸發披露時點后的兩個工作日內。
此外,重大事件處于籌劃階段,雖然尚未觸及上述規定的時點,但出現“該重大事件難以保密”、“該重大事件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等其中一項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
證監會表示,社交媒體發布上市公司相關信息應遵守證券法律法規的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公司網站及其他媒體發布信息的時間不得先于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替代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依法對社交媒體信息發布行為進行監督。
“社交媒體發布、傳播上市公司未公開信息導致股價異常波動的,證券交易所將依法核查是否涉嫌內幕交易或操縱市場,是否存在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股指期貨交易等做空工具進行跨市場套利等情形。任何機構和個人利用社交媒體實施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證券欺詐等違法違規行為,中國證監會將依法予以查處。”證監會表示。
同時,證監會高度關注媒體有關上市公司的報道,對有明確線索的媒體質疑快速反應、及時處理。對可能或已經對上市公司股價造成重大影響的媒體質疑,滬深交易所將根據《股票上市規則》對股票作停牌處理,并要求公司及時自查、及時澄清,也可要求相關中介機構核查并發表意見。證監局將根據上市公司自查情況,決定是否采取進一步核查措施,[注冊新西蘭公司]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將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證監會表示,信息披露“直通車”的實施,使上市公司歸位盡責,真正承擔起信息披露的責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效率得以提高。同時,監管部門的重心也從事前轉向事中、事后,證券交易所不再進行“保姆式”監管,節約了監管資源,提高了監管效率。“可以說,直通車是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方式的一次重大變革,也是我國資本市場逐步走向成熟的表現和標志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