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筆涉及金額6700萬元的單一信托因合同雙方產生糾紛,投資者王軍將新時代信托告上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王軍稱自己投資的是新時代信托鑫風1號,最終卻未告知投資的是新風13號·13博瑞格投資單一資金信托計劃,要求新時代信托賠償6700萬元。
王軍及其丈夫王震5月24日稱,[廣州瑞豐注冊香港公司]在投資期間甚至不知道新風13號的存在,從始至終,自己并未在新風13號合同以及承諾函等材料上簽過字。
王軍夫婦稱,他們原本簽的合同投資的是鑫風1號,而這份合同卻被中信銀行的理財經理“偷走”了。
實際上,在合同丟失后,王軍夫婦曾去中信銀行國際大廈支行理論,該行負責人對他們表示,這是理財經理的個人行為,銀行并不知情,但可以幫助其要回合同。不過,中信銀行最終給到他們的合同復印件卻變成了新風13號。
有意思的是,現在王軍夫婦要求包頭中院對現合同的簽名進行筆跡鑒定,卻在5月22日,被法院以“事實查明與鑒定事項無關連”而駁回。
也有業內人士指出,要查明真相還有一種辦法,只要把當時VIP室的錄像調出來即可,但中信銀行卻始終拒絕調取錄像,并稱,“此事是員工的個人行為”。
這個看似不可思議的故事背后,究竟是誰在撒謊?
新風13號真假之辯
信托到期無法兌付,是王軍與新時代信托之間合同糾紛的導火索。今年2月5日,王軍起訴新時代信托不當得利一案在包頭中院正式立案。
4月27日,在第二次開庭中,新時代信托代理律師舉證中,包括合格投資者盡職調查表、委托人存折、承諾函、盡職調查報告、交易指令。
新時代代理律師認為,這一組證據證明新時代信托是基于王軍的委托設立新風13號,并且簽署相關文件,其后被告將6700萬元匯入到信托合同指定信托帳戶,雙方建立信托關系,因此有理由相信原告已認可6700萬元用于投向山東博瑞格生物資源制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業私募債券。
而且還拿出13博瑞格認購協議、新時代信托向信達證券的匯款憑證、信達證券法律代表人專項授權委托書;原告相關代理人向被告發送的郵件,授權委托書以及相關的公正、原告曾經委托代理人參加債權人會議等證據。
由此證明原告自始至終知曉信風13號的存在,原告認可6700萬元是投資13博瑞格券,而非所謂的不當盈利。
不過,王軍稱,直至6700萬元這筆信托到期都不知道新風13號的存在。直到合同丟失,去年12月底,親自到新時代信托拿到的是新風13號合同復印件,才知道轉給新時代信托的6700萬元并未用于購買鑫風1號產品,而是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了13博瑞格。
據資料顯示,13博瑞格發行人為合資企業山東博瑞格,主營環保餐、器具。13博瑞格共募集8000萬元,2016年4月16日到期,目前因博瑞格經營問題無法兌付。
“13博瑞格是否兌付與我們沒關系,因為當初簽合同時不是新風13號。”王軍這樣表示。另據其丈夫王震介紹,在項目到期不能兌付,周峰曾向他提議再簽一份合同認購新風13號,投資一年一定兌付本息,投資第二年同樣計息,但遭到他們拒絕。
王軍還明確稱,自己并未在新風13號合同、合格投資者盡職調查表、承諾函、交易指令上簽字。
多位律師均表示,通常對于影響事實查明的內容,法院都會主張鑒定。
不過,讓王軍夫婦意想不到的是,包頭中院最新下發的通知卻未準許上述鑒定請求,理由是認為本案的事實查明與鑒定事項并無關連。
從庭審過程來看,雙方對于6700萬元的信托合同簽訂時間、地點以及過程存在異議。
據王軍向記者講述,合同是在中信銀行國際大廈支行靠西邊第二個VIP室內簽的,簽訂時間是4月3日,合同名稱為鑫風1號。
而新時代信托在后來提供的合同則是新風13號,從該合同復印件上看到,合同簽訂地點是在包頭市青山區鋼鐵大街甲5號信托金融大樓,而且合同上并未簽明日期。另外,該份合同對應的合格投資者盡職調查表中,認購產品的名稱、金額、日期均未填寫,只有客戶簽名一欄有王軍的簽名。
王軍堅稱,2013年4月他并未去過包頭。在庭審中,新時代信托的代理律師對于雙方簽約過程未提交任何有效證據。
原合同被銀行員工偷走?
據當事人王軍向描述,簽合同那天上午,他在中信銀行VIP室簽的是新時代信托鑫風1號的合同,當天下午王震撥打新時代信托電話,一是詢問資金是否匯到新時代信托的賬戶;二是詢問鑫風1號信托產品是否存在。當時,新時代信托六部信托經理周峰稱有這個項目,新時代信托財務部楊某確認資金已到賬。
由于從2009年以來,原晨一直是王軍在中信銀行的客戶經理,而且從2009年至2012年期間推介的每個信托項目都如期兌付,這讓王軍夫婦對原晨頗為信任。
據當事人回憶,鑫風1號與此前投資的多款信托產品一樣,都是資金池類業務,對于投向合同中沒有約定,但借款方是新時代信托。
但經記者查詢,無法查到鑫風1號的備案資料。而且新時代信托在一審過程中也表示,并未成立鑫風1號。
那么對于一個未成立的信托產品,王軍又是如何投資的呢?又怎么證明自己投資了該產品?
“這個產品合同最終被原晨偷走了。”王軍夫婦強調,2014年4月8日,原晨和袁慧玲又來到他們家中,當時只有王震一個人在家,王震回憶稱,“原晨和袁慧玲把我支開,趁機把我的合同偷走了。”
王震直接去中信銀行國際大廈支行去找原晨。王震當時第一想法報警,次日便寫好報案材料。王震4月10來到中信銀行國際大廈支行,隨后欲去當地派出所報警,而原晨的一位領導對他表示,這是原晨的個人行為,銀行并不知情,但會協助幫把合同要回來,銀行工作人員也在幫著聯系新時代信托,希望他不要報警。
王震寄望于中信銀行幫助解決問題,便未報警。但當他再去中信銀行了解此事時,從中信銀行獲得的是新風13號合同復印件。
中信稱系員工個人行為
一位不愿具名的信托業分析師指出,信托合同保密非常嚴格,同時會定期對委托人進行信息披露,告知其資金的具體投向。
信托業從2002年的第五次整頓以來,很少出現上述這類糾紛產生。當然這也可能是銀行的飛單,因為當事人年齡高達80歲,對業務不太懂,過分信任理財經理,才導致這種后果。
據了解,所謂“飛單”,是指銀行員工私自銷售非本行自主發行的、非本行授權和簽訂代銷協議的私募基金等第三方機構理財產品,而飛單產生主要是銷售人員為了獲得不菲的提成。
近幾年來,銀行飛單事件也不斷被曝光,近期就有新聞報道稱平安銀飛單事件導致投資者百萬元難收回,農業銀行2000萬理財產品成飛單等。
對于飛單,往往最終演變成“涉事的理財經理跑路或離職”,“理財經理的個人行為”。
今年3月,王軍夫婦以及代理律師來到中信銀行國際大廈支行,表達想調取合同簽訂錄像的意愿。不過,隨即被拒絕,該行負責人稱,“此事是原晨的個人行為,與銀行沒關系。同時,盡管6700萬款項是從該網點匯出,但并不知道合同在哪里簽。”
有業內人士指出,其實,想要查清事實的真相并不難,通常銀行的VIP室會全程錄像,如果銀行愿意配合調取錄相,便可以還原合同簽訂的過程。
實際上,現在為了杜絕此類糾紛,[深圳瑞豐注冊香港公司]監管層正鼓勵信托銷售過程實施錄音錄相。
去年,銀監會頒布的銀監99號文再次從行業角度指出,要逐步實現錄音或錄像保存營銷記錄等。今年5月初,銀監會向各銀行下發《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對銀行的代銷業務進行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