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需要對信托產品的條款仔細詢問,比如風控的條款、投資項目的具體情況等,湊錢、借錢等投資信托的行為不值得鼓勵。
因信托項目風險暴露而引發的投資者糾紛,現已不是什么新鮮事。作為一種具有較高風險和收益的投資方式,信托投資有著相應的門檻要求。
信托是針對高凈值人士的資產配置方式。[安圭拉公司注冊]它要求投資者具備一定的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
設立門檻是為了“保護”
我國現代信托業恢復于1979年。“當時,信托更像是‘金融百貨公司’。”方正東亞信托研究發展部總經理楊帆告訴記者,“從最初的銀行規避信貸計劃管理的工具,到地方政府融資的渠道,信托公司的業務涉及委托投資、信托貸款、資金拆借、證券承銷等多種業務。”
正由于信托公司的業務多而雜,且無明確定位,發展中才亂象叢生。隨著2001年頒布實施《信托法》及2002年頒布《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我國信托業明確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定位。
當時規定,接受委托人的資金信托合同不得超過200份,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于人民幣5萬元,這是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最初的門檻設定。
基于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特別是個人投資者的利益,2007年,新“兩規”即《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實施,信托投資的門檻也從5萬元提高到100萬元。
隨著高凈值人群經濟實力的提升,門檻以后可能還會提高。較高的門檻也意味著更高的風險承受能力。
不過,信托計劃屬于私募性質的高風險金融產品,社會大眾對其風險認知度不高。
“現階段,在信托公司自主發行能力較弱的背景下,銀行等金融機構代銷依舊是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主要募集方式。但因存在業績導向等問題,代銷過程中出現了違規推介、夸大宣傳等行為。”某信托公司研究發展部負責人表示。
因此,投資者需要對信托產品的條款仔細詢問,比如風控的條款、投資項目的具體情況等。
而且,湊錢、借錢等投資信托的行為不值得鼓勵。
隨著信托風險的累積,以及自擔風險的導向,萬一項目出現風險,湊錢、借錢來投資信托,就會衍生出糾紛。信托公司應對投資者做好事前的警示和教育。”
風險壓力依然較大
“信托產品有很多分類,投資領域不同,其風險也不一樣。”中誠信托研究發展部副總經理王玉國說,比如,私募股權投資類、期貨類等信托項目風險相對較高;基礎設施信托、房地產信托屬債權型模式,且一般有抵押物,較股權投資類信托風險偏低些。
今年信托行業風險壓力依然較大,特別是房地產、政信項目風險較為突出,單體信托項目風險會繼續有所暴露。中建投信托研究員王苗軍也認為,隨著經濟下行壓力增大,未來信托項目的微觀風險將上升。
信托項目有兌付期限,出現風險暴露后,就涉及相關資產的處置,以及現金回收等能否在項目到期時處置完畢的問題。
信托公司處置風險項目時,如果項目本身首要還款來源發生問題,信托公司會尋找第三方機構,比如資產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等接盤或續作。
如果外部機構的合作在時限內不能及時完成,也有信托公司通過自有資金墊付,后續通過處置項目資產回收資金。
與此同時,過去,[安圭拉注冊公司]信托項目由于責任界定不清,信托公司也存在盲目冒進的問題,在風險事件發生時往往承受了與收益不匹配的壓力,隨著信托公司受托責任日漸明確,信托公司在風險事件中的權責劃分也會更加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