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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托基金|財富傳承管理|家族辦公室
    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信托公司監管評級操作細則(CICAP)2

    (三)內部控制措施(25分)
     1.分級授權體系(4分)
    評分標準:公司分級授權體系完備且執行有效的,[注冊香港公司條件]2分;基本完備,執行效果一般的,得1分;沒有建立或執行不力的,得0分。
    公司對重要業務的授權均采用書面形式的,得1分;未完全采用書面形式的,得0.5分;未采用書面形式的,得0分。
    對于應用信息系統操作的業務,全部由計算機統一設定權限的,得1分;未完全由計算機設定權限的,得0.5分;未由計算機設定權限的,得0分。
    評分說明:本指標主要評價信托公司分級授權體系的完備有效性。評級時,可取得公司分級授權體系的情況說明及相關制度,比對“三會一層”的授權文件,核實是否存在超授權行為;并抽查部分項目檔案,核實實際操作中,是否存在超權限操作行為。對于證券業務,如采用信息系統管理,應進一步檢查計算機權限監控的完備性和有效性。
    2.業務受理與調查(6分)
    評分標準:業務部門能夠按照各項規章制度要求,將委托資金來源合法性、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等資料收集完整,全面識別委托人合格身份的,得3分;收集的資料有待進一步完善,但不影響資金合法受托的,得1.5分;未取得關鍵資料,不能有效識別客戶身份而受托資金的,得0分。
    業務部門能夠按照各項規章制度要求,將資金用途合規性、項目盈利能力等資料收集完整,全面識別資金運用風險程度的,得3分;收集的資料有待進一步完善,但不影響資金運用風險程度判斷的,得1.5分;未取得關鍵資料,不能有效識別資金運用風險程度而提供資金的,得0分。
    評分說明:本指標主要評價信托公司前臺業務受理時,是否按照相關規章制度的要求,全面評估資金來源和資金使用的風險狀況。
    評級時,可抽查部分項目,檢查業務部門在受理和調查相關當事人和項目資料時,是否按照規章制度要求,開展諸如收集客戶資金來源證明、財務報表、經營狀況等盡職調查工作,在了解客戶、了解客戶業務的基礎上開展業務。
    3.業務審查與復核(6分)
    評分標準:
    公司各項業務嚴格按照公司內控制度及流程要求,履行了相應的審批程序的,得2分;未完全嚴格按照公司內控制度及流程要求,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的,得1分;完全不按照公司內控制度及流程要求,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的,得0分。
    風險管理部門能夠按照有關規章制度要求,認真審查與復核項目且成效顯著的,得4分;基本按照規章制度要求審查與復核項目,但成效一般的,得2分;未按要求履行審查與復核程序,或審查與復核程序流于形式的,得0分。
     
    評分說明:本指標主要評價信托公司中臺業務審查時,對相關規章制度的遵循情況。
    評級時,可抽查部分項目,檢查風險管理部門在審查和復核項目時,是否按照有關規章制度要求,開展諸如獨立性調查,風險再評估、法律合規性審查等步驟,相關的審批意見是否詳細記載。重大項目集體決策機制是否得到有效執行。
    4.業務核算與保障(6分)
    評分標準:公司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的,得2分;基本能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的,得1分;未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的,得0分。
    公司賬戶管理制度完備并執行有力,能完全滿足公司業務發展需要的,得2分;賬戶管理制度基本完備,執行效果一般的,得1分;沒有建立賬戶管理制度或執行不力的,得0分。
    公司統計信息無差錯的,得1分;公司統計信息有較少差錯的,得0.5分;公司統計信息差錯較多的,得0分。
    公司建立了完備的檔案管理制度的,得1分;沒有檔案管理制度,或檔案管理混亂,或曾發生重要合同、憑證遺失的,得0分。
    評分說明:本指標主要評價信托公司后臺保障能力。評級時,可抽查項目檔案,分析會計核算、賬戶管理、統計信息和檔案管理等的有效性。
    5.應急機制的建立與實施(3分)
    評分標準:公司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建立了有效應急預案,且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強的,得2分;基本建立的,得1分;沒有建立的,得0分。
    公司對應急預案進行適時修訂和完善,并在可行條件下定期演習和測試的,得1分;應急預案修訂不夠及時,較少演習和測試的,得0.5分;從未演習和測試的,得0分。
    評分說明:本指標主要評價信托公司應急預案的完備性和有效性。評級時,可取得信托公司應急機制的情況說明、有關規章制度以及以往應急預案演練報告,分析應急預案的建設和執行情況。
    意外事件或緊急情況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擠兌事件,聚眾上訪、請愿、靜坐、示威,公司主要關鍵人員被綁架、被限制人身自由、失蹤等可能引起公司經營危機、金融市場風險和社會穩定的事件。
    (四)信息交流與反饋(10分)
     1.信息傳達機制(3分)
    評分標準:高級管理層能夠將最新的法律法規、監管要求以及本單位的經營和風險狀況,及時傳遞給員工的,得3分;基本做到的,得1.5分;不能做到的,得0分。
    評分說明:本指標主要評價信托公司是否建立有效的信息傳達機制。評級時,可取得信托公司關于信息傳達機制的情況說明、相關制度和文件傳達記錄,分析信托公司信息傳達機制的建設和執行情況。
    2.信息報告機制(4分)
    評分標準:各部門及崗位能將經營過程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向高級管理層、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和監管部門報告的,得4分;溝通不及時,或報告不完整的,得2分;與監管部門溝通不暢,信息有所隱瞞的,得0分。
    評分說明:本指標主要評價信托公司是否建立有效的信息報告機制。評級時,可取得信托公司關于信息報告機制的情況介紹、相關制度以及公司重大事件報告記錄,分析公司信息報告機制的建設和執行情況。
    3.外部溝通機制(3分)
    評分標準:公司及時就內外部審計情況、風險狀況、經營情況及時向監管部門溝通與報告的,得3分;溝通與報告及時,但內容有待完善的,得1.5分;不主動溝通與報告的,得0分。
    評分說明:本指標主要評價信托公司是否與監管部門(包括銀監會、證監會、各級政府部門等)建立完備的溝通和報告制度。
    評級時,可取得信托公司以往的報告材料,還應結合信托公司的日常監管表現。
    (五)監督評價與糾正(16分)
    1.內部審計監督機制(6分)
    評分標準:內審部門具有充分的獨立性,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其部門負責人的任免由董事會或其專門委員會決定的,得2分;內審部門接受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雙重領導的,得1分;內審部門完全受控于高級管理層的,得0分。
    內部審計每半年至少一次或內部專項審計每季度至少一次的,得1分;每半年少于一次的,得0分。
    內部審計能及時、全面、準確地發現公司內控存在的缺陷與隱患,成效明顯的,得3分;內部審計基本能發現公司內控存在的缺陷與隱患,成效一般的,得1.5分;內部審計流于形式的,得0分;
    評分說明:本指標主要評價信托公司內審部門的獨立性及審計情況。評級時,可取得內審部門負責人的任命文件及審計檔案,分析獨立性及審計開展情況。
    2.外部審計監督機制(4分)
    評分標準:年報審計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選聘,且執業紀錄良好的,得2分;未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選聘或有不良執業紀錄的得0分。
    年度審計報告是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得2分;無保留意見帶強調事項段的,得1分;其他類型的,得0分。
    評分說明:本指標主要評價信托公司外部審計機制的建設和執行情況。評級時,可查看選聘外部會計師事務所的制度以及公司年度審計報告等材料。
    3.內部控制的評價機制(2分)
    評分標準:公司每年對內部控制的建設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價,且成效顯著的,得2分;每年進行檢查評價,但成效一般的,得1分;檢查流于形式或沒有檢查的,得0分。
    評分說明:本指標主要評價信托公司內部控制自我評價機制建立和執行情況。
    評級時,可取得信托公司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工作檔案,分析評價計劃、實施及報告環節是否全面、細致,評估結果是否準確反映信托公司的內控水平。
    4.內部控制的糾正機制(4分)
    評分標準:公司內外部審計發現的問題得到限期整改的,得2分;基本整改的,得1分;未限期整改的,得0分。
    公司已制定重大事故責任人追究制度,并能有效落實的,得2分;未制定重大事故責任人追究制度或執行流于形式的,得0分。
    評分說明:本指標主要評價高級管理層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整改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六)運行效果評價(15分)
    評分標準:內部控制在實際運行中對公司的健康快速發展發揮了正面積極的作用。12-15
    內部控制在實際運行中對公司的健康快速發展發揮了較為積極的作用,無明顯有悖于內部控制要求的行為發生。8-11
    內部控制基本能夠滿足公司業務發展要求。4-7
    公司內部控制不完善,對公司發展未發揮正面作用。0-3
    評分說明:本指標的評價需要評級人員對公司內部控制方面進行完整的、綜合的評價,重在評價內部控制的執行效果。
    三、評級設置
    內部控制要素評級分為六個級別,根據各指標的得分結果確定最后的級別:
    1級:90(含)-100
    2級:80(含)-90
    3級:70(含)-80
    4級:60(含)-70
    5級:50(含)-60
    6級:50分以下
    第三部分 合規管理(100分)
    一、評級內容
    該要素主要評價信托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公司制度和受托文件的情況,旨在引導信托公司建立誠實守信的合規文化,謹慎管理信托財產,維護受益人利益。
    本要素分為7個部分,分別是合規管理體系、固有業務合規性、信托業務合規性、信息披露合規性、關聯交易合規性、案件治理及配合監管情況以及運行效果評價。
    第一部分和第七部分采用得分制,第二部分至第五個部分采用扣分制,每個項目分值與項下各評價指標分值無合計關系,評價中每發現一例不符合規定內容,扣減該評價指標相應分值,每個項目總分值減去扣分值即該項內容評價得分,直至扣完為止。
    第六部分是限制性條款,對于本要素最后級別的確定產生直接影響。本要素總共100分,按得分及限制性條款綜合評定相應級別。
    二、評級標準
    (一)合規管理體系(20分)
    1.合規管理組織架構(6分)
    評分標準: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的工作職責已包括合規管理職能,并按照相應的權限進行決策、監督、執行和考核的,得2分;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的工作職責已包括合規管理職能,并基本能按照相應的權限進行決策、監督、執行和考核,但力度有待進一步提升的,得1分;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未對合規管理工作進行決策、監督、執行和考核的,得0分。
    公司建立了能滿足業務發展需要的合規部門(崗),配備了2名以上關鍵人員,并確保職責權限的獨立性的,得2分;公司建立了合規部門(崗),配備了2名以上關鍵人員,獨立性和有效性有待進一步提高的,得1分;公司尚未建立獨立的合規部門(崗),或建立的合規部門(崗)形同虛設的,得0分。
    合規管理人員具有履職相匹配的資質、經驗、專業素質和個人素質的,得2分;合規管理人員基本具備履職相匹配的資質、經驗、專業素質和個人素質的,得1分;合規管理人員資質、經驗、專業素質和個人素質無法滿足履職需要的,得0分。
    評分說明:本指標評價公司合規管理組織是否與信托公司的業務規模和發展戰略相適應,是否達到有關指引要求。
    評級時,可通過查閱公司決策層職責及履職紀錄了解高層對合規工作的管理情況;通過查閱公司組織結構圖,了解部門設置及人員配置情況,通過抽查履職記錄并結合日常交流和現場檢查時掌握的情況考察合規部門作用和合規人員的履職能力。
    2.合規管理機制(10分)
    評分標準:公司制定了能確保合規工作正常開展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并能有效執行,且定期評價完善的,得2分;合規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已基本建立,但實際執行效果一般的,得1分;公司未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或已制定但流于形式的,得0分。
    合規部門組織制定了完善的合規風險管理計劃,并能有效執行的,得2分;合規風險管理計劃已制定,但內容有待完善或執行效果一般的,得1分;未制定計劃或計劃流于形式的,得0分。
    建立了清晰的對內對外合規風險報告路線,且有效執行的,得2分;有合規風險報告路線但還不夠暢通,或執行效果一般的,得1分;尚未建立合規風險報告路線,或建立了但流于形式的,得0分。
    合規部門與其他部門之間建立了既分離又相互支持的工作機制,且運行效果良好的,得2分;合規部門與部分部門之間建立了既分離又相互支持的工作機制,實際運行尚在不斷磨合的,得1分;合規部門與其他部門之間的工作機制不暢的,得0分。
    建立了合規績效考核機制和問責與激勵機制,并有效發揮作用,得2分;基本建立了合規績效考核機制和問責與激勵機制,取得了一定作用的,得1分;尚未建立合規績效考核機制和問責與激勵機制,或機制流于形式的,得0分。
    評分說明:合規的有效性取決于公司的合規基礎,科學、合理的合規機制確保了合規工作的正常開展。
    評級時,可查閱合規方面的有關制度,合規部門的履職計劃、履職紀錄及履職報告,重點從合規部門日常工作開展情況,以及合規風險管理與業務部門自我控制、風險管理部門專業化管理和內審部門的后續評價等條線之間的關系來評價,并可結合日常監管中與公司各級人員的交流以及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來綜合評價公司合規機制建設情況。
    其中對內報告路線指業務部門向合規部門的報告路線,合規部門向高級管理層的報告路線,高級管理層向董事會或董事會下設委員會、監事會的報告路線,對外報告路線指向監管部門的報告路線等。
    3.合規文化(4分)
    評分標準:公司積極倡導和培育優良的合規文化和價值觀念,合規已成為全體員工的行為準則和道德規范的,得2分;公司倡導和培育合規文化和價值觀念,合規成為大部分員工的行為準則和道德規范的,得1分;公司在倡導和培育合規文化方面缺乏經驗,公司上下合規文化和價值觀念薄弱的,得0分。
    公司積極營造合規文化氛圍,充分體現公司對合規價值的鼓勵和重視的,得2分;公司能開展合規文化氛圍的培育,但手段和方式尚不夠多樣化的,得1分;公司在合規文化氛圍的培育方面無實際行動的,得0分。
    評分說明:該指標評價信托公司合規文化的建設情況。評級時,可通過查閱會議紀要、合規部門履職記錄、員工訪談等多種形式,并結合日常監管掌握的資料和現場檢查結論進行評價。推動合規文化建設的方式包括設立合規咨詢專線、加強合規主題的內部培訓、宣傳、測試工作和建立員工與公司高層的溝通交流渠道等。
    (二)固有業務合規性(10分)
    1.信托公司不得開展除同業拆入業務以外的其他負債業務,且同業拆入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20%。(5分)
    評分說明:本指標評價信托公司拆入業務情況,對于《信托公司管理辦法》頒布前已發生的業務,逐步壓縮業務規模,在達到新辦法相關要求前,信托公司不得新辦拆入業務。
    2.信托公司開展對外擔保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5分)
    評分說明:本指標評價信托公司擔保業務情況,對于《信托公司管理辦法》頒布前已發生的業務,逐步壓縮業務規模,在達到新辦法相關要求前,信托公司不得新辦擔保業務。
    3.股東不得以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權作為質押進行融資。(5分)
    4.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財產進行實業投資。(10分)
    特別條款:未完成實業投資清理的,本要素評級不超過3級(含3級)。
    評分說明:本指標評價信托公司實業投資清理情況。無論是已換發新牌照的公司還是申請過渡期的公司,凡在評級年度未完成實業投資清理的,一律不得分。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如PE業務)除外,對于股權投資比例不超過20%且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資產質量良好、投資收益顯著的財務性實業投資,經批準可以延期清理的也可以除外。
    5.信托公司固有業務有其他違規問題,可依據違規的事實,視其輕重、頻率和危害性,按每例510分的標準酌情扣分。
    (三)信托業務合規性(30分)
    1.信托設立和推介合規性
    1)信托公司開展信托業務,不得承諾信托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10分)
    2)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計劃時,不得進行公開營銷宣傳。(5分)
    3)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計劃時,不得委托非金融機構進行推介。(10分)
    4)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計劃時,推介材料不得含有與信托文件不符的內容,或者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情況;不得對公司過去的經營業績作夸大介紹,或者惡意貶低同行。(5分)
    5)信托公司設立信托計劃,委托人符合合格投資者要求;參與信托計劃的委托人為唯一受益人。(5分)
    6)單個信托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5分)
    7)信托計劃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5分)
    8)集合信托資金有明確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5分)
    9)除信托合同約定合理報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以信托財產為自己或他人牟利。(5分)
    10)信托公司設立信托計劃,事前應進行盡職調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風險評估、有無關聯方交易等事項出具盡職調查報告。(5分)
    11)設立信托計劃,與委托人簽定《認購風險申明書》,《認購風險申明書》內容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11條要求。(5分)
    12)信托計劃推介期限屆滿,未能滿足信托文件約定的成立條件的,信托公司應當在推介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返還委托人已繳付的款項,并加計當期活期存款利息。(5分)
    13)信托計劃成立后,信托公司應當將信托計劃財產存入信托財產專戶,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計劃的推介、設立情況。(5分)
    2.信托財產保管合規性
    1)信托公司應當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并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10分)
    2)信托公司應當依法建賬,對信托業務與非信托業務分別核算,并對每項信托業務單獨核算。(10分)
    3)信托公司應當親自處理信托事務。信托文件另有約定或有不得已事由時,可委托他人代為處理,但信托公司應盡足夠的監督義務,并對他人處理信托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5分)
    4)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資金實行保管制。(5分)
    5)信托計劃存續期間,信托公司應當選擇經營穩健的商業銀行擔任保管人,簽署資金保管協議內容應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20條要求。(5分)
    6)信托財產的保管賬戶和信托財產專戶應當為同一賬戶。(5分)
    3.信托運營與風險管理合規性
    1)信托公司不得將信托財產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10分)
    2)信托公司不得利用受托人地位謀取不當利益。(5分)
    3)信托公司不得以信托財產提供擔保。(10分)
    4)信托公司不得以賣出回購方式管理運用信托財產。(5分)
    5)信托公司運用信托資金進行證券投資,應當采用資產組合的方式,事先制定投資比例和投資策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風險。(5分)
    6)信托公司運用信托資金,應當與信托計劃文件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相一致。(5分)
    7)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計劃,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計劃實收余額的30%。(10分)
    8)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計劃,信托公司不得將不同信托財產進行相互交易。(5分)
    9)信托公司不得將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集合信托計劃投資于同一項目。(5分)
    10)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計劃而取得的信托收益,如果信托計劃文件沒有約定其他運用方式的,應當將該信托收益交由保管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挪用。(5分)
    11)兩個以上(含兩個)單一資金信托用于同一項目的,委托人應當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并適用《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規定。(5分)
    4.信托變更及清算合規性
    1)集合資金信托、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以及其他財產和財產權信托的信托受益權不得違規拆分轉讓。(5分)
    2)信托計劃終止,信托公司應當于終止后十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根據信托文件要求向受益人披露。(5分)
    3)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財產,應當依照信托合同約定按受益人所持信托單位比例進行分配。(5分)
    4)信托公司應當用管理信托計劃所產生的實際信托收益進行分配,嚴禁信托公司將信托收益歸入其固有財產,或者挪用其他信托財產墊付信托計劃的損失或收益。(10分)
    5)召集受益人大會應當至少提前十個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5分)
    5.法律法規或信托文件禁止的以及可能危害受益人利益的其他行為,可依據違規的事實,視其輕重、頻率和危害性,按每例5-10分的標準酌情扣分。
    評分說明:處于過渡期內的信托投資公司開展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實施〈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有關具體事項的通知》(銀監發[200718號)有關過渡性措施,如有違規可酌情扣分。
    (四)信息披露合規性(15分)
     1.年度報告披露
    1)信托公司在會計年度結束后應編制年度報告,基本內容包括公司概況、公司治理、經營概況、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財務情況說明書和特別事項揭示。(10分)
    2)年度報告經營概況中應披露風險管理概況以及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情況及風險管理情況。(5分)
    3)年度報告中應當披露年度內召開股東大會(股東會)情況、董事會及其下屬委員會履行職責的情況、監事會及其下屬委員會履行職責的情況、高級管理層履行職責的情況、內部控制情況等公司治, 理信息。(5分)
    4)信托公司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關聯交易的總量及重大關聯交易的情況。(5分)
    5)信托公司應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四個月內披露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摘要。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披露的,應至少提前15日向監管部門申請延遲。(5分)
    評分說明:年報披露還應遵守新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信托公司應將年度報告全文登載于公司網站,將年度報告摘要刊登銀監會指定報紙,同時還應將書面年度報告全文及摘要備置于公司營業場所,供客戶及相關利益人查詢。
    2.重大事項臨時報告披露
    1)信托公司對發生可能影響本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客戶和相關利益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應當制作重大事項臨時報告并向社會披露。(10分)
    評分說明: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一大股東變更及原因;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變動及原因;公司董事報告期內累計變更超過50%;信托經理和信托業務人員報告期內累計變更超過30%公司章程、注冊資本、注冊地和公司名稱的變更;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項;公司更換為其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公司更換為其服務的律師事務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2)信托公司應將重大事項臨時報告自事實發生之日后5個工作日內刊登在至少一種監管部門指定的全國性報紙上。(5分)
    3)信托公司應當有專門人員負責信息披露事務,包括接待來訪、回答咨詢,以及與監管部門、客戶、新聞機構等的聯系。(5分)
    3.信托財產管理信息披露
    1)信托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信托計劃文件的約定按時披露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10分)
    2)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計劃,應有規范和詳盡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計劃的風險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參與信托計劃的風險及風險承擔原則,如實披露專業團隊的履歷、專業培訓及從業經歷,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響投資者進行獨立風險判斷的誤導性陳述。(10分)
    3)集合信托計劃發生信托財產可能遭受重大損失、信托資金使用方的財務狀況嚴重惡化、信托計劃的擔保方不能繼續提供有效的擔保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應當在獲知有關情況后三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書面提出信托公司采取的應對措施。(10分)
    4)委托人、受益人有權向信托公司了解對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要求信托公司作出說明,信托公司應在不損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準確、及時、完整地提供相關信息,不得拒絕、推諉。(10分)
    5)信托公司應當妥善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報告信托財產及其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的情況。信托計劃的全部資料,保存期自信托計劃結束之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10分)
    6)信托公司在處理信托事務時應當避免利益沖突,在無法避免時,應向委托人、受益人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或拒絕從事該項業務。(10分)
    4.其它披露事項
    1)信托公司應于信托專用證券賬戶和信托專用資金賬戶開設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將所開賬戶的開戶材料報送監管部門備案。(5分)
    2)非現場監管報表真實,無漏報、遲報、錯報現象。(10分)
    評分說明:本指標評價信托公司對監管部門開展工作的配合程度,評級人員可根據1104報表的報送及時率和成功率酌情扣分。對于其他臨時性統計表或調研課題的報送情況,也可視報送質量等情況酌情扣分。
    5.發現其他違反信息披露規定的行為,可依據違規的事實,視情況按每例5-10分的標準酌情扣分。
    (五)關聯交易合規性(10分)
    1.信托公司開展固有業務,不得向關聯方融出資金或轉移財產。(10分)
    2.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財產為關聯方提供擔保。(5分)
    3.信托公司開展關聯交易,應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逐筆向監管部門事前報告,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5分)
    4.信托公司開展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時,不得將信托資金直接或間接運用于信托公司的股東及其關聯人,但信托資金全部來源于股東或其關聯人的除外。(10分)
    5.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財產與集合信托財產進行交易。(5分)
    6.存在其他損害信托公司、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不當關聯交易行為,可依據違規的事實,視情況按每例5-10分的標準酌情扣分。
    (六)案件治理及配合監管情況
     1.公司發生重大案件。
     2.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責范圍內發生重大經濟或刑事案件。
    3.公司受到監管部門行政處罰。
    4.公司對監管部門提出的監管意見未落實,存在問題未及時整改。
    評分說明:案件治理及配合監管情況評價采取限制最高級別方法,評級年度內只要信托公司出現上述任意一種情況,合規經營評級不得超過4級。
    案件的認定以公安部門或紀檢監察部門立案為評價依據。受到監管部門行政處罰以監管部門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辦法》程序規定,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為評價依據。不對同一案件或處罰情況在兩次評級中重復評判。監管意見包括以《監管意見書》、《現場檢查意見書》、監管會談等方式提出的監管意見或風險提示。
    監管意見的落實情況可區分性質、程度,同時要兼顧改正的態度,就具體情況酌情進行評判。
    (七)運行效果評價(15分)
    評分標準:合規管理在實際運行中對公司的健康快速發展發揮了正面積極的作用。12-15
    合規管理在實際運行中對公司的健康快速發展發揮了較為積極的作用,無明顯有悖于合規管理要求的行為發生。8-11
    合規管理基本能夠滿足公司發展要求。4-7
    合規管理不完善,對公司發展未發揮正面作用。0-3
    評分說明:本指標的評價需要評級人員結合公司合規管理實際運行效果進行完整的、綜合的評價,即重點評價合規管理是否確實貫穿公司經營管理,是否落到實處,而不是對法律法規和受托文件的簡單遵守和表面敷衍,合規管理是否對公司業務發展和風險控制起到積極作用。
    三、評級設置
    合規管理要素評級分為六個級別,根據各指標的得分結果以及特別限制條款確定最后級別:
     1級:90(含)-100
    2級:80(含)-90
    3級:70(含)-80
    4級:60(含)-70
    5級:50(含)-60
    6級:50分以下
    第四部分 資產管理(100分)
    一、評級內容
    本要素主要評價信托公司資產管理能力、效果和風險控制等方面內容,旨在引導公司加強團隊建設和盡職管理,提高資產管理能力和風險控制水平。
    本要素分為7個部分,分別是凈資本、團隊和系統建設、信托業務綜合管理能力、信托業務盡職管理能力、信托業務風險管理能力、信托業務創新能力、固有業務管理能力,共100分,按得分多少確定相應級別,但在具體指標中還有一些特別條款,對于本要素最后級別的確定會產生直接影響。
    二、評級標準
    (一)凈資本(10分)
    評分標準:(暫時空缺)
    評分說明:本指標考察公司凈資本對受托資產規模的約束情況。監管部門將對信托公司實行凈資本管理,在《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頒布前,對扣除資產減值準備缺口凈資產大于或等于3億元的可全額得分,小于3億元的不得分。
    (二)團隊與系統建設(13分)
    1.研發和管理團隊(3分)
    評分標準:公司的研發和管理團隊不僅滿足當前業務的發展需要,同時具有較強的創新和研究水平,并取得一定的成果的,得3分;公司具有與目前所開展的業務品種基本匹配的研發和管理團隊的,得1.5分;公司整個信托業務團隊素質較差,信托管理存在不足的,得0分。
    評分說明:本指標主要評判信托公司是否擁有一支具備心理素質良好、市場嗅覺靈敏、研發創新能力強的專業團隊。
    評級時應該重點關注公司是否具有熟悉各類市場的專業隊伍。評級人員可通過參加公司會議、監管談話、日常交流、查閱相關資料等方式,分析公司業務人員和研究人員的從業經歷、評級年度的業務研究報告以及項目可行性分析等資料,評價公司研發工作開展情況。
    待《信托公司從業人員管理辦法》實施后,還可以參考取得該資格的人員比例。
    2.人才儲備(2分)
    評分標準:公司團隊穩定,重視人才儲備,有明確的人員培訓計劃和人才引進規劃,且成效明顯的,得2分;雖重視人才的培養和引進,也開展了員工培訓工作,但總體而言人才戰略落后于業務的規劃和創新,僅著眼于眼前利益的,得1分;公司人員不穩定,不注重人才的培養和引進,已難以滿足公司業務的發展方向的,得0分。
    評分說明:本指標主要考察公司人才培養、引進的情況。評級時通過查閱人才培養、引進和儲備的規劃,了解公司人力資源工作的成效。
    3.風險控制手段和技術(8分)
    評分標準:公司管理層和信托經理能充分理解主要風險要素,尤其是能夠理解信用風險要素和市場風險要素,能充分預測市場環境變化對項目的影響,并能充分傳達和揭示的,得2分;公司管理層和信托經理能理解主要風險要素,并能逐步傳達和揭示的,得1分;公司管理層和信托經理不能正確理解主要風險要素,不能判斷市場環境的變化,業務發展策略未能及時調整的,得0分。
    公司已建立一整套完善的信用風險分析系統,通過定性分析和定量計算的手段全面分析還款人及連帶責任人的還款風險,分析結果能被充分利用。
    另外,公司能不斷根據市場環境得變化完善和更新系統的,得3分;公司已建立信用風險的分析系統,并逐步通過定性分析和定量計算的手段全面分析還款人及連帶責任人的還款風險,分析結果能被充分利用的,得1.5分;公司未建立信用風險分析系統,對還款人及連帶責任人的還款風險的判斷完全依賴于主觀的判斷,信用風險分析控制不科學的,得0分。
    公司已建立先進市場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注冊香港公司好處]能隨時監控風險頭寸的規模,能清晰反映風險敞口規模和變化趨勢,風險限額結構合理明確,且能有效傳達,信息系統已能完全滿足投資類業務發展的,得3分;公司已建立市場風險管理信息系統,能基本監控風險頭寸的規模,并基本反映風險敞口規模和變化趨勢,信息系統基本滿足當前的投資類業務開展的,得1.5分;公司未建立市場風險管理系統,無法監控風險頭寸變化情況的,得0分。
    評分說明:通過日常參加公司的業務決策會議、走訪機構、以及查閱信托項目檔案,了解公司各級人員對風險的認識,以及業務管理系統的建設情況。對已經建立業務管理系統的公司,要通過更進一步的跟蹤來了解系統在實際風險控制中的作用。
    (三)信托業務綜合管理能力(35分)
     1.信托業務規模(12分)
    評分標準:根據公司管理的受托財產規模與行業平均值之間的比值得分,
    比值300%以上:12
    比值20%(含)-300%得分=信托業務規模/行業平均值×12/3分(得分四舍五入)
    比值20%以下:0
    評分說明:本指標評價公司受托業務規模在行業內的地位,評價公司信托業務的發展水平。
    2.信托業務收入(10分)
    評分標準:根據公司信托業務收入與行業平均值之間的比值得分,
    比值300%以上:10
    比值20%(含)-300%得分=信托業務規模/行業平均值×10/3分(得分四舍五入)
    比值20%以下:0
    評分說明:該指標主要評價:1、信托公司信托業務盈利能力,同時也間接衡量信托公司的綜合理財能力、項目管理水平以及報酬與信托業務風險的匹配程度,防止出現“大規模小收入”的不正常現象,引導信托公司既注重業務規模也注重效益。
    2、通過該指標逐步引導信托公司發展創新產品,引導信托公司開發附加值高的信托產品,逐步培育核心競爭力,在提升項目收益水平的前提下收取更高的信托報酬,逐步改變目前部分信托公司操作“通道化”“平臺化”下信托報酬不高的現狀。
    3.信托規模增長率(3分)
    評分標準:高于行業平均值30%以上:3
    高于行業平均值15-30%2
    高于行業平均值0-15%1
    低于行業平均值:0
    評分說明:本指標評價公司受托業務規模增長在行業內位次,評價公司信托業務的發展水平。
    4.融資類業務收益水平(3分)
    評分標準:已清算的融資類信托項目的實際收益率,
    高于行業平均值20%以上:3
    高于行業平均值10-20%2
    高于行業平均值010%1
    低于行業平均值:0
    評分說明:信托財產收益率是指公司管理的所有種類信托財產形成的可供分配的收益,不是指受益人的實際收益,也不是指公司的信托報酬。鑒于當前鼓勵信托公司發展投資類業務,故融資類業務收益分值相對較小,對無融資類業務的公司,得1.5分。
    5.投資類業務收益水平(7分)
    評分標準:已清算的投資類信托項目的實際收益率,
    高于行業平均值50%以上:7
    高于行業平均值40-50%6
    高于行業平均值30-40%5
    高于行業平均值20-30%4
    高于行業平均值10-20%3
    高于行業平均值0-10%2
    低于行業平均值:0
    評分說明:信托財產收益率是指公司管理的所有種類信托財產形成的可供分配的收益,不是指受益人的實際收益,也不是指公司的信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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