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國人入境和居留的規定
在瑞士,25%的就業人口是外國人。外國人若想在瑞士從業,必須事先獲得工作和居留許可。來瑞士投資和創辦企業的外國人,或者是外因企業的領導層人員,一般都可以獲得許可,特別是當其企業可以提供新的就業機會,以及從事高附加值產品的生產時。如果外國人在瑞士不是獨立從業,由其瑞士雇主為其申請工作和居留許可,一般對專業人員和領導人員都會發放許可。
凡申請居留及居住權的外國人在瑞士停留三個月期滿前,需向其所在地的警察當局報告;申請移居及就業者,要在八天內,最晚于就職之前報告登記。有償錄用外國人者,必須立即向當地警察局申報;無償接納外國人超過一個月,也有申報義務。
居留許可可帶有附加條件并有限期。一般情況下,首次頒發的居留許可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后可申請延期;居住許可是無條件的許可,申請人必須事先提交有效的原籍證件;瑞士公民的外籍配偶有權要求頒發和延長居留許可,連續居留五年后,有權要求頒發居住許可。
瑞士工作和居留許可的不同種類:(1)短期居留許可:有效期六個月,主要適用于組建公司,新人員熟悉工作;(2)邊境居民許可:有效期12個月,每年更新,要求在瑞士邊境居住六個月以上,每日返回邊境鄰國居住;(3)季節性許可(A證):適用于旺淡季差別明顯的行業,每年有效期最長9個月,滿36個月后可以申請年度居留許可(B證);(4)年度居留許可(B證):整年在瑞士就業,住所和生活來源均在瑞士,許可每年更換;(5)居住許可(C證):在瑞士連續居留五年后可提出申請,獲得居住許可的人不再有任何就業限制,除無投票權和選舉權以及無需服兵役外,其它各項權利和瑞士人相同;(6)家屬遷居許可:獲得年度居留許可的外國人可為其家屬辦理家庭遷居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