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4日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了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情況。這個總共18條的司法解釋,于2010年9月14日施行。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這是《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作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杜萬華對此規定解釋說,對于企業返聘人員來說,如果企業職工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的退休年齡辦理完了退休手續,以后相關企業又返聘其到工作崗位重新工作的,那么返聘人員與所在單位不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因為返聘人員已經享有了社會保險和退休金等待遇。司法解釋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自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頒布實施以來,勞動者起訴向用人單位追索加班費的案件大幅上升。《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合理分配了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為加大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還應當將出借營業執照的一方列為當事人。勞動者與掛靠在其他單位名下的用人單位或個人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個人、被掛靠的單位列為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在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人民法院也將通過司法手段注重維護企業的生存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