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牌照申請條件匯總
金融牌照即政府發放的金融經營許可。在金融管制放松、金融混業經營趨勢明顯、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的形勢下,積極向金融領域拓展的互聯網公司及其他企業等在積極申請相關業務牌照,原來的金融機構、大型企業集團等也在積極謀求金融全牌照。我國的金融牌照及申請條件主要如下:
名稱 |
審批機構 |
主要法律依據 |
申請條件 |
注冊資本要求 |
銀行牌照 |
銀監會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2.《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
1.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3.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4.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
1.全國性商業銀行為10億元 2.城市商業銀行為1億元 3.農村商業銀行為5000萬元 |
券商牌照 |
證監會 |
1.《證券法》 2.《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 3.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5.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
1.從事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及投資有關的財務顧問活動時,是5000萬 2.從事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中的一項時,最低注冊資本是1億元 3.兩項或兩項以上時最低注冊資本是5億元。 4.用貨幣或者證券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出資,非貨幣財產出資總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注冊資本的30% |
基金公司牌照 |
證監會 |
1.《證券投資基金法》 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 3.《國務院關于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問題的批復》 4.《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 |
1.股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2.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章程; 3.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且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業務的人員,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不少于15人,并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6.設置了分工合理、職責清晰的組織機構和工作崗位; 7.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監察稽核、風險控制等內部監控制度; 8.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
1億元 |
基金公司子公司牌照 |
中國證監會 |
1.《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2.《關于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 |
1.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完善,經營穩定,有較強的持續經營能力; 2.公司近1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3.公司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 4.擬設立的子公司、分支機構有符合規定的名稱、辦公場所、業務人員、安全防范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5.擬設立的子公司、分支機構有明確的職責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7.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不滿一年或者其管理的公募基金規模低于 50 億元的, 中國證監會將暫緩審核其設立基金子公司的申請 |
2000萬元人民幣 |
期貨牌照 |
證監會 |
1.《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2.《期貨公司管理辦法》 |
1.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期貨從業資格;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4.主要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5.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6.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7.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
3000萬元。以貨幣或者期貨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貨幣出資比例不得低于85% |
保險牌照 |
保監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
1.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二億元; 2.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4.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
2億元 |
信托牌照 |
中國銀監會 |
1.《信托公司管理辦法》 2.《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
1.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2.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3.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4.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任職資格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托從業人員; 5.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托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7.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
3億元 |
金融租賃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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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監會 |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
1.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2.有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起人; 3.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4.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并且從業人員中具有金融或融資租賃工作經歷3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于總人數的50%; 5.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6.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 7.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 8.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
1億元 |
融資租賃牌照(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內資融資租賃) |
1.注冊資本5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為省級商務主管部門2.注冊資本5000萬美元(不含5000萬美元)以上的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為商務部3.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和國稅總局聯合審批 |
1.《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 2.《關于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3.《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 4.《商務部關于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負責審核管理部分服務業外商投資企業審批事項的通知》 |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美元; 2.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3.擁有相應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相應專業資質和不少于3年的從業經驗; 4.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外國投資者的總資產不得低于500萬美元。 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2001年8月31日(含)前設立的內資租賃企業最低注冊資本金應達到4000萬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間設立的內資租賃企業最低注冊資本金應達到17000萬元; 2.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3擁有相應的金融、貿易、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賃業從業經驗; 4.近兩年經營業績良好,沒有違法違規紀錄; 5.具有與所從事融資租賃產品相關聯的行業背景;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美元;2001年8月31日(含)前設立的內資租賃企業最低注冊資本金應達到4000萬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間設立的內資租賃企業最低注冊資本金應達到17000萬元 |
小額貸款公司牌照 |
省級政府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 |
《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 |
1.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需符合法定人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200名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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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元 2.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00萬元。3.單一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及其關聯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0% |
貨幣經紀牌照 |
擬設地銀監局提交申請,由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并決定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
1.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2.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出資人; 3.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2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4.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5.從業人員中應有60%以上從事過金融工作或相關經濟工作; 6.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7.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 8.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
2000萬元人民幣 |
貸款公司牌照 |
籌建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銀監局審查并決定;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 |
《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
(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全額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1.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2.注冊資本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為實收貨幣資本,由投資人一次足額繳納; 3.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4.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5.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7.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
50萬元人民幣 |
融資性擔保牌照 |
省級政府主管部門(金融辦、省中小企業局等) |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
1.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3.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4.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7.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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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牌照 |
商務部 |
《典當管理辦法》 |
1.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3.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必需的設施; 4.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鑒定評估人員; 5.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對控股; 6.符合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
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為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為1000萬元 |
第三方支付牌照 (網絡支付;預付卡;銀行卡收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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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 |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非金融機構法人; 2.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3.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4.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5.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 6.有符合要求的支付業務設施; 7.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8.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9.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
1.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支付服務的為1億元人民幣 2.在省級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3000萬元 |
基金銷售牌照 |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
《證券投資資金銷售管理辦法》 |
(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 1.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2.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范穩定; 3.有與基金銷售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其他設施; 4.有安全、高效的辦理基金發售、申購和贖回等業務的技術設施,且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臺的有關要求,基金銷售業務的技術系統已與基金管理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相應的技術系統進行了聯網測試,測試結果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5.制定了完善的資金清算流程,資金管理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的有關要求; 6.有評價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和基金產品風險等級的方法體系; 7.制定了完善的業務流程、銷售人員執業操守、應急處理措施等基金銷售業務管理制度,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的有關要求; 8.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 9.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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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銷售支付牌照(針對支付企業)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
(商業銀行或者支付機構): 1.有安全、高效的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信息系統。該信息系統應當具有合法的知識產權,且與合作機構及監管機構完成聯網測試,測試結果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2.制訂了有效的風險控制制度; 3.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4.從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的支付機構除應當具備上述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取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且公司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賬戶應當與公司其他業務賬戶有效隔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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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保險經紀牌照 |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品行良好,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并在任職前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 |
公司形式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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