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信托業和中國的改革開放相伴而生,承載著金融體制改革和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歷史使命,信托業本身的誕生就是中國金融體制的一大創新,同時信托業也成為孕育中國后續其他金融業態的母體。但在當時中國所處的經濟發展階段內,信托行業功能定位、監管環境以及社會需求都面臨特定局限,造成了全行業先后五次被清理整頓,走過了一條歷經坎坷的發展道路。
本世紀初,信托業“一法兩規”頒布后,[注冊美國公司費用]隨著信托業法律制度和行業監管的逐步完善,以及社會財富管理需求的膨脹,依托信托制度的巨大優勢,信托公司已成為財富管理市場最受歡迎的理財服務機構,信托業已經成長為名副其實的四大金融支柱行業。
1.解放前的中國信托業
我國近代金融信托活動最早出現在19世紀90年代,外商開始在中國成立從事信托業務的公司,先后有英美德合資大東惠通公司、英資信托放款公司、美資中國信托公司、日資大連取引所信托株式會社等信托機構或從事信托業務的機構陸續在東北地區和上海等地出現。
我國最早的民營信托機構開端于1914年成立的吉林濱江農產信托交易所和濱江貨幣信托交易所;1917年,以上海商業儲蓄銀行開設保管業務為起始,一部分新式民營銀行開始兼營以保管業務為主的信托業務。到20世紀20年代初期,信托業在我國全面興起,至1921年8月底,全國信托公司已達15家。這一時期新設立的大多數信托公司把存放款業務和證券物品交易業務作為公司的主營業務,與交易所相互勾結,互相利用,聯手從事證券投機買賣,追求短期暴利。1921年11月,隨著交易所股票價格的暴跌,參與股票投機的信托公司也隨之卷入了“信交風潮”,紛紛倒閉停業或改組。這次風潮使我國新興的信托業本身受到了沉重打擊,造成整個行業的全面敗落;同時,也對當時我國的經濟、金融以及整個社會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從1922開始一直1927年,除中央、通易以及通商三家信托公司以及少數幾家銀行設立信托部以外,再無其他新信托公司成立,我國信托業進入了發展的低潮時期。
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后,民營信托業走上了復興之路,在數量、資金規模、業務種類、經營狀況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發展。至抗戰前,全國民營總共設立的信托公司達到了20家。這些信托公司經營業務基本上脫離了投機,主要經營內容包括信托、銀行、保險和儲蓄等大宗業務,投資方面主要集中于房地產等信托業務以及抵押放款上。這一時期中國民營信托業得到了快速成長,迎來了民營信托業發展的黃金時期。
1935年,南京國民政府創辦中央信托局,形成了國家資本“四行二局”(中央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農民銀行、郵政儲金匯業局、中央信托局)的金融體系。中央信托局的成立,也標志著舊中國信托業發展的高峰。
作為一家以經營信托、購料、儲蓄、保險等主要業務的官營信托金融機構,中央信托局在成立初期,積極秉承南京國民政府統制金融的國策,在籌集國家建設資金,控制對外軍火采購以及壟斷進出口貿易,進入銀行、保險、證券、投資等業務領域,在進一步加強對全國金融業的引導、監理、干預和控制等眾多方面做了很多工作。
盡管中央信托局由于與民營信托機構爭利等弊端受到詬病,但其成為國民政府推行統制金融政策的有力工具,是國家資本滲透到信托事業,加強和鞏固對信托事業監管、引導和控制的重要手段,對穩定和發展國家經濟,維護金融主權,解決財政危機,以及在抗戰初期統一對外采購武器事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隨著新中國成立和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信托公司被裁撤,信托業務被停止。
2.當代信托業重新起步(1979)
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確立我國進入改革開放的新時期。1979年10月,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在北京成立,翻開了現代信托業在中國重新崛起的嶄新一頁。
據有關資料記載,當改革開放的總設計師鄧小平同志邀請榮毅仁先生組建一家協助中國企業引進國外投資者的公司時,榮毅仁先生提出了組建中信的建議。當時的中國只有人民銀行、農業銀行、人保以及信用社幾家金融機構,根本沒有資本市場。根據榮毅仁先生的提議,國務院責成人民銀行赴英國、日本等國考察現代信托制度,并在此次考察的基礎上,正式決定建立信托機構和信托業。
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成立后,1980年6月國務院下達文件指出“銀行要試辦信托業務,融通資金,推動聯合”。同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下達了《關于積極開辦信托業務的通知》。1981年下半年,各分行紛紛在經濟發達的城市試辦金融信托業務。截至當年底,全國21個省、市、自治區有241個市陸續開辦信托業務。
不過,中央政府在原有金融體系中引入信托機構,只是在保證中央政府對金融資源的控制力不被削弱的前提下,對傳統的金融體制進行市場化的嘗試和調整,而非基于信托財產轉移和財產管理的基本功能。由于對信托機構工具性的政策傾向,政府只是將其作為對傳統金融體制改革和補充的手段,并沒有明確的發展信托業的目標和思路,許多制度規范籠統、模糊,信托制度供給嚴重不足。而這也注定了信托業后來的發展是充滿曲折和挫折的。
3.在曲折探索中尋找方向和創新(1980—2000)
3.1 偏離信托本源業務導致五次清理整頓
由于中國信托業在初始的功能定位不符合信托業的本源,而且在改革開放后的很長一段時間內客觀法律和經濟環境也不適合信托行業去發展本源業務,這導致中國的信托業總是想方設法在現有金融體系之外尋找新的發展方向。在沒有相關法律規范和經驗可循的情況下,作為中國金融改革的先驅,信托公司難免會犯各種錯誤,而這也導致中國信托業在這一階段的發展充滿了清理整頓與再發展。
背景材料:信托業的五次整頓
第一次整頓
1979年后,隨著財政收入分成制度的實施和地方利益的強化,在銀行體系之外,迅速形成了一批以融通資金、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為目的的信托機構。1982年底,全國各類信托機構發展到620多家,進入了第一次蓬勃發展期。信托投資公司在短期內迅速膨脹,一方面與原有的銀行業務搶資金;另一方面,這些信托機構在業務上又超越了信托范圍,開展銀行信貸業務,加劇了短期資金用于長期貸款的超負荷運行,進而助長了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膨脹。
針對這種情況,1982年4月國務院對信托業務進行了第一次整頓,下達了《關于整頓國內信托投資業務和加強更新改造資金管理的通知》,規定“除國務院批準和國務院授權單位批準的信托投資公司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辦理信托投資業務。已經辦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限期整頓。信托投資業務一律由央行或央行指定的專業銀行辦理。經批準舉辦的信托投資業務,其全部資金活動都要納入國家信貸計劃和固定資產投資計劃,進行綜合平衡”。
這次整頓的重點是信托機構,目的在于清理非金融機構設立的信托投資公司,改變信托機構過多過亂的局面。
第二次整頓
1983年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隨之,信托業又被提上議事日程。中國人民銀行提出“凡是有利于引進外資、引進先進技術,有利于發展生產、搞活經濟的各種信托業務都可以辦理”,信托業出現了又一次高潮。
但信托業這一輪的擴張基本上是銀行信貸業務的重復,最終的結果是再次促成了中國經濟發展的過熱現象,導致貨幣市場信貸失控和貨幣投放失控;信托業務的不規范經營對國民經濟的負面影響再次產生。1984年底,隨著經濟緊縮,央行再次將信托業作為清理整頓的重點,信托業第二次全國性整頓就此展開。這次整頓的重點是指向那些不規范經營的信托業務。
第三次整頓
1986年央行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頒布了《金融信托投資機構管理暫行規定》和《金融信托投資機構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兩個法規性文件,就信托機構、信托業務和資金管理做了規定,這一時期,央行對信托業的管理開始走上法制軌道。1986至1989年,伴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的突破性進展,金融市場、外匯調劑市場逐步開放,并出現了發行金融債券等新型金融業務,在搞活銀行的主導思想下,把信托業作為“搞活”的主要途徑,信托業的發展再次掀起高潮。
在這期間,嚴重的通脹勢頭,使信托機構在為社會提供新的信用方式的同時,也改變了社會信用結構。為此,國務院在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中,又一次將清理整頓金融信托機構作為控制貨幣、穩定金融的重要措施。央行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清理整頓金融性公司的通知》,對信托業進行了第三次的清理整頓。這次整頓的重點是清算與整頓信托公司,致使信托投資公司從745家銳減為360家。
第四次整頓
1992年,為期三年的全國經濟治理整頓宣告結束。鄧小平同志南下視察,掀起了我國新一輪改革開放的熱潮,經濟迅速回升并呈現高速增長態勢。
之后,隨著開發區、房地產、集資“三熱”的興起,信托機構不僅數量在增加,經營也日益不規范。在這一時期,信托公司一方面沒有找準自己的定位,忽視專業理財職能,一味地在資本市場上開展證券業務。另一方面高息攬存,擾亂金融秩序,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資產,甚至出現嚴重的支付危機。
1993年6月,中央決定進行宏觀調控,整頓金融秩序。對信托業的第四次清理整頓正式開始。這次清理整頓的重點是切斷銀行與信托公司之間資金的聯系,要求銀行不再經營信托業務,銀行與信托分業經營,分業管理。
1995年底,全國具有法人地位的信托投資公司392家,1996年撤并了168家由商業銀行獨資或控股的信托投資公司,另有兩家被關閉和兼并。但保留了工、農、中、建四行總行所屬的四大信托投資公司。與此同時,對國務院部委和大型企業集團主辦的信托機構進行改組和整頓,對地方信托機構也進行了大規模的合并和撤銷。
第五次整頓
經過前面四次整頓,信托機構始終沒有走上有序發展的路子。第四次整頓后,由于業務定位不明確,許多信托投資公司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能力不足,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資產,甚至出現嚴重的支付危機。伴隨著中農信、中創、廣國投等的破產,信托業又走到了非整頓不可的地步。1998年,第五次整頓啟動,其目標是保留少量規模較大、效益好、管理嚴格、真正從事受托理財業務的信托公司,使信托業回歸本業,實現信托業與銀行業、證券業的嚴格的分業經營、分業管理,業內人士將此次整頓稱為“推倒重來”。到2001年《信托法》頒布之前,有210多家信托機構退出市場,59家獲準重新登記,13家擬保留未重新登記。重新登記公司消化歷史負債2000多億元,并按新規則規范開展業務。信托業全行業事實上已經處于“歇業”狀態。
3.2客觀環境使信托公司無法專注于自身本源業務
3.2.1 功能定位錯誤,偏離信托本源業務
中國當初恢復信托發展的目的,是引進外資和在銀行體系之外引入一個新的資金融通渠道,這一定位并不符合信托的本源定位。在國家只是把信托業當做一個金融改革的工具和融資渠道的政策取向下,信托業的發展缺少長遠的發展規劃和制度建設。從歷次的清理整頓中可以看出,信托行業僅僅是充當了一個工具性的角色,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范圍制定具有明顯的短期化和功利化色彩,當經濟發展遇阻,社會需要更多的融資渠道的時候,信托公司就被推上前臺,但一旦經濟過熱需要宏觀調控之時,信托行業又首先成為被清理整頓的對象。在這一個過程中信托公司的業務范圍也是不斷發生變化,導致信托公司無法專注于自身的本源業務,而是發展出很多信貸類的類銀行業務,這擾亂了國家歷次主要通過銀行系統來傳導的宏觀經濟調控,再加上信托公司在證券市場上投機行為,直接招致了國家對信托行業的五次整頓。
3.2.2 相關法規不足,信托公司開展本源業務無法可依
從根本上講,信托是一種法律關系,在這一關系中存在著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種角色,這三種角色分別有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這些權利和義務必須有法律制度來規范和加以保護,因此法律制度的構建是發展信托業的根本。而由于信托行業工具化的定位,國家并沒有為這一行業制定長遠的發展戰略,因此對這一行業的立法始終沒有引起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的注意,這導致從1979年到2001年這二十年間我國從信托機構的設立到其業務運作基本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在這二十年間,所有關于信托行業法律法規都來自于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和地方政府,沒有任何來自國家最高立法機構制定的法律,這也導致這些相關的法律法規缺乏權威性,也缺乏長期性和普遍的約束力。
3.2.3 居民財富不足,缺乏開展信托本源業務的需求
信托業的本源業務就是財富管理和資產管理,而這一業務存在的前提就是社會有大量私有財富需要專業的投資機構來管理。而改革開放初期中國處于積貧積弱的狀態,人民基本沒有私有財產,雖然改革開放之后中國的經濟高速發展,但是居民的財富積累卻并不是很迅速,不多的財富增長也被用來滿足長期被壓抑的基本的消費需求,整個社會對投資的需求并不強烈。因此定位于為高端客戶提供財富管理信托本源業務便更是曲高和寡,社會對其并無很強的需求。
3.3 信托業為中國金融改革和創新做出重大貢獻
由于信托公司在一開始就被定義為中國金融改革的工具和融資通道,并被賦予廣泛的業務范圍,這使得信托公司積極地去拓展業務邊際。在這一過程當中,信托公司也創新出各種金融業態,而這些金融業態現在都成為了中國金融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可以說信托行業是中國金融改革的先行者,是中國金融業務創新的試驗田。
首先,信托機構促進了我國貨幣市場的發展。由于信托公司在這一階段具有強力的銀行色彩,其進行了大量的借貸業務,而信托公司的資金來源很大一塊則來自于其他金融機構的拆借。1986年中國貨幣市場剛開始運行時,貨幣市場上的主要交易發生在國有商業銀行與信托機構等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因此盡管信托機構機構在同業拆借市場中有不規范行為,并在后來被禁止在銀行間貨幣市場拆借資金,但它對貨幣市場發展的作用是積極的。
此外,由于信托公司活躍于貨幣拆借市場,同時在銀行系統之外建立了另外一個信貸渠道,而信托公司可以自由決定其在貨幣市場的拆借利率和貸款利率,這些利率都是信托公司根據市場的需求制定出來,因此信托公司在貨幣市場的資金拆借行為和在市場上的信貸行為推動了中國貨幣市場以及利率市場的市場化進程。而這自然也影響到中國金融監管當局的貨幣政策,提高了中國銀行業在貨幣市場和信貸市場的管理能力,這對于中國金融體制的市場化改革具有深遠意義。
其次,信托機構還是我國資本市場的開拓者。1986年9月26日,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靜安區辦事處信托分部開始接受辦理延中、飛樂兩只股票的交易這是中國證券承銷的雛形。從最早國庫券的買賣、企業債券承銷發行與兌付,到股票承銷、證券經紀等業務以及發起設立基金管理公司,都有信托機構活躍的身影,全國證券交易營業部的一半以上都曾為信托公司所擁有。1991年8月,珠海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發起成立珠信基金,規模達6930萬元人民幣,這是我國設立最早的國內基金。
再次,信托機構為信貸市場發展注入新生力量。長期以來,商業銀行壟斷了信貸市場,而銀行在提供信貸時,有獨特的風險偏好,比如要求融資方提供提供抵押擔保物,且主要只接受土地、房產作為擔保物。而信托公司擁有多元化的風險控制手段,可以通過創新的交易結構設計,為實質風險可控,但不符合銀行融資門檻的企業提供貸款(包括以股權投資附加回購等方式提供的債務融資)。
表面上看,信托貸款利率比銀行貸款利率高,但是信托貸款一般不附加條件(比如銀行要求的存款回報),因而使用效率更高,受到部分企業的歡迎。
信托公司通過積極參與信貸市場,向實體經濟注入了資金,并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信貸市場的壟斷局面。
隨著改革的深入,貨幣銀行服務體系逐漸建立起來,證券市場也越來越發達,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成為常態,各種專業金融機構逐漸成熟,傳統信托投資公司作為金融創新工具的意義也變得越來越弱,其也漸漸喪失了存在的優勢和價值。
4.固本培元,重新定位(2001—2006)
在對信托行業進行清理整頓的同時,信托法規的制定、建設步伐也逐漸加快。
在歷經八年調研、論證、碰撞與磨合后,2001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正式頒布,它賦有所有權與收益權相分離、信托財產獨立性、受托人有限責任、受益人保護、信托管理連續性等有別于其它法律關系的顯著特征,賦予信托公司經營范圍的廣泛性、金融功能的綜合性以及產品開發的靈活性。
《信托法》與2001年6月頒布的《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2002年7月實施的《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計劃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舊兩規”)共同構筑了最基礎的“一法兩規”信托法律體系,信托業從此走上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
2001-2006年,信托業緩步增長,信托公司既要壓縮自己的負債類資產,處置不良資產,又要辛勤培育信托業務。這一階段是信托公司修正自己方向,積蓄內力的過程,也是國家完善相關法律制度,重新定位信托行業的一個過程,這一切都為后面信托業的騰飛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5.規范發展,快速崛起(2007至今)
5.1 法律法規不斷完善
2007年3月,[美國公司年審報稅]《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簡稱“新兩規”)正式實施,要求對信托業實施分類監管。此外,銀監會還積極探索、創新,頒布了一系列規章、政策,使得信托公司開展業務時有了業務標準;允許信托公司發行信托產品事后備案,大大提高了信托業務的效率;賦予信托公司理財手段多樣化,可以所有權、債權、租賃等各種方式運用資金,使得信托公司能適應當時市場需要,及時調整信托產品開發方向。
2010年,銀監會又出臺《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及與之配套的《信托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建立起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改變了以往信托公司可以無限做大資產管理規模的狀況,強化了信托公司的資本意識和風險意識,結束了行業粗放經營模式時代。
5.2業務定位清晰,方向明確
按照法律規定,信托公司可以開展資金信托為主的商事信托和家庭財產信托為主的私人信托,但由于缺乏通過信托管理及傳承財產的信托文化和習慣,以及中國作為大陸法系國家家庭財產設立信托的相關法律體系不完善等多方面原因,私人信托沒有得到相應發展。目前,信托公司的主要金融功能存在于三個方面:
一是按照個人和機構委托人的意愿,將其委托的資金用于指定的用途。信托公司僅僅提供資金管理服務,并不體現主動管理。特別是受托管理來自銀行的資金,占據該類業務較大比重。
二是以私募方式發行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向合格投資人(機構投資人或認購信托計劃100萬以上的個人)募集資金為企業提供借貸資金和提供項目融資,稱之為信托借款或信托融資。盡管法規不允許向投資者(委托人)承諾收益,但投資者大都將這類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當作固定收益的理財產品,為保持聲譽信托公司事實上不得不保證信托本金的償還和投資收益的實現。此類業務在集合資金信托業務中占有較大比重,是信托公司信托業務收入的主要來源。
三是以私募方式發行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向合格投資人募集資金投資于證券市場或未上市股權,獲取證券投資和股權投資收益,為委托人提供投資管理服務。
5.3量變中伴隨質變
在監管層的積極支持以及信托公司自身的努力下,2007年至今,信托業快速發展,絕大多數信托公司建立了以信托理財為主業的盈利模式。
有了相關法律法規的支持和清楚自己業務的定位后,中國信托業釋放出巨大的潛力。過去五年,信托業整體保持了高速發展的勢頭,管理的信托資產規模從2007年的1.2萬億增至2011年末的4.8萬億,2012年3月底進一步增至5.3萬億元,年增速超過30%。2011年全行業64家信托公司凈資產總額達到1624億元,當年實現營業收入449億元,凈利潤237億元,信托公司凈資產收益率(ROE)平均達到14.6%。
值得注意的是,催生中國信托業規模爆發性增長的“發動機”是始于2008年下半年的“銀信理財合作業務”。而從2010年下半年開始,銀監會出臺了一系列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的監管文件,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的“野蠻式”增長勢頭得到了有效遏制,到2011年底,銀信理財合作業務規模幾乎持平于1.67萬億元,占同期信托資產規模的比例降到34.73%;2012年1季度雖然增加到1.79萬億元,但僅是小幅增長7.19%,低于1季度行業10.19%的增速,占比下降到33.83%。
與此同時,信托公司的業務創新也在如火如荼進行:證券信托投資范圍從二級市場擴展到一、二級市場兼備;結構化信托產品漸成主流;信托公司開始擔任投資管理人;嘗試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參與私募股權投資;房地產信托規模迅速壯大并不斷涌現創新設計;TOT(信托中的信托)形成不同投資風格的私募基金組合,QDII(合格境內投資者)、REITs(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等其他創新業務也在研究和探索中。
更值得欣喜的是,在“量”增同時,中國信托業的“質”變也在悄然地發生。
2010年底,全行業經營收入283.95億元,信托業務收入166.86億元,占比達58.76%,首次超過固有業務收入,標志著信托業主營信托業務的盈利模式終得確立。
2011年底,集合資金信托和非銀信合作項下大客戶驅動的單一資金規模合計3.31萬億元,占同期信托總規模的比例達到62.44%,標志著以高端客戶驅動的信托業務發展模式得以確立。
2012年1季度:融資類信托規模比例首次降到50%以下,宣告了融資信托為主導的信托業務發展模式的終結。與此同時,投資類信托業務占同期全行業信托總規模的比例則在逐年上升,2012年1季度達到37.85%。主導的發展趨勢已然形成,在不遠的將來,投資類信托將主導行業的發展,這是完全值得期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