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預算法》修正的一些建議
[ 本次“修正草案”在一些方面有一定進步,[注冊新西蘭公司流程]但距離一部體現改革誠意和遠大治國理想的預算法的目標來說,還有相當距離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45年之后,現行的《預算法》于1994年頒布,“治國即理財”這一理念,不知不覺間開始被這個國家所認識,但其理念的重要性和其內在條理的嚴謹性,仍較為朦朧。由于當時時代環境的限制和對現代預算制度認識的不足,《預算法》有一些缺陷,需要修正。反映在目前的預算制度上,筆者以為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預算編制不全面,細化不夠,使人們(包括人大代表)不容易讀懂;
人大對預算審議和批準的權力無法真正落實。預算年度從每年1月1日開始,而到3月召開的人大會議上才來審查和批準,預算年度與預算審批時間不統一,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尹中卿對此評論說“沒有一個國家像我們這樣”;
對預算執行和調整的規定不嚴格,使“年初報個數,然后隨便花”這一令納稅人痛心的現象無法消除;
缺乏明確的績效考核和違法處罰規定,造成對于預算資金領域的不當使用、浪費甚至貪污的防范不夠;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預算法》從一開始就將預算主體——普通納稅人——幾乎排除在外,人們缺乏了解參與預算編制和監督的機會。
《預算法》的這些缺陷,使得這次《預算法》的修正廣受關注,在此筆者提出一些屬于自己的建議。
科學確定預算年度,結束未批先用的現象
預算年度與預算審批時間不統一,預算未經審批就已開始使用的現象,在本次修正草案里基本未作修改,令人遺憾。
修正草案的第十五條仍沿用原法中的第十條,一字未動:“預算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與此相關的另一條在原法中為:“第四十四條 預算年度開始后,各級政府預算草案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前,本級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預算支出數額安排支出;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修改后為:“第四十九條預算年度開始后,各級預算草案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一)上一年度結轉的支出;(二) 必須支付的本年度部門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以及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性支出;(三)法律規定必須履行支付義務的支出,以及其他特殊支出。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預算未獲批準之前就開始使用,這與現代預算制度的基本邏輯是相沖突的,未獲立法機構批準就開始動用公共資金,這與現代社會的基本法理也是相悖的,甚至也與本法中的其他相關條款的要求和精神不符。筆者強烈建議:一、將預算年度改為每年的5月1日至第二年的4月30日;或者,將人大會議召開時間提前到每年的10 月上中旬召開,以配合審批下一年度的預算。
預算年度與預算審批不統一,是過去由于歷史條件所限而遺留下來的“半拉子工程”,目前已經具備了充分的條件來修復。
怎樣保證人大代表對預算案的審查
很多人大代表之所以對審議預算失去興趣,將審查和批準預算變成“走過場”,主要原因是:沒有足夠的時間來研究和審議;預算草案的編寫不夠詳細,不易看懂;人大代表實際上沒有對預算的修正權和否決預算的機會。全國人大代表葉青曾說,在他的印象中,人大會議上對預算從來沒有改過一個數字。
“修正草案”對上述問題做出了一些改變的努力,比如將過去中央政府在人大會議召開前需提前提交預算草案初案給人大財經委員會的時間,由30天增加到了45天,而地方依然維持提前30天的時間不變。從許多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和預算制度的設計來看,預算草案初稿提前45天送人大財經委,而地方上卻僅有30天,時間是顯然不夠的。而且,這里也沒有在人大會議之前將預算草案提前交給人大代表的設計,因此人大代表只有在到達人大會場時才能收到預算資料,并且只有半天或大半天的時間來研讀預算資料。建議這一部分應再做修改,至少增加到90天。
此次“修正草案”對預算的編制專門增加了一條:“第四十一條 報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的預算草案應當細化。本級公共預算一般收支至少編列到款,重點支出至少編列到項。”這是一個進步,但款和項依然不夠詳細,建議改為“應當按應有的類、款、項、目編列”。
人大代表審查預算草案,就應該擁有對預算草案提出修正和否決(全面修正和局部修正,全面否決和局部否決)的權力,但是原法中沒有這樣的條款,“修正草案”也沒有這樣的條款。筆者建議增加這樣的條款。
如何強化績效考核和違法處罰
在績效考核方面,不見明確條款。修正草案對現行的審計監督設計幾乎未作修正,基本保留了原條款“縣級以上政府審計部門依法對預算執行、決算實行審計監督”。這樣的設計沒有改變審計部門仍在行政框架之下的格局,而且對績效審計也缺乏明確表述。建議將此條改為“審計部門歸于人大的框架之下,依據本法和其他相關法規,就預算賬目的編制、執行和決算是否合規,以及政府在使用預算資金時是否體現了節約和效率的精神、是否遵循了衡工量值的原則、是否有貪污和浪費的行為,每年定期向人大報告”。
審計部門設置在行政體系里,缺乏應有的獨立性,很難真正起到對預算的監督作用。為了國家的長治久安,為了公共資金的有效使用,應該利用好這次修法機會,把這個問題解決好。
另外,“修正草案”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增加了許多較為詳細的條款,但對違法處罰仍不夠詳細,不具威懾作用。建議參考中國香港地區的相關經驗,增加對任何導致預算收入當收未收、不當開支、或開支無正當憑證的個人及部門負責人,給予追討和處以罰款的明確條款。
總而言之,[新西蘭公司注冊費用]本次“修正草案”在一些方面有一定進步,但距離一部體現改革誠意和遠大治國理想的預算法的目標來說,還有相當距離。建議繼續修正,對一些必須改的地方要徹底地改。治國即理財,理財關乎國家和全體國民利益,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