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通知明確,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我國海洋進行石油(天然氣)開采作業的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要求,并直接用于開采作業的設備、儀器、零附件、專用工具,在規定的免稅進口額度內,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所謂海洋,是指我國內海、領海、大陸架以及其他海洋資源管轄海域(包括淺海灘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