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信托近日推出的“中信·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集合信托計劃1301期”引發各方關注,這是國內專業商業信托公司首次介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信托業務。
此前報載北京國際信托有限公司也在積極備戰土地流轉信托產品。信托首嘗農地流轉信托,可謂意義重大。
所謂農地信托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作為委托人,[專業 注冊香港公司服務]為有效提高承包地的開發與經營效率,將承包地剩余年限的承包經營權信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管理運營,將開發經營的利潤作為信托收益交給受益人。
農地信托流轉不僅是土地制度的創新,也是經營體制的創新,有利于促進農業的規模經營與集約經營,便于農村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與國家土地政策的順利實施。
此次中信農地信托模式中,委托人為安徽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政府,首期產品涉及的流轉土地面積為5400畝,信托期限為12年,信托計劃服務商即信托流轉土地使用人為安徽帝元現代農業投資有限公司。這一信托產品的結構設計采用結構化混合型設計,既有財產權(土地承包經營權5400畝),又有資金信托產品。
信托對象不是土地而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真正的信托委托人則是流轉出土地的農民,而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政府只是擔負對分散農戶土地進行歸集的角色。
2001年開始,我國河南、浙江、山東等地農村已嘗試土地托管等草根式類信托流轉方式。2010年以來,浙江、福建、湖南及河北等地,先后出現政府主導的農地流轉信托方式。2011年5月,福建沙縣成立了“源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托有限公司,嘗試土地信托流轉。2012年6月,湖南益陽草尾鎮也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頒證的基礎上推進土地信托流轉。沙縣小吃遍布各大城市,農民土地拋荒嚴重;而草尾鎮外出務工多,也存在類似現象,從而迫使政府以信托方式來解決問題。
上述土地流轉信托模式大同小異,基本做法是先由政府出資在鄉鎮設立土地信托機構,農民在自愿前提下,將名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委托給這一機構,并與之簽訂土地信托合同,土地信托機構則將受托的承包地租賃給農業企業、專業合作社及種糧大戶,這些專業農業經營者通過土地成片經營而獲得規模產出。
通過信托,農民可以獲得比較穩定的收益。從福建沙縣和湖南益陽的試點情況來看,土地信托流轉能在現有的制度框架下明顯提高土地流轉效率。例如,2010年5月,湖南大地農業有限公司投入600余萬元,從該鎮土地信托公司受讓土地1536畝,新建高標準反季節蔬菜大棚200個,當年實現銷售收入2586萬元,企業盈利168萬元。沙縣金農高優合作社對流轉的土地統一規劃布局,累計投入200多萬元,建立“無公害蔬菜種植”、“立體特色養殖”、“高標準水稻”等示范區,流轉后一年,該合作社即獲利32余萬元。
目前來看,現有農村土地信托尚處于起步階段,其組織只在縣級及鄉鎮層面出現,信托人即農戶的權益如何保護,受托人是否有能力(資金、技術與專業人才)真正履行信托責任尚存疑問,另外土地經營者的風險也不可不察。所以政府出資建設的土地信托機構更多是一種中介功能,離真正意義上的信托仍有很長的路要走。
與沙縣、草尾鎮等地出現的土地流轉中介色彩濃厚的農地信托組織相比,中信信托等專業信托機構從事農地信托業務有其獨特的優勢,具體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點。
第一,從信托運作模式來看,它較政府主導的土地信托,在標準化與規范化等方面前進了一大步。后者由政府主導,其信托組織機構為無盈利目的的政策性機構,更多地偏重中介職能:一是農地流轉雙方的中介,二是農民權益的中介。例如草尾鎮農民把依法承包的土地經營權作為信托財產,轉移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托有限公司,信托公司按市場價(草尾鎮以每畝300-500斤稻谷計價)支付給農民信托基本收益,從農戶手中獲得5年以上土地承包經營權。
這樣一來,信托公司與農民簽訂的合同便是土地信托合同,發生的關系也是信托法律關系。而中信信托模式利用信托原理將農村土地使用權作為信托標的,實現土地受益權的標準化和憑證化,農民憑證定期領取收益。在中信信托此次農地信托計劃中,信托單位共5400萬份,流轉農戶持有的每一畝土地承包經營權,對應1萬份信托單位,每年按信托單位份額獲得信托收益,這較政府主導的土地信托是一大進步。專業信托公司將推動已有的農村土地信托走向標準化與規范化,并為日后更大范圍的土地流轉與“資本下鄉”創造條件。
第二,從信托期限來看,中信信托計劃長達12年。一方面,這能確保信托計劃經營方的農業產業部局與農業投資計劃,而其他形式的流轉方式普遍過短,影響經營者對土地投入的熱情,可能導致破壞性的短視開發,從而不利于地力的保護。另一方面,信托期限與農村承包地剩余期間相對應,便于自然因素或人為因素導致的承包地增減變動的調整,屆時只需對信托權受益人進行調整即可。
第三,從收益分配來看,中信模式不是一次性支付收益,而是細水長流,這在一定程度上鎖定了農民的權益。在該計劃中,信托單位共5400萬份,流轉農戶持有的每一畝土地承包經營權,對應1萬份信托單位,每年按信托單位份額獲得信托收益。農民權益不是一次獲得,而是分12年,每年都有信托收益。這種細水長流的土地理財方式值得稱道。與此相對照的是,沙縣土地流轉農戶除了能夠獲得年租金10%-20%的固定收入外,還享有信托土地改造與改良所產生的溢價部分的60%。而草尾鎮模式農民則是一次性獲得信托期間的收益。
總之,信托雖然具有將各種資源集成的神奇功效,[珠海 注冊香港公司服務]但專業商業信托公司需要知識與能力及人才的重新創造與培養,并為之付出一定的“學習成本”。
為了吸引更多的商業信托公司“下鄉”,參與廣闊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有關部門應當盡快修改與完善《土地法》、《擔保法》和《物權法》,并在此基礎上制定《農地信托法》,建立農地信托登記制度,同時大力發展與完善農村土地流轉的服務機構,特別是培養更多專業的土地評估與保險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