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業在我國現有的監管體系下,[在義烏注冊香港公司服務] 具有混業經營模式的特點,也就是說信托從資金來源上與其它金融機構沒什么區別,但在資金的運用上環境更為寬松些,可以做貸款、拆借、投資,投資可以是實物投資,也可以是股票投資,可以進行交易。信托還有一大特點,就是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如果信托公司嚴格按照“一法兩規”來辦事的話,就再也不會出現“廣國投事件”。信托表外財產與信托公司財產是不發生關系的,因此即使信托公司破產,投資人的信托財產也不會受影響,所以說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是目前信托產品的最新司法解釋。
北國投幫助房產商拓寬融資渠道主要有三種方式,一是傳統的貸款方式,這和傳統商業銀行貸款一樣,如北京CBD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就是貸款的形式,北京經濟適用房項目三環新城也是。二是以股權融資的方式,在這方面最早做的是重慶國投,他們做的第一個以股權融資信托,是持有開發商部分股權,開發商承諾兩年后以溢價方式將股權回購,這也是階段性股權融資的方式,這是信托能做而其它金融機構所不能做的事。這種融資形式十分符合央行121號文件的精神,因為央行文件有一個規定,開發商自有資金必須達到30%,而這30%必須是所有者權益,以前對30%的理解比較寬泛,只要你開發項目前期融來資金達到30%就可以開工,現在則必須開發商的所有者權益。
一般來說開發商的所有者權益都非常小。一個項目公司的所有者權益無非是公積金加注冊資本金,這很難達到30%的要求。為了達到這一要求,許多開發商愿意通過增資擴股的方式來吸收資金,但這種方式最大的缺點是要求開發商讓出很大一塊利潤。其實如果項目好,開發商能拿出一些股權與其它人分享利潤,融資應不成問題。但問題的關鍵是一些資金實力較差卻拿到好地的開發商心態是讓我拿出一塊成本可以但不能容忍別人分享利潤。
信托公司恰恰能滿足開發商的這種要求,信托計劃募集的資金進行股權融資有點類似于優先股的概念,信托資金只要在階段時間內取得一個合理回報,并不要求與開發商分享最終利潤的成果,這樣既滿足了充實開發商股本金的要求,開發商也沒有喪失對項目的實際控制權,因為信托公司只是金融機構,無意介入房地產開發,這種信托方式許多開發商在了解了操作流程后認為是可以接受的。
第三種是交易方式的信托產品,[在天津注冊香港公司服務]這是其它金融機構所不能做的,如我們現在正推出的法國歐尚天津第一店信托計劃,這是中國房地產市場上第一個推出的類似房地產投資基金的項目。這個產品是通過發行信托投資計劃,募集近1億元資金,在天津中環地區投資一個綜合性商業物業并與法國歐尚公司簽下40年租約,我們通過信托資金將這一商鋪買下來,每年的租金回報約1200萬元,扣除稅費和折舊,這一信托計劃給投資人的回報能達到6%,信托公司收取一固定的管理費用,但這種產品最大的缺陷是流動性不好,現在既使是柜臺交易也沒有。如果將來能上市流通的話,這將是一個非常好的金融產品,我們考察美國市場,與我們這個信托產品相近的RITS產品,在美國金融市場的20年平均收益率要高于其它金融產品,所以我們對這一金融產品的前景非常看好,也希望能有更多的開發商關注這一信托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