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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業新聞
    企業重組上市IPO

    農地入市法律障礙消除 土地供給格局迎來突破

    近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從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三方面進行了制度完善,其中,最大亮點是掃清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礙,這一期盼已久的土地制度改革終于取得重大突破。

    我國土地市場長期以來一直是由地方政府作為土地的唯一供應主體,而這種剛性的土地制度會帶來一些弊端,如供應彈性不夠等,同時也會導致土地要素成本居高不下。在我國的城鎮化進程中,一方面是對城鎮建設用地的需求越來越強烈,另一方面則是隨著農村人口大量進城帶來的農村建設用地閑置和浪費。但是根據現行的土地管理法,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所以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要想變成建設用地,必須經過身份轉變。這一規定,是農地直接入市的法律障礙。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刪除了原來土地管理法中“任何單位或個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使用國有土地”的規定,破除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礙,改變了過去農村土地必須先征為國有才能入市的問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之后,將改變原有國有建設用地才能入市進行各項建設的單一土地供應格局,促進農村土地要素市場優化配置,有效解決土地市場供需矛盾,提升土地資源的利用效率。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有前提條件的。根據新法,入市的集體土地要符合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規劃,必須經過依法登記,在每年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之中,并經三分之二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入市,而入市之后仍要按照原來規劃的用途使用土地。這意味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雖不需要轉為國有性質,但是供地規劃實際上仍由政府管控,不會被允許隨便流入市場,在現有體制下,對市場及土地監管方式不會有大的變動,并不會對土地市場造成沖擊。

    土地制度改革的首要目的是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更好保護農民合法權益,這也是土地管理法修改的基本原則和重要目標。通過推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直接進入土地市場,大幅提高土地價值,農民手中擁有的土地財產權益可以變現,從而直接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更加有效保護農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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