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信托法將修訂,有信托公司總經理向記者表示,希望《信托法》的修訂能夠進一步明確信托制度的各項優勢,對一些模糊概念引入更多權威解釋,包括所有權與利益相分離、信托財產的獨立性等等。
全國政協委員、工商銀行副行長張紅力也建議,以目前開展的法律修訂為契機,在信托法修訂中統一信托業務的界定標準,使其涵蓋資產管理業務,并確立財產獨立、受托責任等普適性原則。
不過,最引人關注的信托財產登記的前景卻仍顯“坎坷”。
在業內人士看來,[福州瑞豐注冊香港公司]財產登記牽涉到多個部門的協調與溝通,信托法進一步明確財產登記固然好,但是目前業內更需要的是相關法規明確財產登記如何開展、由誰負責、建立一套具有實際意義的信操作規則,避免“有法可依,無規可循”的窘境。
信托制度優勢有待明確
通常,人們將信托視作一種理財制度,核心內容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中國信托業協會專家理事周小明認為,這種看法抓住了現代信托的主流,但還沒有全面揭示信托作為一種制度安排的完整功能,更沒有揭示出信托在應用上所具有的靈活多樣的功能。
從制度上講,信托不僅僅是一種財產管理制度,而且是一種重要的財產轉移制度;從應用上講,信托是為實現委托人的意愿而進行財產轉移與財產管理,因信托目的和信托財產管理方式的不同,派生出極其豐富多樣的實物功能。
因此,業內人士對本次《信托法》的修訂寄予厚望,有信托公司總經理向記者表示,希望《信托法》能夠進一步明確信托制度的各項優勢,包括所有權與利益相分離、信托財產的獨立性等等。
以信托財產獨立性為例,這是信托機制靈活性和無限可能得以展示的基礎,然而,2001年頒布的《信托法》對此并無系統和完善的規定,理論上也并未趨于成熟和穩定,發揮信托價值受到了約束。
希望本次修訂《信托法》能夠引入更多權威解釋,因為概念不清晰大家在操作中不知如何處理。比如信托財產的歸屬問題,雖然《信托法》里對其獨立性有所涉及,但在實務操作中,因缺乏相應登記制度,也沒有判例,司法機構對信托財產獨立性的判定也比較模糊。
按照現行的《信托法》,信托財產應獨立于受托人、受益人、信托當事人的債權人。
委托人一旦將財產交付信托,即喪失其對該財產的權力;受托人雖然取得信托財產的權利,但僅僅是形式上的、名義上的權利,并不能享受行使這一權利所帶來的利益;受益人享有受益權,但僅僅是信托利益的請求權,在信托存續期間,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財產的權利。
此外,受托人在管理過程中,必須將信托財產與自有財產加以區別,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三者任何一方的債權人都無法主張以信托財產償債。
但在實務操作中,由于當前的《信托法》中部分基礎內容存在缺失,不利于信托糾紛的處理與解決,也容易造成委托人對信托財產的過分干預,從而使受托人在信托中的中心地位受到嚴重動搖。
作為資產管理行業的上位法
“建議在法律層面,應明確以信托法作為資產管理行業的上位法。”全國政協委員、工商銀行副行長張紅力日前在兩會期間建議,“以目前開展的法律修訂為契機,在信托法修訂中統一信托業務的界定標準,使其涵蓋資產管理業務,并確立財產獨立、受托責任等普適性原則;在商業銀行法修訂中明確銀行理財的法律主體地位;在證券法修訂中做好立法銜接。”
張紅力表示,由于目前我國資產管理行業的立法碎片化地嵌入了銀行、證券、保險的現行機構監管體制中,由不同監管部門分頭出臺,形成了寬嚴不一的法律體系。
因此他在兩會期間提交了《積極推進資產管理行業的立法協同》提案,反映了上述問題。
根據張紅力的建議,應積極推進資產管理行業的立法協同:一是要完善金融監管理念,推進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二是要加強立法頂層設計,推進資產管理行業的監管協同;三是要建立宏觀審慎監管、微觀審慎監管與金融消費者保護三大支柱,保障立法實施。
在行政法規層面,張紅力建議,提升資產管理行業的立法層次。
在統一上位法的基礎上,由國務院出臺行政法規,厘清和肯定銀行、券商、保險等資產管理產品各自獨特的金融定位和服務方向,加強立法規劃,提升立法層級。
在部門規章層面,張紅力建議,系統梳理和修訂監管規則。借鑒《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成功做法,梳理整合部門規章,增強監管規則的協同性,推進債權直投、股權投資等方面的監管改革,從而減少通道業務,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整個資管行業的機構都可以借用信托法,做到有法可依,這是信托制度普惠的表現。”有信托公司業務經理這樣評價,“不過這需要上層統一規劃,難度不小。”
公益信托有望率先獲益
盡管信托法修訂尚需時日,但慈善法呼之欲出或將為公益信托帶來利好。
記者獲悉,經歷“10年難產”的慈善法立法工作迎來轉機,滬上一信托公司經理告訴記者,近日獲得一份慈善法修改意見,其中明確公益信托可以赴民政部登記,與信托法中公益信托相互補充。
信托法中雖提及公益信托可以去慈善管理機構做登記,但是沒有明確哪個部門,如果慈善法修改意見能夠落實,那公益信托找誰登記的問題可以解決了。
全國政協委員、香港永隆銀行董事長、招商銀行前行長馬蔚華也關注到了公益信托問題,他在今年全國兩會提交了《關于我國公益慈善基金管理制度引入信托機制的提案》,指出按照現行法律制度,公益信托制度缺乏操作性,主要體現為公益事業管理機構不明確,監管成本與風險過高;信托財產登記制度缺失,非資金公益信托受限等問題。
“由于信托財產登記制度尚未建立,導致不動產、股權等信托難以有效設立。公益信托的財產僅限于資金,對慈善財產的多元化,特別是高端財富人群從事公益事業造成極大制約。”馬蔚華在提案中表示。
他建議在深圳市開展全國慈善信托試點工作,建議明確深圳市慈善信托的管理機構為市民政局。
由深圳市民政局制定慈善信托設立和登記相關制度,明確慈善信托具體的申請、審批程序和信托登記的具體操作方式;細化慈善信托受托人制度,明確以信托公司為主體的金融機構和以基金會為主體的慈善機構可以擔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等多項舉措。
不過在實際操作中,公益信托也遇到許多障礙,百瑞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員程磊告訴記者,按照現行法律制度,公益信托遇到不能開具捐贈發票、投資范圍更窄、委托人股權和不動產設立信托后,尚無憑借信托合同辦理過戶登記的先例。
“舉例來說,根據《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鼓勵信托公司開展公益信托業務支持災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銀監辦發〔2008〕93號)規定,信托公司管理的公益信托財產及其收益只能投資于流動性好、變現能力強的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及中國銀監會允許投資的其他低風險金融產品。在此規定下,公益信托財產的投資范圍相對比較窄。”程磊表示。
財產登記尚需時日
完善和落實信托財產登記才能確保信托財產獨立性,趁著修訂信托法的東風,市場對此充滿期待。
不過,多位信托人士卻表示“不抱太大期望”,他們認為雖然信托法修訂有望進一步明確財產登記,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會非常困難,因為牽涉到太多部門的溝通與協調。
“信托財產登記與現有的各種財產登記制度的銜接會出現問題。受托人的信托財產在納入信托前是普通財產,一旦受托人將信托財產出售給第三人,該信托財產將轉變為普通財產,轉換過程都需要一般財產登記與信托登記的銜接,整套流程非常復雜。”一信托公司經理說道。
他舉例說,以房屋作為信托財產的,當事人必須分別向土地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轉移登記,然后再持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向信托登記機構申請信托登記。
目前,國內的信托登記才剛剛起步,去年相關監管部門批準全國信托登記中心落戶上海自貿區,但暫時局限于信托產品登記。
一接近全國信托登記中心設立的人士告訴記者,登記中心將是公益性質,未來逐步開展信托受益權集中登記、信托合同登記、信托受益權轉讓及質押融資等業務,但談論財產登記還為時尚早。
分析人士指出,在民事、[注冊香港公司 咨詢服務]公益信托中,由于缺乏登記制度的支持,信托財產的屬性晦暗不明,權利義務邊界模糊不清,尤其是和民眾財產密切相關的遺囑信托,因目前包括房地產在內的信托財產的登記程序并無規則和實際操作流程,涉及權屬登記財產的遺囑信托實踐基本屬于空白,不僅制約了遺囑信托功能的發揮,更對民眾自主處理和分配財產帶來了極大地負面影響,長此以往將嚴重影響社會健康穩定可持續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