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RCEP正式生效,為RCEP成員國帶來了紅利機遇,紅利當前,投資者當然不可錯過,那么關于RCEP的投資規則是一定要了解清楚的。
RCEP投資規則是什么?
RCEP投資章是當前亞洲地區規模最大的投資協定,是在原有5個“東盟10+1自由貿易協定”投資規則基礎上的全面整合和升級,實現了共同的投資規則和市場準入政策。
根據協定生效規則,自2022年1月1日起文萊、柬埔寨、老撾、
新加坡、泰國、越南6個東盟成員國和中國、日本、
新西蘭、澳大利亞4個非東盟成員國正式開始實施協定。
2022年2月1日起協定,對韓國生效;2022年3月18日起,對馬來西亞生效。RCEP投資章節實施時間與協定生效時間一致。
順利實施為本地區投資者創造一個更加穩定、開放、透明、便利的投資環境,為本地區吸引外資、促進區域經濟發展注入強勁動力,也有助于降低新冠疫情對成員方間相互投資的負面影響。
RCEP投資規則主要內容
RCEP投資規則涵蓋投資保護、投資自由化、投資促進和投資便利化四個方面,既繼承了傳統投資協定的主要內容,也體現了國際投資締約實踐的新發展。
主要內容包括:
1、給予成員方投資者及其投資包括準入前階段的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
2、規定了投資待遇(公平公正待遇)、征收、外匯轉移、損失補償等投資保護的具體紀律。
3、納入了高級管理人員和董事會,超過
WTO水平的禁止業績要求等條款。
4、細化了投資促進和投資便利化措施,重視外商投資糾紛的協調解決。
5、設置了負面清單(保留和不符措施)、安全例外等機制,保留政府管理外資的合理政策空間。
關于投資促進和投資便利化的規定
投資促進和投資便利化方面的國際規則對吸引外商投資、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及擴大國際合作都具有積極意義。RCEP投資章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在投資促進和投資便利化方面有較為具體的規定。此外,依據RCEP協定建立的服務與投資委員會的工作內容包括便利合作和確定進一步促進投資的措施。
1、投資促進的主要方式包括:
在締約方之間組織聯合投資促進活動;促進商業配對活動;組織和支持舉辦與投資機會以及投資法律法規和政策相關的各種介紹會和研討會;就與投資促進有關的其他共同關心的問題進行信息交流等。
2、投資便利化的主要內容包括:
簡化其投資申請及批準程序;設立或維持聯絡點、一站式投資中心、聯絡中心或其他實體,向投資者提供幫助和咨詢服務,包括提供經營執照和許可方面的便利;接受并適當考慮外商提出的與政府行為有關的投訴,以及在可能的范圍內幫助解決外商和外資企業的困難。
什么是RCEP投資負面清單?
一般來說,成員方在RCEP協定對其生效后,應給予其他成員方投資者非歧視的待遇,特別是在市場準入方面。除非該成員方在投資負面清單中做出保留。
需要注意:
1、RCEP投資負面清單僅涉及非服務業(包括制造業、農業、林業、漁業、畜牧業及采礦業等)。有關服務業的保留,列在服務具體承諾表(協定附件二)內。部分成員(澳大利亞、文萊、日本、韓國、馬來西亞和新加坡)采用了服務和投資合一的負面清單模式。
2、成員方只允許通過負面清單列出本國采取的與投資章節四個義務(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禁止業績要求、高級管理人員和董事會)不符的措施,投資章節的其他義務不能通過負面清單進行保留。
3、RCEP投資負面清單屬于國際協定,并不簡單等同于一國的外資準入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