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貨物貿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暫行辦法》,這不僅意味著將提高境內企業資金使用效率,促進貿易便利化,緩解外匯儲備激增壓力,更是我國外匯管理制度的重大突破。
在2010年的最后一天,國家外匯管理局宣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貨物貿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暫行辦法》,境內企業符合出口收入來源且在境外有實際支付需求、近兩年內未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等條件的,均可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將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申請。
有分析人士指出,此次政策的出臺不僅意味著將提高境內企業資金使用效率,促進貿易便利化,緩解外匯儲備激增壓力,更是我國外匯管理制度的重大突破。
不過,在人民幣升值預期強烈的影響之下,這一放開政策的效果也將受到考驗,而在專家看來,這項政策的出臺無論給企業還是監管者,均帶來一些新的挑戰。
多個條款出現突破
“此次的政策并不新鮮,去年10月份在廣東、江蘇、北京和山東四地便開始試行,這次只是將政策擴大至全國。”國際關系研究院世界經濟研究所所長陳鳳英告訴新金融記者。據了解,2010年8月27日,外管局曾決定在北京、廣東、山東、江蘇4個省(市)開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試點,自2010年10月1日起,試點期限為一年。
記者注意到,此次政策的出臺不只是在范圍上有所擴大,新的《暫行辦法》與外匯局去年8月底出臺的《貨物貿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試點辦法》在諸多條款上均有較大程度突破。
比如,《試點辦法》中對每個分局試點企業數量限制為10家,而《暫行辦法》對此并無限制,僅要求企業滿足一定的條件和要求;此外,《試點辦法》曾明確規定試點企業存放境外出口收入的年度總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出口收入總額的一定比例,在《暫行辦法》中則并沒有這一要求,但企業存放境外的總規模尚需各地外匯分局統一厘定。
有分析人士指出,此次政策的擴大實施,有利于緩解我國外匯儲備持續增長以及貨幣被動投放的壓力,是外匯管理政策開放的一個重大突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國內的通貨膨脹壓力。
尚難化解高儲備難題
從外匯管理的角度來看,華創證券一分析師對新金融記者指出,此次新政策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出從藏匯于國向藏匯于民的轉變。
據了解,在1994年匯率并軌后,我國在較長時間內對企業出口所得實施強制結匯制度,至2008年8月才取消了企業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強制結匯。
外匯儲備的大量積累使得我國在全球范圍內擁有巨大的影響力同時,也迫使央行被動進行外匯占款對沖,由此增加基礎貨幣投放,在一定時期加劇了國內流動性過剩矛盾。
另一方面,由于我國外匯資產大多集中在政府手中,而民間外匯資金蓄水池有限,政府集中運營管理儲備資產成為一項日益艱巨的任務。
不過,對于此次政策能否有效解決外匯儲備居高不下的問題,清華大學經管學院張陶偉博士對新金融記者指出,“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外匯儲備居高不下的問題,要想解決需要采取綜合性配套措施。”
從現實情況來看,外匯管理依然存在很多障礙。業內人士指出,在放寬企業和個人持有外匯資金的同時,對外匯資金運用并沒有做到相對應的放松,企業和個人到國外直接投資和直接購買金融產品仍然受到諸多限制,從而居民可以選擇的外匯投資品種和工具極為有限,且收益率也不高。
只是提供一種選擇權
“新政策的擴大試點,不僅有利于企業節省結售匯的匯兌成本,而且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業務性質和資金需求,自由地把外匯收入存放境外,用于貨物貿易的對外支付,自主選擇性得到很大增強。”浙江一從事進出口貿易多年的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外管局此前曾表示,此次這項措施對跨境貿易收支較為頻繁的企業,可減少其外匯資金跨境劃轉費用及匯兌成本;對參與國際市場程度較高、集團化管理能力強的企業,有助于其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境外融資成本。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巴曙松表示,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能夠使企業和居民投資多元化,對外投資的增加會大大減緩人民幣升值壓力。
不過,伴隨人民幣持續升值和市場人民幣升值預期強烈,企業和個人往往并不愿意持有外匯資金,而是一旦取得外匯資金就迅速結匯。
自去年6月匯改重啟以來,至2010年12月31日,人民幣累計升值已逾3%,而在專家看來,今年人民幣的升值壓力依然不減,人民幣匯率面臨更大的波動性。“今年人民幣還有3%-5%的升值幅度。”張陶偉對新金融記者指出。
在這種背景下,企業或許更愿意把貨物貿易出口收入匯兌換回人民幣。相反,如果選擇存放境外,則可能面臨匯率風險。
此外,除了人民幣升值因素之外,人民幣留在境外也需要有投資和使用渠道才行。
從市場參與者的角度來看,新政策更多的是賦予企業根據自身經營保留外匯的“選擇權”,從短期來看,企業未必會使用這種權利,比如在某種外幣處于貶值過程中時,企業可能不會選擇保留這種貨幣;但如果情況相反,企業則會考慮使用這種權利。總體來看,企業需要結合自身情況、宏觀經濟環境和匯率變化等多種因素進行綜合考慮。
監管或需加強
分析人士指出,新政策實施其實對企業防范外匯風險提出了更高要求,企業為了行使好自身權利,不僅需要加強自身抗風險能力建設,而且需要提高對市場的敏感度。
另一方面,對于市場監管者而言,在該政策執行下,一些外貿企業,尤其是既有經常項目收入、又有資本項目收入的企業,可能會將資本項目收入“魚目混珠”為經常項目收入,而這勢必會加大監管難度,從而要求監管方面加強對貿易項下非正常外匯資金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