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下發通知稱,經國務院批準,在"十二五"期間,對國內航空公司用于支線航線飛機、發動機維修的進口航空器材(包括送境外維修的零部件)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根據三部門同時發布的《關于營運支線航線的國內航空公司維修用航空器材進口稅收的暫行規定》,支線是指從支線機場始發或到達支線機場的省(自治區)內航段,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但距離較短或運量較小的航段。支線機場是指民航機場規劃中的中小型機場。所指航空器材是指用于維修飛機及發動機用的進口器材,包括發動機、輔助動力裝置(APU)、起落架、其他飛機、發動機的附件(含以上內容的送境外維修件,但不包括送境外維修或改裝的飛機整機)以及維修用消耗器件。航材范圍僅限定于飛行器的機載設備及其零部件,不包括地勤系統所使用的設備及其零部件。
此外,《暫行規定》明確,對在財務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航空公司偽報、瞞報等違反本規定的問題,一經查實,將視情節輕重取消該公司進口減免稅資格一至三年,并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