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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業新聞
    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前香港證監會官員:難限大戶優先認購IPO

    據港媒報道,不少新股上市時,均有傳聞指大型機構、富豪成為主要投資者(Anchor Investors),早前有報道指港交所計劃加強監管這類活動,要求更多披露及鎖定期等。前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現任諾頓羅氏律師行香港合伙人冼達能(David Stannard)接受訪問時表示,實際上很難做到傳聞中的要求,因為印發招股書時,根本未知誰會認購,最終又獲分貨多少。

    上市前投資者 有存在意義

    至于鎖定期,他指出很多機構礙于其投資指引而不可設鎖定期,“所以見到成為基礎投資者(Cornerstone)的,多為保險公司、富豪或新上市企業的業務伙伴。”

    近期有關上市前投資者(Pre-IPO Investors),以低于招股價入股即將上市的企業,惹來公眾及監管機構對這類交易的關注。冼達能認為上市前投資者有其存在的意義和面對的風險,一般而言只要有足夠的披露,讓投資者知道有人以更低價購入,“香港投資者很有經驗,可以很快作出判斷。”不過,上市前投資與正式上市中間,時間應該相隔多久?他坦言:“這是一個非常困難的決定。”他認為問題一個源頭是香港新股市場與別不同的機制。“我們要有公開發售,讓香港公眾有機會以招股價入市,但是否要有公開發售本身,已是個很大的爭議。”他笑指:“有趣的是,當市況不好,你從不會聽到這些(上市前投資者)投訴!”

    近年大量新股上市,無論監管機構抑或公眾,均關注新股保薦人的工作質素,如招股書的數據披露及盡職審查工作,會否因此下降。

    盡職審查 投行不能卸責

    冼達能指出,以往撰寫招股書的工作由保薦人牽頭,但近年趨勢是傾向美國的模式,投資銀行將大部分招股書工作轉交至律師主理,這令監管機構關注,投行是否沒有參與盡職審查工作。

    不過,從監管機構的觀點來看,投行仍然需要負上責任,上市規則第21項應用指引,亦已明確訂明保薦人就首次上市申請進行的盡職審查規定。投行不能推說律師已做了盡職審查工作,他們亦滿意就算,監管機構要求投行需親自參與。事實上,投行將名字列于新股保薦人一欄上,某程度上亦有“認可”這新股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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