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保外貸”業務是在預先獲準的對外擔保額度內,境內銀行為境內公司的境外投資子公司提供對外擔保,境內公司反擔保境內銀行,最后境外銀行給境外子公司發放相應的貸款的行為。
在這種業務中,境內的銀行開出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為境內企業的境外子公司提供融資擔保,在對外擔保額度內時無須逐筆審批。因此,和其他的融資型擔保相比,“內保外貸”業務大大縮短了業務流程。
“內保外貸”的貸款用途不限,主要包括:流動資金貸款、項目/股本貸款、貿易融資等。
三種模式
“內保外貸”在具體操作時有3種模式。
第一種,境內母公司為銀行提供反擔保。即境外子公司(借款公司)的境內母公司通過給銀行提供反擔保,向銀行申請保函額度,從而最終擔保子公司在境外取得貸款授信。
在這種操作模式中,母公司申請保函額度的方式可以為現金質押、財產抵押、權利質押及信用授信。母公司限于擔保子公司融資性活動,同時母公司的反擔保需符合銀行的其他規定(一般銀行有詳細說明)。
第二種,銀行為境外公司向境外合作銀行的借款提供擔保。 在這種模式中,銀行提供對外擔保可以為保函、備用信用證等形式。而且,銀行與境外合作銀行需就保函及備用信用證的具體條款達成一致。
第三種,境外合作銀行對境外公司提供授信。
這種模式中,境外合作銀行根據境內銀行的資信狀況和境內母公司對境外公司的參股比例來確定對境外公司的授信額度。境外合作銀行與境外公司確定貸款利率報價,同時境外公司需在境外合作銀行處開立賬戶。
企業應具備三種條件
在辦理“內保外貸”業務時,境外企業應具備三種條件。
其一,境外企業已在境外依法注冊,包括境內機構在境外注冊的全資附屬企業和參股企業。
其二,境外企業已向外匯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其三,被擔保人為境外貿易型企業的,其凈資產與總資產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10%;被擔保人為境外非貿易型企業的,其凈資產與總資產的比例原則上不得低于15%。
需要重點強調的是,在“內保外貸”業務中,境外借款主體——境外企業必須要有中資法人背景。